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亡媳在: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2016-07-11若星
若星
儿子死于交通事故,留下一双年幼的孩子,儿媳带着小孙子回了娘家,留下大孙子丢给公婆。然而,公婆空有带养之实,却无监护之名,有实无名,烦恼不请自来。先是土地征收补偿款,孙子的部分,儿媳全部带走;继而,交通事故赔偿金,孙子的份额,儿媳公堂索讨。扯不断,理还乱,儿媳发难在前,婆婆反击在后,另案起诉将儿媳告上法庭,索要孙子监护权。儿媳告公婆,婆婆告儿媳,两场官司同时开打,监护权争夺战激烈上演,谁会成为最后的赢家呢?
一起交通事故,一双年幼孩子
2014年4月的一天中午,湘中某县,赵海山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某小区驶出。此时,公路上一辆重型货车正行驶而来。由于双方都未遵守交通规则且未注意交通安全,结果摩托车与大货车来了个亲密接触,赵海山头部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撒手人寰。
一刹那的疏忽造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赵海山40岁出头,上有白发苍苍的老父老母,下有嗷嗷待哺的年幼孩子,妻子又有听力残疾,他这个顶梁柱倒了,这个家庭面临困境,事故索赔迫在眉睫。赵海山撒手人寰,损失数额基本确定。事故发生两天后,经过激烈谈判,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之前,赵海山的家人和肇事车主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一次性赔偿64万元,赵海山家人配合车主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双方不得就交通事故再起任何纷争。
调解协议生效后,肇事车主按照约定支付了赔偿款。这些赔偿款,带给赵海山家人一丝慰藉,家里的顶梁柱走了,今后的生活必定更加艰难,这一笔钱,是对赵海山生命的补偿,也是这一家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的生活保障。调解协议,对64万元赔偿款包含的损失项目并未列出清单,不过,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赔偿权利人是受害人的近亲属,更具体地说,是赵海山的父母、妻子、子女。赔偿款到位了,怎么分割?
办完丈夫丧事不久,赵海山的妻子向小芬回了娘家。丈夫近40岁才结婚,向小芬小他10岁,两人生有两个孩子,一个5岁,小名亮亮,一个不到2岁,小名月月。丈夫去世,妻子回娘家,本是寻常事,何况,婆家、娘家相距不远,可向小芬只带走小儿子,把大儿子留给了公婆。向小芬的婆婆杜冬梅年过六旬,身体健康,公公年纪稍大一点,身体也还行,儿媳没有带走亮亮,怎么想的,两位老人不去揣摩,不过,儿媳留下一个孙子,正合他们心意,他们便很高兴地接过带养重担。
然而,带养孩子,付出的除了体力与亲情,还少不了金钱。杜冬梅家庭经济一般,年纪大了,更无生财之道,有着听力残疾的向小芬同样如此,抚养背后的保障,只能“坐吃山空”。“老本”一点儿也不厚,这个家庭原来没有多少积蓄,都指望着赔偿款。64万元交通事故赔偿款,抢救费1万,办后事又花了点,便只剩下50多万元。这50多万元,杜冬梅夫妇、向小芬及两个孩子,五个人都有份儿,他们会怎么分割呢?子亡媳在,本就不太和睦的婆媳之间在赔偿款分割上发生了争执……
肇事方的赔偿款,一部分直接交到杜冬梅手上,保险公司理赔的部分因向小芬发难,暂由杜冬梅所在村委会代为保管。没能拿到一分钱的向小芬,于2015年6月,以自己和两个儿子为原告,一纸诉状将公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公婆将赔偿款交付给他们,儿子还小,实际上就是交付给向小芬一人。这交通事故赔偿款为何不分给儿媳?是公婆太“贪心”想独吞,还是另有蹊跷?杜冬梅一番话,道出了纠纷背后的隐情。原来,因为村组土地征收,组上分配了土地补偿款,赵海山及妻儿一家4口共计27万元,这27万元都被向小芬一人带走了。杜冬梅认为,土地补偿款不给大孙子留,事故赔偿款便不分给儿媳。可向小芬也有自己的道理,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她是当然的监护人,孩子的份额当由她代管,自己加上两个儿子,对于交通事故赔偿金来说,五占其三,对于土地补偿款来说,也得占大头,算一算账,交通事故赔偿款公婆怎么也得拿出来分割,她和孩子还得占大头。
矛头直指孩子监护权,对于孩子的监护,杜冬梅有话要说。
空有带养之实,却无监护之名
