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对策研究
2016-07-1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郭丰垒黄彦雷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郭丰垒 黄彦雷
“营改增”实施对建筑业的影响以及对策研究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郭丰垒 黄彦雷
摘 要:“营改增”作为我国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我国的各个行业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深入,建筑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是不可逆转的趋势,2015年建筑业作为营改增最终扩围的关键行业之一被纳入“营改增”范围。本文主要针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我国建筑业的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对建筑业相关工作产生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几点“营改增”政策下完善建筑企业工作的举措,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建筑行业工作的开展和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业 企业管理 应对策略
1 引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确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税率11%)、房地产业(税率11%)、金融业(税率6%)、生活服务业(税率6%)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从此取消营业税。
在此次营改增收官之战中,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备受各界人士关注,因为这两个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占有主导地位。而建筑业作为房地产行业的上一环节,营改增的税率确定,发票的开具,税款的缴纳,甚至税务的处理对市场老大哥房地产行业都有极大的影响。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建筑业的营改增过渡也极受关注。下面,本文就以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谈一谈自己的看法。
2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2.1 对纳税人身份和税率的影响
在营业税征收管理下,建筑业纳税人在缴纳营业税时身份统一没有区分,税率也没有差别,统一为3%。但在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就不会存在税率上的一致性。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的增值率税率和增值税征收率分别为11%和3%。这样一来,除了税率上的差别,其他和增值税一般规定大致相同。
根据《通知》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区分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核算制度,二者满足其一即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实行凭票抵税制度,计算缴纳增值税。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征税,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并且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是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2 对纳税地点和纳税时间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纳税地点对于建筑业纳税人来说大概分为以下几种:固定业户和扣缴义务人销售租赁建筑服务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点的分别向其主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纳税行为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租赁或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服务,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还存在预缴税款后纳税申报的情况,相较原来还是有较大的变化。
纳税时间的规定相比较而言,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时间,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扣缴义务主要发生在转包、分包环节,在营业税征收体制下这一环节是最难监管的环节,存在诸多问题。“营改增”在这一环节是需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样会促使企业在转包、分包环节选择管理规范、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合作,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以往如挂靠、利用关系承接业务等违法乱象。
2.3 对经营形式和企业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大大降低建筑业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现象。有些建筑企业把自己承包后的工程再全部转包他人,这是建筑法所明确禁止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还特别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在“营改增”以前,建筑行业转包、分包、挂靠是非常普遍的,因为里面牵涉较为复杂的利益关系,并且在营业税体制下,税额不存在抵扣的情况,第一承包人可以通过这些方式逃避部分税额。甚至建筑企业在选择转包对象时由于各种原因,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公司,我们也经常能够看到由不具备资质的公司或个人承包工程发生事故。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第一承包人(从招标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应按从招标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继续承接工程的建筑单位)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它的进项税额,从其账务处理中易于发现外购材料不能抵扣,这样很容易知道工程全部转包的实质是什么。如果分包单位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进项税额的抵扣额度将大幅降低,企业税负显然会上升,利润也相应减少。一旦税务部门发现非法转包或分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随之就会大大增加第一承包人的税负,这将会促使企业在转包、分包工程时谨慎考虑转包对象,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挂靠是另外一种比较常见的经营形式,目前,许多挂靠单位购入原材料时并不索要发票,因为这样会降低材料采购成本。营改增后若仍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挂靠单位的销项税就不能抵扣,税负就会增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前提,这时,材料供应商会趁机提价,结果是大幅减少挂靠单位的利润,这将严重打击挂靠行为。
建筑行业项目在全国各地都有分布,同时材料采购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复杂多样,“营改增”后每笔采购相关的业务都要按照现有的增值税发票模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发票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整理、审核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并且进项税额要求在180天内认证完成,其工作难度非常大。毫无疑问,这些会对建筑业公司财务人员,甚至经营部门工作人员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公司上层及时根据需要改善管理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3 建筑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3.1 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改变陈旧观念
增值税一直以来被我们公认为最具有“税收中性”的税种,此次“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便是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长期以来,各行各业都流行一句话,叫做“买货不要发票便宜”。建筑业在以往缴纳营业税不需要进行税款抵扣,为了降低成本而不索取发票的行为经常出现,建筑企业好大一块利润就是由于不要发票而获得的。但是,建筑业企业在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业企业在购买原材料以及辅助材料、接受其他企业提供增值税劳务的业务中,就必须从上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增值税抵扣凭证,企业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增值税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各个领域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建筑业企业应该尽早对这一措施作出积极反应。试点期间,建筑企业应该加强企业管理人员对新政策的学习,培养财务、税务等各类人才,提高全体员工对“营改增”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堵塞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从自身管理上增强堵漏意识。
3.2 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经营方式
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我国采取应对危机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等行业的发展。有很多学者也认为中国目前的楼市对中国经济增长的贡献巨大,并且与楼市相关联的建筑业作为我国一项传统行业,目前发展仍然不够完善,存在如管理层级复杂、粗放式发展模式、资质共享与挂靠等管理难点,需要建筑业企业在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努力改进。
建筑业企业要主动改变以往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内部操作、关系企业承接等不合规的做法。为了能够使税收链条环环抵扣,企业更应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虑其相应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公司管理的要求,也是降低企业成本,避免后续“烦恼”的良策。
建筑业企业管理粗放,生产资源浪费严重,并且非法转包、分包,挂靠以及联营项目等经营方式在税制改革后,在税务方面将更容易实现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应敢于改变自我,对内部管理应该深入发掘,建立一套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公司行为规范;对生产环节中存在的大量浪费现象,要通过成本控制、精细生产等方式减少浪费;公司规模庞大的,还应主动抛弃累赘,实现全面的“瘦身”和“健身”。
4 结语
对建筑企业而言,“营改增”不能简单理解为一个税种到另一个税种的转变,它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变革,涉及范围广,影响力大;辩证来看,它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长期以来,营业税体制下的建筑业充斥着各种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存在违法转包、挂靠等诸多违法行为;建筑业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自己生产材料供自己使用,不利于建筑行业的专业化分工。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纳税,减轻税负;还可以改善行业结构,促进行业分工,实现企业“瘦身”专一化,有利于行业技术发展。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客观条件和“营改增”整体宏观政策,积极改变观念和企业管理模式,采取合理措施应对挑战,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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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 755/c2043931/content.html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6)05(b)-1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