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存在问题的思考
2016-07-09张国桐陈欣
张国桐 陈欣
摘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实施十多年,对我国的三农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功效的发挥。文章结合对沈阳市部分农户的调查情况,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探求进一步发挥这一政策巨大作用的对策思路。
关键词:农机补贴;对策建议
农机购置补贴,是指国家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具给予的补贴,目的是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效率。这一政策自2004年实施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在沈阳市的实践中也已显现效应,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政策功效的发挥。对此,笔者拟结合对沈阳市部分农户的调查情况,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探求进一步发挥这一政策巨大作用的对策思路。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国家财政部、农业部于2004年共同启动实施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实施过程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操作办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补贴资金规模、补贴政策实施范围的不断扩大,在补贴政策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补贴总量与实际需求存在差距
近年来,各级财政向农机资金投入呈快速增加势头,但资金投入量与农民的实际需求差距较大。沈阳市四个远郊县(市),矛盾尤为突出。以新民、辽中为例,2012年年底有关部门曾对2013年的国补资金需求情况进行调研,数据显示,两地2013年国补资金需求分别为7957万元、6103万元,省实际下达的国补资金分别为3200万元、2250万元,资金补贴总量与实际需求差距较大。同时,由于补贴资金不足,使得补贴名额有限,存在相当一部分农民购机补贴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象,还有些地方根据补贴额度和优先补贴条件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客观上为权利寻租留下一定空间,让农户对补贴政策产生怀疑。2014年随着辽宁省主要粮食作物生产所需农机具实行普惠制后,这一矛盾才得到一定缓解。
(二)补贴农机具价格相对偏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
各级农机补贴实施方案都规定“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实际上不少补贴的农机售价都高于不补贴农机的价格,有的农机产品价格甚至上涨了15%~18%,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农民享受补贴的空间。此外,农民与经销商议价行为存在不对等,虽然在购机过程中,农民可以向经销商或直接向生产企业询问、洽谈机具售价,但一旦经销商定价后,农民议价空间很小。同时,部分农机故障发生频繁,工作适应性较差,产生质量问题有的是企业方面的原因,有的是流通环节的原因,但不管问题出在哪个环节,都严重影响农民购机积极性,进而影响政策实施效果。此外,部分农机企业服务意识差,缺乏有效的跟踪服务,尤其在农业生产关键时节,机具零部件供应不到位,机具损坏得不到及时修理,贻误农时。
(三)金融信贷对农民购机支持力度不够
近年来,农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也有了较大增加,但对于大中型农机具,动辄十多万或数十万元的大型拖拉机、高速插秧机、玉米收获机等来说,购买依然较为困难。农机购置补贴为农民解决了部分困难,但仅靠政府财政投入还不够。从目前补贴机制看,市场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特别是金融信贷支持作用还没发挥出来,农户普遍反应购买农机银行不给贷款,农民只能在民间进行高息借款,购机户的利益空间被大幅挤占。
(四)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经费严重短缺
历年国家、省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都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但实际工作中,除市级管理经费得到保障外,县级财政完全不能做到“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随着补贴资金逐年增多,补贴范围进一步扩大,工作量大幅度提升,但苦于工作经费短缺,造成大量宣传、推广、机具核实等工作难以开展。
(五)政策监督管理存在问题
虽然市、区(县)、乡(镇)严格落实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但近年来仍发生多起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在农机购置补贴向购机农民兑付过程中,各级政府挤占挪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已逐渐形成常态,农民无法按时得到惠农资金,政策落实打了折扣,农民购机热情受到影响,政府公信力产生危机。
二、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主要原因
(一)从政策本身来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需要不断完善