“亮亮一直由我带养,咋能成为原告来告我呢?”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见孙子亮亮赫然成为原告,杜冬梅意见很大。在老人看来,儿子死了,儿媳将来的路怎么走,那是儿媳的事,她管不了,也管不着,可孙子是儿子留下的骨肉,儿媳带走的月月也就算了,没带走的亮亮,儿媳不再操一份心,不再出一分钱,她咋还能以亮亮的法定代理人自居?儿媳不能代表亮亮,带养亮亮的他们才能代表亮亮。那笔赔偿款,他们花30多万元为亮亮买了套房子,剩下的钱,作为亮亮的生活及教育费用,钱用在孙子身上,爷爷奶奶有这个权利。
然而,父亡母在,对于未成年孩子来说,即便祖母一直履行带养之职,即便母亲没有过多地尽到监护责任,在没有放弃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变更之前,母亲仍是当仁不让的监护人。在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中,杜冬梅显然处于不利地位。亮亮和月月不过几岁,这不妨碍他们分得赔偿款,而为他们保管赔偿款的,当然应该是他们的监护人。可带养亮亮一年多的杜冬梅是亮亮的监护人吗?杜冬梅将自己的想法向律师咨询后,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律师告诉她,虽然向小芬没有带养亮亮,但作为母亲,仍然是亮亮的监护人,以亮亮的名义起诉,没有错。看来,监护是关键,没有监护权,就没有话语权,杜冬梅认识到,必须在亮亮的监护权上做文章,可带养之实,能否为她带来监护之名呢?
监护,是为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保护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都有监护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人要想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过法定程序。其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向小芬虽有听力残疾,不过,这并不影响其监护能力,杜冬梅以儿媳没有监护能力为由上位担任亮亮的监护人,此路不通。其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向小芬侵害亮亮的合法权益,无从谈起,但向小芬有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似有疑问,这成为杜冬梅选定的突破口。
2015年8月,杜冬梅将儿媳向小芬告上法庭。杜冬梅诉称,自其子赵海山去世后,儿媳与公婆关系急转直下,儿媳将年幼的儿子亮亮抛给她离家外出,一年多时间里,向小芬没有履行对亮亮的监护之职,还侵占亮亮所有的土地收益分配款,亮亮的抚养、教育,都由自己独力完成,已形成事实上的监护关系。且相对于向小芬,她的经济条件更为优越,老伴也赋闲在家,时间上十分充裕,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向小芬对亮亮的监护资格,变更其为亮亮的监护人。
欲以带养之实,换来监护之名,要把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升级为法律上的监护关系,一场监护权争夺战烽烟四起。
子亡媳在不养儿,奶奶取得监护权
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受理杜冬梅诉向小芬变更监护人案后,法官依法进行了相关调查,对象是这起案件的真正主角——亮亮。
“亮亮,阿姨问你几个问题,你怎么想的就怎么跟阿姨说。”2015年9月的一天,在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办公室,法官和蔼地问道。“好的。”亮亮乖巧地回答。“你上幼儿园吗?平时怎么去幼儿园的?”“我上幼儿园,奶奶送我。”“你跟谁住在一起,妈妈来看过你吗?”“我跟奶奶住在一起,妈妈没来看过我。”“你喜欢跟奶奶住,还是喜欢跟妈妈住?”“我喜欢跟奶奶住,奶奶给我买好吃的、好玩的。”亮亮不过五六岁,童言无忌,却最真诚,话语中处处透着奶奶对他的爱。法官将笔录念给亮亮听后,亮亮一笔一画地在末尾写上了自己的名字。
杜冬梅也没有闲着,为了赢得亮亮的监护权,她也在积极准备……
“亮亮由杜冬梅抚养并监护更为适宜。”村委会出具证明。
“亮亮的费用都是其奶奶缴纳。”幼儿园说明情况。
“妈妈近一年没管我了,我愿意跟奶奶,不愿意跟妈妈。”亮亮自己也写了一份“声明”交给奶奶。
“愿意出庭,向法庭阐明情况。”两位邻居自告奋勇,出庭作证。
面对婆婆的攻势,向小芬选择回击:杜冬梅年老体弱,文化不高,性格不好,不适宜监护亮亮,请求法院驳回杜冬梅的申请。
