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
2016-07-12黄亚兵
黄亚兵
浅谈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
黄亚兵
破产重整制度是针对上市公司破产有效、积极的处理方法,同时也是破产法中一项创新的制度。上市公司面临重整问题时,有许多与之相关的直接利益者,包括债权人、股东、员工等等。其中,上市公司在重整中如何调整股东的权益是重要的处理方面。但从目前来说,我国法律对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还存在一定的争议,不够完善。因此,本文阐述了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的法律地位,分析了股东权益调整的两种方式,并提出一些有效的建议。
上市公司;重整;股东权益;现状与建议
引言
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市场环境多变,上市公司发展具有一定的风险性,面临着破产重整的威胁。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涉及到公司重整后股东权益调整的法律条例的规定过于简单,甚至是缺少专门针对于上市公司重整的有关规定,使得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对于股东权益的处理有多种方案,带来各种不良影响。在上市公司重整中,要具有针对性,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与一般企业的经营有所不同,面临着数量更多的股东人数,就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来进行规范,从而正确的处理好股东权益调整的问题,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在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利益诉求与法律地位
(一)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的利益诉求
一般来说,股东主要是借助于出资或者是其他合法的手段来持有公司的股份,并且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享有股东权益的主体。而股东权益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分红、股息分配、股权转让等方式。
而权益的实现又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一旦公司的经验状况出现问题,就面临着破产重整的选择,这对股东权益的实现又有很大的影响。如果公司经营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时,按照破产重整的规定,此时公司的一切资产都归债权人所有,并且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分配。而出于拯救企业为目的是破产重整制度设计的原因之一,希望通过采取法定的有效措施,来恢复公司的股权或者是进一步激发股权的潜在价值。这就与股东在出资时想要获取利润具有相同的宏观利益诉求。在企业重整利益的驱使下,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势必会参与到重整的过程中,其宏观目的无非就是通过各项积极的措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回归正常轨道,重新获取利益。股东微观利益的诉求体现在参与公司重整过程中,能够施加自身的影响力,来影响公司重整后的利益划分。因此,在公司重整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兼顾到股东的权益,还要给予他们一定的权利参与到重整活动中。
(二)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的法律地位
在公司破产重整中确定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划分股东在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享有权利的前提,也是界定股东在破产重整中权利受限要遵循的原则。而股东的法律地位的确定又需要先进行身份的认证。在债务人股东身份认定合法后,才具有法律规定的地位,享有一定的权利。
首先,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股东的法律地位是参与主体的身份。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在公司重整过程中给予股东参与主体的身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这是因为在公司的重整中,债权人具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诉求,希望能够参与重整过程,并发挥自身的作用,使公司能够恢复生机。而股东在公司重整中的法律地位的实现通常体现在这些方面:第一,对公司原有的控制权进行限制;第二,来自于重整中控制权的影响。而只有股东参与到重整活动中,才能够真正的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
其次,从我国破产法角度来说,股东在上市公司的重整中处于从属地位。这是因为在公司面临破产重整的情形时,债务人是其剩余价值的所有人,只有在公司先偿还掉一切费用与债务后才能够进行利益分配。股东享有的资产分配需要以债权人为先的债券实现之后才可以进行,具有从属关系。从破产重整制度来看,债权人相对于股东来说,保守性较强,而股东就较为激进与冒险。所以,在上市公司的重整中,股东是居于从属的法律地位。
二、上市公司股东权益调整的两种方式
一般来说,所谓的股东权益调整指的是对原来持有企业股份的股东份额进行消减或通过出让的方式让给新的投资者,又或是增加出资量,使得企业的投资构成发生改变,从而使得企业的治理结构进一步优化,推动企业的重生。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破产重整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公司的破产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股东的权益调整不仅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影响了公司能否恢复生机,重新发展。
就目前来说,从上市公司的重整实践来看,股东的权益调整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股权转让的方式。股东将手头上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低价或者是无偿转让给第三方。在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原来股东手中拥有的公司份额会下降或者是为零,股东的权益就会下降;二是增资扩。上市公司通过增加新股的发行或者是吸引新股东投资入股的方式,增加公司的注册股本,新股东不仅可以是公司的战略投资者,还可以是通过债务转让为股权的债务人。在采用增资扩股的方式上,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并不会减少,但是从占据公司股份的总体份额来看,比例有所下降,也使得股东享有的权益下降。
三、完善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调整制度的建议
(一)适当的放宽股东申请重整权的限制条件
在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中,股东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享有的申请权为后续申请权。这是由于这项申请权在行使权利时的时间具有滞后性,只能在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才能够进行。单单从法律条文的规定来看,只有拥有公司股份达到10%以上的股东才拥有权利去提请申请权,再加上这项权利的时间限制,在很大程度上就耽误了企业进行重整决策的良好时机,不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要适当的放宽股东申请重整权的限制条件,这对于申诉权的资格审核可以像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破产重整法的规定一样,以规定合计或者是单独持有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10%的股东就享有提出重整申诉权的资格。关于时间的限制,可以不再限制股东提出申请的时间。这样不仅能够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还有利于公司抓住重整的好时机,更有可能恢复公司的生机。
(二)给予股东参与计划的权利
在公司重整过程中,要做好股东权益调整的工作,就必须要给予股东参与公司重整计划的权利,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他们权益的实现。其中,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给予股东参与重整计划的提案权,一方面使股东能够在公司的重整过程中提出自己的意见,为决策提供多种选择;另一方面,债权人或者是公司的管理人在制定相关的重整计划时需要征求股东的意见,进而促进决策的科学化。这有利于促进重整计划推动草案的顺利进行,并且在了解股东权益需求的基础上,真正维护好股东的权益。
结束语
上市公司进行重整计划,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商业活动与法律行为,更是一项关系到许多人利益的社会行为,影响面十分大。其中,股东权益的研究在重整过程中也越来越受关注。在上市公司的重整过程中,要保护好股东的权益,就需要完善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不足,并需要做好多方面利益的权衡工作,了解股东的利益诉求,从法律层面来做好股东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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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申达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