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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会计管理制度研究

2016-07-09徐婉璨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

徐婉璨

摘要: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社保基金会计管理制度仍然不够健全。从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概念入手,研究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通过与国外的社保基金会计监督管理制度的对比分析了我国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原因进行探析,最后提出了改进意见。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7.065

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宏观政策。在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社会保障基金税务征缴则是关系社会保障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社会保障基金主要是指依法收缴的用来实施国家各项社会保障项目的经费,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基金的税务征缴工作的开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基金的供应,制约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作。

1 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概念

“社保基金”的全称是社会保险基金,其定义是指:“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参保对象的待遇,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由劳动者和所在单位分别按照国家公布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为社会保险事业筹集的专项资金。”通过该定义,我们可以直观的了解到,社保基金是具有国家战略意义的资金,他的安全与否关系着我国社会体系能否满足社会需要。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包含四个方面:(1)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2)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3)政府对社保基金的财政补贴;(4)社保基金的银行利息、投资回报和社会捐赠等。社会保险基金具有特定对象性、强制性、保障性等特点。

2 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社保基金监管是为避免社保基金运行过程中发生风险,保证其安全顺畅运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特定的监督机构依据政策法规指定的程序,对社保基金运行的全部流程进行监督和约束,使其更加系统化、规则化和标准化,并防止各种挪用、滥用基金的行为出现,确保基金的安全顺畅运行。我国采用的是以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为核心主体,辅以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政府是社保基金监管的最主要力量,对社保基金的征缴、投资和支付等各个环节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并对这些政策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社会监督、审计监督作为监管体系中行政监督的辅助手段,对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程的监督,三者之间相互联系并相互制约。

2.1 政府主导

我国现行的社保基金监管体制应该说是一种政府占主导地位的类型。社保基金严格意义上说可以算作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监管主要由财政、人力资源、审计、司法等多个部门具体承担。社保基金的行政监管与投资运营两个方面并没有完全隔离,这两项工作都必须经过相关的政府部门,自己监督自身的运营过程,权力过于集中化,从而造成基金清晰透明度不够、信息不对称、安全性差和收益率低等问题。由于社保基金监管的多头管理导致监督不到位,社保主管部门又是在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之下,对社保基金的监管缺乏相对独立性。再加上法律基础薄弱、指导规范的政策依据缺乏等因素,使得其对各种基金的监管缺乏应有的强度。又因政府采取谨慎的原则,对社保基金在金融市场上的运营、投资等行为进行种种限制,避免资金进入高风险领域。这种指导思想,虽然有效地为社保基金投资运行降低了风险,但是其完全割离了基金与市场的互相联系,使得基金通过投资增值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2.2 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的社会监督体系尚不完善,制度还要进一步规范。数量广泛的参保人和基金受益人理论上应该作为社会监督的主体,但是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进行监督,社会团体层面的监督也很少,因此,社会监督仍然不具备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社会监督制度化的程度不高,形式较为表面化,仅仅依靠媒体不定期地公布少量不成体系的信息数据。社会保障理事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受国务院委托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行使法定管理人的职责。社会保障理事会有向社会公布保障基金的资产、现金流量、收益等情况。除了社会保障理事会报道的数据之外,由社会媒体报道的数据甚少。综上所述,我国对基金进行社会监督的主体仍然比较单一,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2.3 分散监管

社会保障和财政、审计、人力资源、监察和税务等部门都在我国实行的社保基金分散监管体系之内,而且具有相应的社保基金监管职责。其中,财政部门是管理财政专户和监督社会基金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管理财务的综合部门。审计部门是财经法纪的维护者,负债监督社会基金的财务收支状况,与社保业务经办机构不存在直接的关系,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财务流程进行审计监督,具有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主管社会保险工作的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保基金运行的监管职责,这三个部门是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的主要行政部门。此外,金融、税务、纪检监察、政法等部门也分别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督职能职责。

由于社保基金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同时也没有就监管问题进行统一立法,使得各个部门对基金的监管很容易产生不作为的现象。这种管理的权力处于不受制约或者很少受到制约的状态。

3 国外社保基金会计管理的经验介绍

世界上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的社保体系相对建立的时间较长,在运作和监管上比较成功,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社保基金会计监管体制。

法国的个人账户就是用来辅助养老金实行市场化管理的功能,在这过程中由个人自由的选择基金管理公司。当然这个过程中风险需要自己承担,政府不会提供最低收益。另外与美国监督不同的是,法国的社保基金由国家社会保障委员会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这个委员会设在国家社会保险局,同时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成立了独立于其他部门的专门为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的机构。这些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显著特点就是独立自主,从而可以有一个非常良好的监督环境。

