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背景下言论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冲突与平衡问题研究
2016-07-10吴梦驰
【摘 要】通过研究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发生的冲突的问题,找出平衡二者的方法,完善有关言论自由的法律制度,诠释新时代的公序良俗原则,并与国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将对我国净化网络环境,保障言论自由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网络言论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法律制度
一、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序良俗的概念
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言论自由新的实现形式,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政治权利,只不过这项权利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打上了网络时代的烙印。狭义上,言论自由主要指的是口头表达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而从广义上看,言论自由则不但包括口头表达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同时还包括保有观点的自由(或称思想自由)、信息获取与传播的自由(或称信息自由)。就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宪法不仅在第35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外,而且还在第41条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在第47条规定了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内法学界将这一系列的权利统称为广义的言论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違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公序良俗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第二、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我国大陆民事立法中并无“公序良俗”这一概念,学者们将《民法通则》第7条概括为“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并作为我国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学者们一般倾向于将这一原则等同于公序良俗原则。
二、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序良俗冲突表现及立法现状
网络在信息传达方面的便捷性、开放性给有害信息,如公共人物发表的负面信息,而这些信息会对社会秩序产生十分有害的影响,网络不仅扩大了有害信息的传播范围,而且增加了有害信息的破坏程度。例如2015年4月央视主持人毕某某事件,在网络上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必须加强法律监管。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现有80多部,多侧重于网络管理,主要集中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的经营管理的秩序及计算机互联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方面。从立法保护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国家安全法、国家保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电子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刑法、民法等相关内容为主体的有关网络言论的法律体系,但目前的立法态度仍倾向对互联网的内容相对严格地控制,公民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多集中在部门层级,由于其位阶不高,规章的约束能力难以得到应有的发挥。但从法律效力看,法律效力较弱,导致不同位阶的立法冲突、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条文做重复性规定较多、立法比较零乱,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的条款散见于不同的规定、条例和办法之中,导致群众既难知法,有关部门又难执法,法规完整性缺失。同时,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没能实现权义务的对等。各行政部门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制定的网络言论自由的规范往往带有应急目的,其中禁止性规范较多,忽视甚至不同程度地侵犯了网民和网络服务商的权益。
三、网络言论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平衡
(一)网络言论自由要遵从公序良俗原则
从共同纲领到以后的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并确立相应的限制条件,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而公序良俗即社会一般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与一般道德观念或良好道德风尚,包括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和社会良好风尚。所以,网络言论自由应当遵从公序良俗原则的约束。当前我们国家仅仅依靠公权力来保障与规制公民的网络表达行为,其效果并不能达到最佳理想效果,还需以言论人自身考虑社会一般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以此达到有效地、合理地发表自由言论的目的。
(二)完善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
我国宪法笼统地规定了言论自由,其相关内容分散于各部门法之中。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部门法对网络行为加以调整,更多具体的规定详见于国务院及各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制度文件之中。秉承尊重法治,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完善立法中存在的缺陷,致力于扩大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提高保护言论自由的力度,是我国采用人权标准修改国内立法、树立国家人权形象的内在要求。因此,完善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我们必须明确的是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个体自我实现的基础、是民主社会的必然要求,要以建立有限政府为原则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立法规制,尽快建立起以基本法律为主,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定为辅助的专业立法体系。同时,明确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而非限制权利的实现,约束公权力在公民权利中肆意扩张的趋势,尊重法治和人权。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时,明确保护是常态,限制或禁止是例外的基本原则。此外,立法加入公序良俗原则,将社会公共利益与善良风俗道德作为立法标准。
四、结语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也给社会带了不少负面影响。解决这些问题,不仅要依靠政府的管理和公民的自律,还需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界限,对越界行为予以打击。但限制只是手段,其根本目的仍然是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
作者简介:吴梦驰(1994.07-),男,河南新乡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面:民商法学、刑事法学。
参考文献:
[1]李旭.论网络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制[D],山东大学,2014.
[2]吴伟光.网络新媒体的法律规治——自由与限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