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美的建构与解构
2016-07-09于敏
于敏
摘 要:三寸金莲一直被人们看作是一种陋习,但是从美学价值角度看,三寸金莲的产生也就是艺术美的建构与解构。在三寸金莲的建构过程中,人们会对小脚产生美感,从而追捧它。但是有些人从未对它产生审美经验,获得美感,尽管如此,人们也得承认它是美的。
关键词:三寸金莲;美感;心理定式;符号化
中图分类号:J110.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6)15-0036-01
尽管民国时期孙中山已号召人民群众破除缠足的陋习,但是人们仍然存有对缠足的好奇心。对于“金莲”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源于南朝齐东昏侯的潘妃步步生莲花的故事。另一种说法认为,李煜嫔妃窅娘在莲花台上跳舞的故事。人们往往会根据脚的大小再来细分贵贱美丑,三寸以内被称为金莲,四寸以内被为银莲,大于四寸的被为铁莲。所以谈及金莲势必三寸,即三寸金莲。
一、美的建构与解构的过程
窅娘以新月一般的小脚在莲花台上婀娜起舞,李后主认为这是至美,于是在他的经验中建构起一种新的小脚之美和美感定义。由于李煜的社会地位,小脚之美迅速扩大到南唐宫廷的嫔妃群中。因为宫廷美女在社会女性中的高位,所以小脚之美就从宫廷扩大到整个京城,乃至整个中国。这是一种由统治阶级的个人先建构起来的美感结构,然后推广到占主导地位的人群中,进而推广到整个阶级中,最后推广到整个社会,时代,文化中去,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的共美。除了这种社会美,对自然物美的建构,是由人对自然物的某些自然属性进行美学加工而建构起来的,比如四君子,岁寒三友等。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已经建构好的的审美客体会由于这些原因,在人民大众的思想观念中发生转变。三寸金莲,从五代南唐一直到清末,作为美的客体,尽管它存在了一千多年,最后还是在民国时期被废除。三寸金莲的纤足之美的建构史,是天才为审美立法,它是一种审美天才所创的社会美。被解符号化的的三寸金莲,成为了不美的甚至丑的客体。我们现在再来看曾经被缠足的老人的脚,俨然不觉得这是美的,甚至认为这是畸形的。但是在当时那个年代的上流社会,汉族人无不裹脚。这一种社会美,在统治者以及文人的眼里都是美的。然而大多数人百姓而言,缠足一来不能出远门,再则不方便做重活。为此,大多数想要攀附上流社会的人,会狠心为自己幼小的女儿缠足,以此来达到目的。而今社会,再也不会因为这些原因而想要改变自己身体某个部位,取而代之的是人性的解放。人们想要变得更好看,就可以去做整形,人们不满意自己的性别就可以去变性,那些在“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思想观念就早烟消云散了。
二、美的建构与解构的特点
当主体面对某一物象时,在审美现象学运行规律下,主体对偶然出现或者反复出现的物象产生美感并形成了一定的心理定势,也就是说美感被客观化,符号化,普遍化了。
1.客观化是指,在感觉上和在理论上,美都是审美对象的固有属性。一朵黄色的花,不会因为某个人说它是红色他就是红色的。指鹿为马的事情发生过,但不会在发生。
2.符号化是指,实际上被认为是客体固有属性的美,已经在审美主体的心灵中确立起来,固定下来,形成一定美感的心理定势。符号的基本功能在于我们可以通过符号去直接认识事物的意义和内容。符号并不是对感性材料的简单重复,而是系统地阐述它们,使之呈现出固定的模式,从而使他们能够按本身的样子被我们所理解。
3.普遍性是指,在审美场的的附近,有一条不固定的实体围线,一旦审美客体进入审美场,审美现象就产生了。那么这一审美现象将会被社会,阶级,时代,文化所接受的过程就是普遍接受的过程。
三、理解美的钥匙
美是主观的,同时又具有客观性。我们能够感受到美,是因为客观的美的事物。如一朵玫瑰花。但是换个角度,美之所以为美,不是由于客观物体本身,审美主体主观上认为它是美的,那么就是美的。当你面对一棵树说,真美,意味着你感受到了树的美,是因为你有了美感,树才美。
美是有统一规律的,同时又没有统一规律。一个社会,阶级,民族,公认的美的事物,在它没有被解构之前,它会一直美下去。但是正因为这些因素,不同的国家,民族,阶级,对美的定义也是不同的。美集解构与建构于一体。美不是一层不变的,过去美的客观物象,可能会随着时间,社会阶层,审美主体的变化而变化。唐朝杨贵妃引领的以胖为美的审美观念,在今天早就不复存在,当今社会女性都追求以瘦为美,更有甚者以极端的方式来减肥。
综上所述,知道了审美现象学,就基本上知道了在现实中审美是怎样发生的,审美过程是怎样的。同时也就知道了美是怎样被建构起来的,又是怎样被解构的,甚至于变成丑的。以三寸金莲为例,谈艺术美的建构与解构,更进一步丰富了艺术美的建构与解构的研究。
参考文献:
[1]张法.美学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张法.美的解构与建构—从美学原理中的三大问题谈起[J].晋阳学刊,2011(06).
[3]刘维维.日常生活审美化符号学阐释[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