美国使用的是较为保守且严谨的社保基金监管模式。美国政府为了避免巨额社保基金被挪用的风险,从一开始就加强了“事前监管”。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直接在财政部开户并且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同时设立用于社会保障的专用账户。联邦社保基金的投资由一个依附在财政部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来管理。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就是负责评估并定期向国会报告联邦社保基金的收支状况,包括决策投资方向和管理工作等。

4 我国社保基金会计管理的问题

4.1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缴费流程不合理

缴费环节多是缴费流程不合理的首要原因,显而易见的是环节多容易导致资金流转慢,最终出现流转过程中大量资金滞留的现象。这样的设置导致会计工作效率低下,同时降低了资金的利用率。其次则是征缴流程事出多头,权责失调。我国现在执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流程,可用三个字形容“多、繁、难”,主要涉及到的部门较多、手续繁杂、责任难以认定等等。如缴费的客户想要进行缴费登记、申报先要到劳动部门、人事部门、卫生部门等进行办理,然后纳费户的缴费基数再由上述部门分别予以核定,纳费户的缴费计划由上述部门分别编报财政部门审核后再下达到相关部门执行。缴费情况的拖欠、逾期、缓缴、处罚的审批、比例的调整等也在这些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权责严重脱节的主要原因是征收环节的多头化,然后部门之间分工的不明确导致协调服务难以完全实现,这些都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效率不高的原因。

4.2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信息功能未充分发挥

如实向有关方面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是会计的重要职责之一。可是目前在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各级经办机构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应付日常的缴费事务上,缺乏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分析以及预测,开展一些前瞻性研究,因而难以提供有效、有价值的会计信息,使整个会计工作比较被动。

4.3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保值增值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仅仅只是着重于资金的收付管理。对于基金的保值增值没有足够的重视,会计上的功能并没有很好地得到发挥,使得社保基金的回报率较低。这样的使用严重影响了会计职能的发挥,直接的影响就是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得不到保障。这样的做法从结果上来看损害了广大参保人的利益,辜负了参保职工的信任。

5 改善我国社保基金会计管理的对策

基于我国社保基金会计管理现状,借鉴国外相关社保基金会计管理先进经验,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 建立会计人员激励机制。促进会计管理效率的提高

会计管理、监督、保值增值等社保基金会计职能的发挥,需要有一支专业知识过关的队伍。同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有不同的奖惩制度。所以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人员的岗位应根据《会计法》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进行分解,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在此基础上要建立责任到人的制度,具有明确的奖惩制度。例如对于会计人员中能够完全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准确及时的登记收支情况等一系列提高社保基金会计管理效率的岗位员工要给予奖励。相反的,那些玩忽职守,甚至滥用职权的人员应严惩不贷。对于上级部门监察不力的,也需要有一定的惩罚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提高内部人员的效率,从而提升会计管理效率。

5.2 加大社保基金监管法制建设力度

全面的、合理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以及法规,不仅保证社保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保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责,而且为国家履行社保监管责任打下了基础。当然我国在建设社保基金监管制度以及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应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适当的借鉴,构建一个适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保基金监督制度与法规体系。当然在构建的过程中不可能一成不变,需要根据实际遇到的问题来对社保基金法规做出补充与修订。而且不仅仅需要一种法规,需要在实施过程进行衍生,制定出社保基金的专项条例与细则来进行辅佐。在社保基金运营、管理、征收等行为发生时,需要明确监管主体及各职能部门职责,采用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更好的规范社保基金流程。在法规制定完成后,政府需要加强对法规制度的运用,使得社保基金信息披露在法律法规上顺利进行。另外,也应当完善对会计实务方面的规范,健全社保基金会计制度的覆盖范围、实施细则等提高可操作性的规定,增强会计实务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5.3 加强《会计法》执法检查,强化会计监督职能

要制定《会计法》的具体执行周期,对社保基金的征缴流程进行周期性的执法检查监督。再者要将法规与基金征缴目标相结合,加大社保基金会计参与征缴的力度。通过上面两点才能让基金征缴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要在制度上消灭漏洞,把社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的积极性更好的调动起来,共同努力,确保社会保险费收入应收尽收,加强会计对基金支出的监控,要利用现有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杜绝那些不合理的支出。

强化会计监督职能,还应该完善社保基金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要建立社保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制度,通过立法和第三方监管的方式约束基金运营机构,敦促其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基金运营方式和收益等重大事项。可以将风险评价引入资金监管中,提高投资决策成功的比例、减轻监管机构的压力、利于投资者的选择;其次要完善社保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各级社保部门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公布当年社保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等情况,借由不同媒介渠道以政务公开的形式披露信息,实现运营机构的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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