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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模式及账务处理

2016-07-12章慧鹤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6年1期
关键词:账务处理企业集团

章慧鹤



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模式及账务处理

章慧鹤

摘要: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大和整合兼并,企业集团公司会不断地增多。本人结合温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资金往来情况,做简要的企业集团公司统借统还的模式及账务处理分析说明。

关键词:企业集团;统借统还;账务处理

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统借方)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财税(2000)7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模式为:企业集团自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给集团其他企业,自集团其他企业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

国税发(2002)13号文规定的统借统还模式为: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然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集团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集团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

第二种模式与第一种模式相比多了一个集团财务公司的环节。分析以上两种模式具备以下共同的特点;

1.资金来源于正规的金融机构;

2.由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者本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充当统借统还的资金中转角色(文件规定简称为统借方);

3.资金的最终使用方限定为集团内部企业;

4.统借统还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笔者单位的统借统还模式为第一种,由集团母公司根据资金需要,划拨给二级单位,自集团子公司收取利息后统一归还给金融机构。实际操作如下:

第一级:控股单位往来

第二级:根据资金实际用途分为工程款、还本付息、债券资金

第三级:每个二级科目下面分设本金、利息

案例分析:2013年3月25日温州城投集团从云南信托取得3年期的信托资金1亿元,然后将该笔资金根据下属单位资金申请表划拨给下属单位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用于支付工程款,到期的贷款。

母公司收到贷款资金(单位:万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10000

贷:长期借款10000

集团母公司信托融资资金1亿元,根据资金需求分拨下属单位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5000万用于支付工程款,丙公司5000万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

母公司账务处理:

借:控股单位往来—乙公司-有息工程款-本金5000

控股单位往来—丙公司-还本付息—本金5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乙公司收到母公司借款5000万用于支付工程款,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0贷: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有息工程款—本

金5000

丙公司收到母公司借款5000万用于归还到期的贷款,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5000

贷: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还本付息—本金5000

云南信托每季度收取贷款利息,6月30日温州城投集团向云南信托支付季度贷款利息250万元利息。集团母公司按各单位使用融资资金时间、资金去向分割利息到各个单位,账务处理具体如下:

借:控股单位往来—乙公司-有息工程款-利息125

控股单位往来—丙公司-还本付息—利息125

贷:银行存款250

乙公司收到集团母公司的利息分割单和利息支付单据,归还利息给集团母公司,乙公司5000万用于支付工程款,利息可以计入工程资本化利息。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125

贷: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有息工程款—利息125

丙公司收到集团母公司的利息分割单和利息支付单据,归还利息给集团母公司,丙公司5000万用于支付还到期的贷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账务处理:

借:财务费用125

贷: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还本付息—利息125

3年后该云南信托到期归还贷款本金,集团母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借款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乙公司归还集团母公司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有息工程款—本金5000

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有息工程款—利息(125*4*3)1500

贷:银行存款6500

丙公司归还集团母公司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还本付息—本金5000

控股单位往来—母公司-还本付息—利息(125*4*3)1500

贷:银行存款6500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税字[2000]7号、国税发[2002] 13号文件规定,“统借统还”还须符合以列条件:

1.“统借统还”单位是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

2.“统借统还”单位要与分拨贷款的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

3.“统借统还”单位要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下属企业(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统借方将资金,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参考文献:

[1]王雪晴.中小企业集团资金统借统还税务风险控制探讨.企业研究,2014-7-20.

[2]黄国华.集团公司统借统的税务风险控制探究.财经界(学术版),2012-05-25.

(作者单位:温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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