任何政策的形成,颁布与执行都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也不例外。从各地的实施情况来看,各地政府都在尽可能地结合本地实际来落实这一惠农政策,相继出台了各地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且每年都在不断地进行修改完善。从“补贴对象”到“补贴机具经销商”, 从“补贴机具”到“补贴标准”, 从“补贴执行时间”到具体的“补贴机具购置操作程序”等等各个方面。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仍然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需要解决,仍然需要对这一政策进行不断的完善。同时,任何一项政策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是与其它政策相关联而存在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也是如此,它是国家整个惠农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大农业政策,经济政策的一个部分,需要与其它政策相衔接,这样才能发挥这一政策的最大功效。
(二)从政策实施主体政府来看,各级政府的工作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各级政府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者,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和广大公务员的工作宗旨,但在这一惠民利民的政策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和谐的音符。挤占挪用国补资金的现象时常出现,指定经销商垄断提高补贴农具价格的现象也数见不鲜,甚至有的地方出现了以这一惠民政策进行权利寻租的现象。
(三)从政策落实客体农户来看,广大农户对这一政策的认知度不高,还存在一定的疑惑
通过对部分农户的调研,许多农户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认知程度不高。有四成左右的农户对农机购置补贴现行政策表示“不了解”。有超过三成的农户对这一政策执行的公平性、公开性和公正性表示“不满意”或“很不满意”。
三、改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黑板报、宣讲等多种宣传渠道和形式,让农民了解政策。每年及时公布补贴资金、种类,简化审批程序,公示补贴对象等,提高政策实施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增加补贴资金额度,发挥金融信贷支农作用
当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已对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所需农机具实施普惠制,从沈阳市的情况来看,农作物主要为水稻、玉米,辽宁省其它各市情况与沈阳相类似,建议以全力推进水稻、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为目标,保障水稻、玉米生产所需大马力拖拉机、水稻插秧机、水稻收获机、玉米收获机具补贴资金供给,既保证主要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又化解农民对补贴需求的矛盾。同时,加大农机补贴额度,扩大普惠制机具补贴范围,将畜牧、水产、林果、加工等机械逐步纳入到普惠制目录。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金融机构,实施购置大中型农机具信贷政策,降低或免除贷款利息,可以利用一部分购机补贴资金进行贴息贷款,更好地扶持农机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农业机械。
(三)对农机具维修网点和机库建设应给予财政支持和补贴
目前,从沈阳市的情况来看,现有农机维修网点1078个,其中一、二级网点仅占全部网点的4%,其余均为三级,大多数没有资质,维修设备简陋,只能做一些简单维护,且分布不均,绝大部分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机具一旦出现大的故障,在本地不能及时维修,大的维修点大多在县城,给农机维修带来诸多不便,形成农民购机容易、维修难的局面。建议应当对农机具维修网点给予财政支持,采取升级、改造、新建等措施,建成一批具有辐射效应的农机维修网点,进一步完善农机维修服务网络,解决农机维修难的问题。另外,从调研情况看,各地有90%以上的农业机械没有建停放场、库、棚,一年四季露天停放,直接影响农机使用寿命,造成不必要经济损失。建议继续执行农机具库房建设补贴政策,统一建设标准,由农机户自愿申请建设农机库,财政给予一定的定额补贴。
(四)明确农机补贴工作管理经费
建议上级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明确县级农机补贴工作管理经费渠道,可按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1%~2%提取管理经费,用于满足在宣传、推广、服务、监管等方面基本支出。
(五)完善监管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认真落实国家部委相关规定,积极推进区县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每半年组织一专项检查,重点抽查补贴量较大区县。实行“阳光操作”, 保证政策执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在补贴对象确定上,不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严禁向购机农民推荐农机产品,保证农民购机自主权。在管理上实行一机一档,县区农机部门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健全农机补贴档案管理。加强对补贴机具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全部到县农机安全监理所登记上牌照。此外,充分发挥各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惠农政策落实监管力度,对各类坑农害农违法违纪案件,一查到底,决不姑息,真正使得农机补贴这一实实在在的惠农政策,深受农户满意,百姓称赞,发挥出其巨大的功效。
(作者单位:中共沈阳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