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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服错误认识实践好“四种形态”

2016-07-11张由涛

紫光阁 2016年7期
关键词:红脸四种形态执纪

张由涛

中央纪委在六次全会工作报告中明确要求,各级纪委要坚持纪在法前,把“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既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纪检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内涵和要求

“四种形态”是一种全新的工作理念,科学回答了“用什么执纪、为什么监督”的重大理论问题和怎样解决“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实问题。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在推进管党治党过程中,要全面准确把握“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根本要求,澄清和克服一些思想认识和行动上的误区。

消除对把握“四种形态”的错误理解。正确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要防止产生以下不良倾向。有的认为,把纪律挺在前面,反腐败要出现拐点了,下一步正风反腐就会节奏放缓、力度减弱;有的担忧,“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是不是纪委从此以后不查大案了?有的判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查办案件相比要更加容易了。这些都是对中央提出“四种形态”的误解。实际上,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四种形态”的本质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关口前移、层层设防,发现问题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及时处理,“有多少就处理多少”。对于党员干部,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于推进正风反腐,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

消除“四种形态”与党委无关的片面认识。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各级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干部,要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对问题严重的,就要打手板、敲警钟,严肃处理。这些要求正是对各级党委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的生动体现。现实中,有的人却认为,既然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应该是纪委的主业主责,与党委无关;甚至还有人为落实“四种形态”不力而受处分的党委书记鸣不平,这些都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在工作实践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首先是各级党委要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把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体现在日常,从一点一滴抓起,这才是真正的管党治党。其他三种形态的实现,尽管纪委是主要力量,也必须由各级党组织特别是党委来领导和组织实施,提供条件和保证。如果党委主体责任扛不起来,“四种形态”只能是“空中楼阁”。

消除割裂“四种形态”关系的武断做法。“四种形态”蕴含着整体与个体、必然与偶然、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他们既环环相扣,又层层设防,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现实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这就好比医生给病人看病,也得视病情轻重来对症治疗:头疼脑热、感冒咳嗽就开点常用药;高烧不退、炎症严重再使用抗生素;长了良性肿瘤、组织增生要做手术摘除……这就要求对“四种形态”综合运用把握,决不能只强调某一种形态,忽略了其他形态的作用。但在实践过程中,有的把“四种形态”当成“四个筐”,简单地按照“四种形态”的数据比例下任务、分指标,生搬硬套,僵硬固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还问责追责;有的甚至搞“宏观调控”,人为地增加或减少某种形态,刻意绘制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运用“四种形态”,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是哪一种违纪行为就采取相应的监督执纪措施,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绝不能不顾事实人为地进行形态调整。

践行好“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

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抓住“关键少数”,把握好“四种形态”之间的辩证关系,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把监督执纪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党纪严于国法,必须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不可逾越的底线。只有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各级纪委才能真正做到执纪审查而不是“司法调查”,实现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在实践中,要体现把纪律挺在前面、越往后执纪越严,绝不能因为问题小、程度轻或初次犯,就不闻不问、不查不纠。在审查对象上,要重点审查“三种人”,尤其是要突出一把手这个“关键的少数”。在审查内容上,要突出政治性,将违反“六项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要改变以往“贪大求全”的执纪审查模式,在确保审查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结、快进快出,腾出更多的时间和力量遏制腐败增量。在尺度把握上,要严格对照“六项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条例为准绳,严肃、审慎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坚决防止畸重畸轻。

实践好“四种形态”关键是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难的是第一种形态,关键也在用好第一种形态。只有把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起来,在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常态中让监督无处不在,才能防止党员破纪进而破法,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用好第一种形态不能“空转”,必须见诸行动,把严的要求、实的措施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党委要向各级党组织层层传导压力,压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并使其落到实处,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督促全体党员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恢复党内政治生活的本来面目。各级纪委要做好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助党委做好教育提醒、诫勉谈话等工作,抓好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把常态化的第一道防线筑牢夯实。运用第一种形态,做好谈话函询绝非易事,如何让被谈话人放下心理包袱,直面问题,又能让其充分认识到这是组织的关爱,考验着谈话主体的能力以及对政策法规的把握,但更考验着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和担当。

实践好“四种形态”必须因症施策。在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过程中,各地要准确认识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的关系。四种形态各有侧重又相互联系,把前三种形态落实到位,守住了前三道防线,第四种形态自然会越来越少;用好了后两种形态,持续保持高压惩治态势,才能更好发挥第一、二种形态的作用。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必须从整体上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既要做好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各项工作,也要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和社会效果。要探索制定主动坦白党员干部管理处置办法,对愿意悔改、主动交代、彻底整改、重建忠诚的要给出路、给机会,拓宽减少腐败存量途径,促其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如,对党员干部问题性质轻微、又主动改过的,本来属于轻处分的,可以放在红红脸、出出汗里面去解决。尽管这种转化取决于当事人的态度、努力,但是纪检机关也需要把握政策、主动作为,为实现这种转化创造环境、提供条件,促使这种转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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