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罪”替“错”
2016-07-06李琍
李琍
摘要:在《第一哲学沉思集》的第四沉思中,笛卡尔指出认识犯错源于我们误用了上帝给予的自由意志,这就与第三沉思中意志中不可能有错的说法相矛盾。在仔细分析了第四沉思对犯错来源的回答之后,文章指出,笛卡尔在第四沉思中其实借用了神义论的问题框架来讨论错误的来源问题,他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与奥古斯丁对恶的来源的回答显得非常类似,他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不想让人的理智为认识犯错负责。
关键词: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错误来源;理智;意志;神义论
中图分类号:B565.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60(2016)03-01611
早在1619年,笛卡尔在第一部未公开手稿《指导心灵的原则》中开篇就写道:“研究的目的是使心灵对世上呈现的一切事物形成确凿真实(solida & vera)的判断。”①20年之后他在《第一哲学沉思集》开篇又提到:“如果我想要在科学上建立起某种坚定可靠、经久不变(firmum & mansurum)的东西的话,我就非在我有生之日认真地把我历来信以为真的一切见解统统清除出去,再从根本上重新开始不可。”②由此可见,追求稳固可靠的知识在笛卡尔哲学思考中始终占据着核心位置。从逻辑上而言,为了获得稳固可靠的知识,首先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人的认识何以会犯错呢?因为只有找到了犯错的根源,才有可能找到避免犯错的方法,然后才有可能获得确切无疑的知识。那么,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笛卡尔又是如何回答错误的来源的问题呢?
一、 《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对错误来源的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
我们先来看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的第三沉思中关于认识犯错的说法。他首先在第6自然段对人的思维进行分类:“我的一些思维是关于事物的影像,并且仅在这些情况下‘观念这个术语才严格适用……我的其他思维则包含各种附加的形式:当我想要或害怕,或肯定,或否定的时候,总是存在一个我当作我的思维之对象的某个特殊事物,但是我的思维中所包含的不仅仅是与该物相似的东西,在这个范畴之内的某些思想被称为意愿或情感,而另一些则被称为判断。”AT VII 37,AT IX 37,CSM II 2526,参见中译本第3637页。显然我的思维在此被分成观念、意志或情感、判断这三类。
笛卡尔接着在第7、8、9自然段又说:“至于观念,如果只就其本身而不把它们牵涉到别的东西上去,真正说来,它们不能是假的;因为不管我想象一只山羊或一个怪物,在我想象上同样都是真实的。也不要害怕在情感或意志里边会有假的;即使我可以希望一些坏事情,或者甚至这些事情永远不存在,但是不能因此就说我对这些事情的希望不是真的。这样,就只剩下判断了。在判断里我应该小心谨慎以免弄错。”AT VII 37,AT IX 37,CSM II 26,参见中译本第37页。显然,在此笛卡尔的态度很明确,在第一类思维观念里以及在第二类思维意志或情感里都无所谓对错,只有在第三类思维判断里才会有对错。
不管笛卡尔在第三沉思里根据什么原则将我的思维进行分类,但有一点是非常明确的,那就是意志与判断分属两种完全不同的思维类型,在前者里面不可能存在错误,而只在后者里面才会有错误。从逻辑上说,我们完全可以由此推出:源于我内心的意志能力是不可能导致错误的,只有我的判断能力才会导致错误。
可是,到了第四沉思,笛卡尔对于错误来源却有了不同的说法。首先来看第4自然段:“我体验到在我自己的心里有某一种判断能力,这种能力和我所具有的其他一切东西一样,无疑是我从上帝那里接受过来的;而且,因为他不想骗我,所以他肯定没有给我那样的一种判断能力,让我在正当使用它的时候总是弄错。”AT VII 5354,AT IX 6162,CSM II 3738,中译本第56页。这个说法显然就与第三沉思中的说法不同了,强调我心里的判断能力本身不可能犯错误。我们很自然地要追问:既然判断能力不是认识出错的原因,那认识犯错源于何种能力呢?
