无产权证车位要区别对待
2016-07-13贾亦鹏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5期
贾亦鹏
具有独立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停车场、地下车库等一般不会引发纠纷,对于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地上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需分别情况对待:
对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谁与规划部门、人防工程管理部门签订人防工程使用合同或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谁就是收益人。
对计入公摊面积但无产权证书的车位而言,业主有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未计入公摊面积且无产权证书的车位而言,开发商作为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分。
对于处于建筑规划内但无法取得独立产权证书的地上车位,应先审查其占用土地的性质,如属于占用公共绿地或公共场所建设的,则其归全体业主共有。不能证明是占用公共绿地或公共场所建设的,则需依据规划、合同等综合认定。
法律导人向善,《物权法》的规定是为了鼓励开发商多修建具有专有权的车位,而非造成权属的混乱。
但也要监管开发商利用车位恶意逃避房价监管、侵占建筑区划内公共部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