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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当庭打律师,应该怎么办?

2016-07-08熊智

中国经济周刊 2016年13期
关键词:修正案法庭刑法

熊智

一部法律是否能让人产生敬畏,不是看这部法律规制得有多详尽或有多完善,最重要的是这部法律执行得有多完整。饱受争议的 《刑法修正案 (九)》 第37条如今已定分止争,如今,我们更关注的是执行。

2015年7月6日,我曾以朝阳区律师协会的名义执笔《提请全国人大以保护“律师执业生态”的名义保障执业律师的法庭豁免权》。

当时建议,在法治进程还需要普遍监督的今天,让 《刑法修正案(九)》第35、36条来得更晚一些,延迟修正,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和司法改革节奏的。

虽然,在社会各界的请求下,涉争条文作了必要调整,但是,权力一方多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为要义,强调了《刑法修正案(九)》涉争条款的必要性,并特别指出,修正案已经将原《刑法》第309条“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主体扩容到“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范畴,这里面的“诉讼参与人”显然就包含了律师,其文意大概是说,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受到了与司法工作人员同等的保护。

但当时许多律师在解读这些规定时,没有意识到应该把自己列入到这一条文的保护对象,只感觉到这样一些内容的变化会对律师未来出席法庭进行辩护、诉讼代理产生障碍甚至引来牢狱之灾。为此,我们陷入了期待。

一顿“请吃”道出了律师社会地位的现实卑微

当然,《刑法修正案(九)》各方争议终以2015年11月1日修正案的生效而停止,刚刚过去半年有余。

近日,“新京报评论”发布署名徐明轩的消息称:3月23日,陕西的律师路航,在西安长安区人民法院参与一起劳务纠纷案的庭审,法庭辩论进行到一半,坐在旁听席上的西安长安区人大代表兰天,突然冲到律师席破口大骂,并挥拳打了他。法院认为:拘捕人大代表需先征得当地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所以法院并没有现场对兰天进行司法拘留。区人大代表兰天打人后态度蛮横,甚至轻描淡写地说,请律师吃一顿饭就算了。

无疑,这一顿请吃道出了律师社会地位的现实卑微,其重重地撞击了一个职业群体的尊严,伤害了群体法律人格,引发我们的深思……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涉案的人大代表何以如此公然在法庭上张扬跋扈?除了对法律的无知,应该还有对法律的无视和对法律缺失基本的敬畏。特殊的程序保护,也让他产生了肆无忌惮的自我误会。因此,我们必须要告诫他:“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代表者,指由选举产生,替选举人办事或表达意见的人,绝不是借此表达他的个人情绪。

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所以,赋予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特别保护。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代表如因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代表采取除逮捕和刑事审判以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须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也就是说,上述规定也有例外,人大代表如因现行犯而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即可。

那么,何谓“现行犯”呢?“现行犯”是指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在我国,对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人犯,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具体到本案,施暴的人大代表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现行犯”呢?那就要看看他是否现实实施了以下刑法禁令。

《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这里的“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是指殴打正在法庭上执行公务的审判人员、公诉人、法警、书记员或者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法律规定,诉讼参与人是诉讼活动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显然,该名人大代表在法庭上当即实施了《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第(二)项行为,且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除《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 第(三)、(四)项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和“情节严重的”规定之外,对于行为人只要在法庭上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 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行为的,即可构成犯罪。其行为后果只能作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刑罚定量参考,不作定性考虑。由此可见,该名人大代表属于现行犯,符合对该代表先行拘留后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之例外规定。为此,请求涉事法院关注,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我们没有理由放任该代表的犯罪行为。

我们更关注的是 《刑法修正案(九)》的执行

一部法律是否能让人产生敬畏,不是看这部法律规制得有多详尽或有多完善,最重要的是这部法律执行得有多完整(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饱受争议的《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如今已定分止争,如今,我们更关注的是执行。

就本案而言,是对《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最现实的验收。司法机关对涉案行为的严格执行,直接关乎《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的执行效用。“人大代表”不是让本条款执行率获取迁延的条件,无论是“逮捕”中涉及的报批,还是对“现行犯”实施拘留后的报告,都和将该人大代表最终送上法庭审判一样,它是保证正义的实现而不是规避。

最后,我们特别要提醒的是,作为律师的娘家,全国律协和该地方律协,有权利也有责任敦促该案件获得依法推进,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详见2015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

该人大代表请律师吃一顿,律师也应该回请该人大代表吃一堑。我们注意到该案件涉及的是劳务纠纷诉讼,那么,对价是审理该案件的主旨。对于该代表来说,最有价值的认识就是: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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