在第9自然段笛卡尔说:“接下来,当我更仔细地检视自己,追问我的各种错误的本质……我注意到它们取决于两个共同起作用的原因,即我心里的认识能力,还有我心里的选择能力或自由意志;也就是说,它们既取决于理智同时也取决于意志。”AT VII 56,AT IX 65,CSM II 39,参见中译本第59页。然后他在第10自然段明确指出:“我认识到,我错误的原因既不是意志的能力本身……也不是理解的能力或领会的能力……那么我的错误是从哪里产生的呢?是从这里产生的,即,既然意志比理智大得多、广得多,而我却没有把意志加以同样的限制,反而把它扩展到我所理解不到的东西上去,意志对这些东西既然是无所谓的,于是我就很容易陷于迷惘,并且把恶的当成善的,或者把假的当成真的来选取了。这就使我弄错并且犯了罪。”AT VII 58,AT IX 68,CSM II 4041,参见中译本第61页。
我们暂不仔细分辨这两段话里包含着的许多奇怪说法,只需指出两点:首先,笛卡尔在这里明确指出,理智能力本身不执行下判断的活动,因此不必为认识出错负责;其次,他暗示了意志能力与判断活动有密切关系,因此对认识出错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个说法与第三沉思中将意志与判断划分为不同的思维类型并强调在意志中不可能存在错误的说法明显是相互冲突的。霍布斯在针对《第一哲学沉思集》的反驳中也指出第四沉思中这个说法与之前的内容有矛盾。可惜的是他并没有深入地追究这个矛盾,只提了一笔,而笛卡尔本人在回应他的反驳时选择性地忽视了他的这个指责。(参见AT VII 190191,AT IX 247248,CSM II 133134,中译本第192193页。)于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就“认识何以出错”这个问题,笛卡尔似乎设了一个谜局,他似乎不想让读者轻易看透他的真实态度。
二、 西方知识论传统中的判断
从字面上看,笛卡尔唯一明确承认的只是:认识出错源于判断活动。看来,我们首先必须探讨这样一个问题:何为判断?下判断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活动?
这个问题必须追究到亚里士多德那里才有可能获得比较明确的答案。根据W.D.罗斯的解释,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判断被描述成不是对现实联系的了解,而是在心灵的那些感应之间建立联系(或者在否定判断的情况下,建立划分)。心灵的那些感应也叫‘概念……在《论灵魂》中所有肯定和否定的判断,都被描述成是‘概念的结合,好像它们是一体,就好像概念在心灵中是松散的,把它们联系起来就构成判断”②[英]W.D.罗斯:《亚里士多德》,王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9、30页。。罗斯还指出,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命题就是判断的语言表达。②
关于命题,我们来看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中的相关说法。第1条:“口语是内心经验的符号,文字是口语的符号……有时,我们心中的思想并无正确和错误可言,有时则必然正确或者必然错误。语言也是这样,通过结合与分离它才会产生正确和错误。名词和动词自身,正像没有结合或分离的思想一样,如‘人或‘白,如若不再增加什么,那它便既不是正确的,也不是错误的。”[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解释篇》16a115,中译见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一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49页。第4条:“所有的句子都有意义……并非任何句子都是命题,只有那些自身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句子才是命题。真实或虚假并不为任何句子所有,例如祈祷就是既无真实也无虚假可言的句子。”《解释篇》17a15,中译本第52页。第5条:“所有命题都含有一个动词或一种动词的时态,甚至‘人的定义,如若不增加‘现在是、‘过去是、‘将来是或某些这一类的词,那么它就根本无法形成命题。”《解释篇》17a1015,中译本第52页。第9条:“关于现在或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判断,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必然或者是真实的,或者是虚假的。”《解释篇》18a2530,中译本第57页。
结合亚里士多德本人的说法与罗斯的解释,我们可以这样总结:当一个个独立的概念或观念相互之间没有关联地共存于我的意识中的时候,我们就处于混乱无知的状态;只有当我们用系词“是”将指称某物的名词与表达谓述的各种词语联系起来,我们才对某物下了判断,也就是说出了一个命题,这样我们才拥有了关于某物的知识,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关于某物的说法才有可能是对的或错的;有些时候我们为了表达自己的情感或愿望,或出于其他的目的,也会将名词与各种其他的词相连接,但只要我们没有对事物下判断,我们说出来的就不是命题,也就无所谓对错。
仔细琢磨亚里士多德这里的说法,我们不难发现这与笛卡尔在第三沉思第7、8、9三个自然段所说的意思几乎完全一样。亚里士多德说一个个单独的词如“人”、“白”等等是无所谓对错的,这相当于笛卡尔说观念本身无所谓真假。亚里士多德说表达祈祷的句子无所谓真假,就相当于笛卡尔说在情感与意志里不会有假。而亚里士多德与笛卡尔都明确说道:只有在判断里才会有真假对错。可以说,在西方思想史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的重要地位就在于它规定了科学语言的根本格式。这就意味着,从此之后,凡研究讨论知识的人都一致公认:关于某物的知识应该借助命题来表达,所有的命题中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了系词“是”,所有的命题都以一个关于对象的判断活动为前提。我们由笛卡尔在第三沉思第69自然段中的说法可以推出,笛卡尔本人显然很清楚这样一个在西方知识论讨论中根本无须重申的前提。
三、 第二沉思中的理智能力与判断
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在笛卡尔这里,下判断的活动到底来自人心的哪种能力?下判断分明是我们形成知识的一个必要程序,难道它真的不是源于人心中的理智能力?