2016年2月,湘中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变更监护人纠纷案,向小芬没有到庭。虽然被告没有出现在被告席上,但杜冬梅并没有因此懈怠,除了完成相应举证,还重点阐述了理由。杜冬梅代理人表示,向小芬作为亮亮的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职责,但在赵海山去世一年多来,向小芬没有尽到相应的监护职责。这一年多来,亮亮一直在杜冬梅监护之下。杜冬梅在生活上给予他精心的照料,在思想上给予他全面的培养,祖孙之间形成了稳定牢固的感情,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监护关系。此外,向小芬身体残疾,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决定其监护能力有限,在监护月月之后,实无力再行使对亮亮的监护。与向小芬相比,杜冬梅虽然年龄较大,但身体健康,且已带养亮亮一年,为亮亮成长营造了良好环境,这一年,亮亮笑声盈盈,健康快乐,继续由其带养,不改变亮亮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亮亮的成长。对由谁担任监护人出现争议时,孩子应当是中心,考虑孩子意愿,监护人应当变更为杜冬梅。
因为向小芬拒不到庭,庭审时没有出现唇枪舌剑的场面,不过,在答辩期内,向小芬“履行了对亮亮的监护职责,不同意变更监护”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双方针锋相对,法院如何取舍?法院认为,自赵海山去世一年来,亮亮一直由杜冬梅监管、教育的事实,有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向小芬庭审前辩称一年来对亮亮尽了监护之职,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与庭审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纳。问题关键在于,向小芬一年时间内将孩子放在公婆处,是否达到了丧失监护人资格的程度;杜冬梅独力带养孙子亮亮一年,监护之实,能否变更为监护之名。对此,应重点考察向小芬未履行监护职责的主客观原因。赵海山去世后,向小芬一人带养两个年幼的儿子,客观上有困难,这不容否认,但这客观上的困难,通过主观上的努力并非不能克服,与家人积极沟通协商,家人必会伸出温暖之手。然而,向小芬主观上未作努力,亮亮由杜冬梅带养期间,经济上她没有给予保障,精神上她也没有给予呵护,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的事实难以推脱。现杜冬梅身体健康,且亮亮明确表示愿意随其生活,为亮亮健康成长考虑,变更杜冬梅为亮亮的监护人更宜。据此,法院判决变更亮亮的监护人为杜冬梅。
变更监护人诉讼适用特别程序,一审即终审,判决一经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向小芬也接受了判决,接受了丧失亮亮监护权的事实。不再是亮亮的监护人,向小芬自然不再是亮亮财产的保管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剧情”逆转。2016年4月,交通事故赔偿款分割纠纷案恢复审理,在法庭主持下,杜冬梅和向小芬达成调解协议:向小芬领走的土地补偿款27万元归向小芬和月月所有,交通事故赔偿款剩余的24万元归杜冬梅夫妇所有。
编后:
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帮助儿子、女儿带养孩子的情况十分普遍,因儿子、女儿一方发生变故身亡后,在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上产生纠葛的事情时有发生。祖父母、外祖父母欲上位取得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监护权,有的如愿以偿,也有的未能遂愿。为何会有如此反差?根源在于父母的态度,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经济上有困难,没关系,亲人可以伸出援手;时间上有困难,也没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帮忙缓解。但你不能对孩子不闻不问,不管不顾,经济上和精神上,不说二者兼备,至少一个方面得有表示吧?像向小芬这样,与亮亮近在咫尺,虽然有客观上的困难,但更多是主观上的原因,法院认定她不履行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她自然无话可说。
带养之实,不一定带来监护之名。但若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带养,是因为孩子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所致,这带养之实和监护之名之间,就很可能画上等号!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