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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研究

2016-07-09胡俊喆

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7期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融资

胡俊喆

摘要:一直以来,中小企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资金短缺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新时期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特别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以P2P网贷和众筹模式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融资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07.043

1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1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内部原因

1.1.1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通常来说,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初创资金,都是创始人自己筹集的。除了利用自有资金就是一味依赖银行贷款。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财务报表、经营稳定性和资产可靠性等条件比较差,经营风险比较高,一般来说难以达到银行的放贷条件,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融资渠道主要局限在民间借贷和银行贷款,然而银行贷款有自身的一个成本效益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普遍单体小,对银行来说放贷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相对较大,而收益相对较小,这就表现为银行普遍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积极性就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资金很多都是来自于自身的积累,企业现金流小,资金的来源缺乏灵活性,财务风险大,企业快速发展受限。

1.1.2 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能力不足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先天不足,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资金的管理能力较差,于是资金的周转时间变长,从而占用了资金,使得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融资的成本上升。再有科技型企业的创始人缺乏财务管理意识,当然也存在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很难招揽财务管理方面的优秀人才。这些暴露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能力的不足,致使企业融资艰难。

1.2 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外部原因

(1)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门槛很高,创业投资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风险投资者过于对自身利润的追求等原因,大多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都很难从资本市场中获取满足企业发展的资金。

(2)今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些针对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政策,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决定了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重视程度非常大。长期以来对大企业的大力扶持,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历史原因。

2 互联网金融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解决的问题

2.1 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机制缺乏

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时间不长,互联网金融运行中的问题还没有充分暴露,导致目前对其的监管不强。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会加剧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从而使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业,对其的创新界定不是很明确,就导致很多情况下的立法和监管滞后。依据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还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原则、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合法性等的明确且完备的法律法规。

2.2 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技术风险和信用风险

在互联网金融的各个环节中都可能存在风险,技术人员或投资者的不当操作所带来的风险,如“816光大证券事件”。该事件提醒我们互联网技术和设备在系统程序存在的缺陷会给金融的交易带来极大的风险。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监管等这些金融的风险同于也会出现在互联网金融上,由于互联网的应用,会使这些因素变得更加复杂。

2.3 互联网金融中股权众筹的合法性问题使其作用有限

众所周知,股权众筹对于初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深远意义,但合法性问题一直制约其作用的发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都不是真正的股权众筹。股权众筹平台的主流做法就是在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红线下进行操作。主要进行的是通过私募的方式进行股权融资。根据证监会在2015年8月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简称《通知》),在未来“股权众筹”特指“公募股权众筹”。《通知》意味着公募股权众筹只有在拿到牌照后才能经营,也就是说目前除了取得公募股权众筹试点资格的京东、阿里巴巴和平安外,市场上其他的股权众筹平台将定义为互联网私募股权,其从事的股权众筹业务同样将按私募股权的相关规定运营。尽管《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行业的发展,但目前还没有一家平台拿到股权众筹的牌照,仅有3家在试点,未来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前景是光明的,但是挑战还在继续。

2.4 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未完全发挥

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还没有完全发挥,就拿目前运行的众多P2P平台来说,尚不统一平台费标准推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总成本,根据《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4)》的调查数据,绝大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率在10%-25%,这说明大部分P2P平台借款人的成本高于民间借贷和小贷公司的利率。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互联网金融大大降低了交易费用,但是实际上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客户还需要承担电话费、上网费甚至会员费等费用,使得交易成本上升。此外,互联网金融服务没有办法形成规模效应从而会影响其成本优势的发挥。

2.5 新时期互联网金融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模式创新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进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高新技术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行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互联网金融发展到目前为止很少有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像网络小贷平台主要是以电商交易为基础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是利用网上交易数据以及评价系统来进行审批,中小企业是否能够获取贷款金额主要是通过定量式的数字模型俩进行判断的,一般来说很少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差别对待,从而实现借贷配给。

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于一般企业来说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知识产权层面的内容。比如采取股权质押、技术入股等形式。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进一步探索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其他方面的风险分层技术等一系列金融创新。

3 推动互联网金融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建议

3.1 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模式创新

3.1.1 互联网金融企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重新构建新的融资平台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跳开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中介,直接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投资者对接的新型融资制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要求把P2P网贷、众筹模式、网络小贷进行有效结合,要充分发挥网络小贷的大数据优势,利用P2P网贷和众筹等第三方机构的平台优势,形成一个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综合大平台。为成功创建一个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高质量融资平台,各互联网企业和互联网金融企业要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比如阿里巴巴、京东商城、苏宁易购等利用互联网积累的中小企业信用数据库资源,并进行适当的授信、信贷可操作性分析;P2P网贷、众筹等第三方平台借助互联网支付工具实现放款和贷款收回,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平台。最终建立起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信息数据库,从而实现资金供给与需求信息的快速匹配,也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最后建立一个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组织系统。

3.1.2 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不断创新,推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

构建一个综合的体系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我们的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不断推陈出新,创造出新的产品,这种创新型的产品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能够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个性化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深切抓住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有优势,对股权质押贷款、知识产权等方面进行探索,进行金融创新,不断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新的、合适的贷款形式,不断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更具体而周到的服务。

3.2 科技型中小企业要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解决企业融资问题

发展的眼光和敏锐的市场洞察力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具备的特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募集自身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敢于实践,敢于试错,不断的去尝试一些新的事物,使企业的信誉不断积累,同时善于挖掘潜在的融资渠道和勇于践行之。换言之,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具备自省意识,需意识到企业自身的实力和特质是企业融资的前提,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不断完善企业的相关制度,不断提升企业信誉度,积极主动的寻求融资,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3.3 建立和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征信机制

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一般的商业公司有所不同。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征信机制需要以其在互联网上频繁交易作为前提,但是在现实中可能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在网上平台进行交易,所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的收集一直是个难题。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主体越来越认识到企业的融资也离不开互联网金融。当科技型中小企业互联网金融为企业的发展进行融资时,其日常的运营、交易信息、财务信息等都将会在网上被记录。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建立规范、合理、有用的信用评估体系,将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日常交易的信息保留,形成独立的数据库。最终将这些信息作为下次中小企业融资的依据。如果有可能的话,可以银行的征信系统相连,进一步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信息数据,形成一个初步的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

3.4 积极引入第三方托管中介机构。如银行、保险等

引入第三方托管中介机构后,资金就不需要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大大降低了,提高了资金的安全性。如果用银行来作为主要的第三方托管机构,这样可以缓解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的冲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金在流通的过程中也将会受到监督,同时对于资金的划拨进行科学管理,根据项目的运营情况督促第三方托管机构及时拨付资金。但是,资金款项的拨付由第三方托管和互联网金融企业共同把关。

3.5 政府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政府需要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宏观领导,建立和健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奋勇争先,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出的一些新产品和服务需支持,比如股权众筹、小额融资、“定制式”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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