笛卡尔在第二沉思讨论我们如何获得关于蜡的知识的时候的有些说法对我们这里讨论的问题很有参考价值。在第13自然段中他说道:“我必须承认这一块蜡的本性根本不是被我的想象揭示出来,而是仅仅被我的精神知觉到的。” AT VII 31,AT IX 28,CSM II 21,参见中译本第31页。紧接着在第14自然段又说:“但是当我得到这个结论时,我很惊讶我的精神是如何容易犯错。因为,即使我内心中正在思考这些事情,未发一言地沉默进行,但是那熏陶培养我的现实语言却有缺陷,我几乎要被平常的说话方式欺骗了。如果蜡出现在我们面前,我们总说我们看见了蜡本身,却不说我们根据其色彩形状而判断它在那儿;这很可能导致我立即下结论说关于蜡的知识来自眼睛所看到的东西,而不是仅仅来自精神的审视。但是,此刻如果我往窗外看去并且看见人们穿过广场,正如我刚才碰巧所做的那样,通常我会说我看见了这些人本身,就如同我说我看见了蜡那样。可是,除了可以遮盖住一些自动机的帽子和外套,难道我还看见了别的什么?我判断他们是一些人。因此,那些我以为我正在用我的眼睛观看的东西,事实上只是被我精神中的判断能力把握了。”AT VII 31 32,AT IX 2829,CSM II 21,参见中译本第31页。
显然在这里笛卡尔反反复复地强调:我不是借助于感官,也不是借助于想象,而是借助于精神中的判断能力获得关于外物的知识即对外物下判断。在这些讨论中笛卡尔根本就没有说我的判断活动与意志能力有任何关系。我们来核对笛卡尔本人的用词:第二沉思中“精神”一词,拉丁文都是mens,法文大多数是esprit,有时是entendement;第四沉思第9自然段中与意志能力并列的那个“理智”能力,拉丁文是intellectus,法文是entendement;第四沉思第10自然段与意志能力并列的那个“理解”能力,一处拉丁文是intelligendi,法文是la puissance dentendre,另一处拉丁文是intellectus,法文是entendement。我们看到,法文entendement这个词在第二沉思与第四沉思中都用过,由法文用词似乎可以推出:笛卡尔在第二沉思中所说的那个执行下判断活动的“精神”就是第四沉思中的那个他号称不下判断的“理智”。不过两个沉思中的拉丁文用词似乎并不相同。好在我们还可以找到另外一些佐证,笛卡尔在第二沉思第7自然段关于“我”的本质下了一个定义:“严格意义上我只是一个思维的东西,也即,我是一个心灵、智力、理智、理性,这些词的意思我以前是不知道的。”AT VII 27,AT IX 22,CSM II 18,参见中译本第26页。为解释“思维的东西”笛卡尔给出了四个同位语,拉丁文是:mens, animus, intellectus, ratio。由此可以推出,在笛卡尔这里,拉丁文的mens与intellectus很可能是可以互换的,至少二者的功能、发挥的作用应该是相同的。
由这番考察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第二沉思中笛卡尔确实认为是我的理智能力执行了下判断的活动。这样一来,我们就不能轻易相信第四沉思中理智不下判断的说法了。看来,我们必须对第四沉思中的下判断活动进行一番仔细的考察了。
四、 意志的选择活动中所包含的判断活动
我们首先要搞清楚的是,笛卡尔在第四沉思中到底如何描述意志能力与下判断活动之间的关系。为此必须再次仔细检查第四沉思第9自然段:“当我更仔细地检视自己,追问我的各种错误的本质(因为这些错误是我的不完满的唯一证据),我注意到它们取决于两个共同起作用的原因,即我心里的认识能力,还有我心里的选择能力或自由意志;也就是说,它们既取决于理智同时也取决于意志。既然理智所做的就是使我领会那些将要接受判断的观念,而不是肯定或否定任何事情;如果从这个角度严格考察的话,结果就会是,理智不会包含严格意义上所谓的错误。……意志仅仅在于我们做或不做(即去肯定或否定,去追逐或躲避)某事的能力;或者说,意志仅仅在于这一个事实:当理智提出了某些需要肯定或否定、需要追逐或躲避的事情时,我们的倾向总是如此发挥作用以至于我们不会感到我们是被某种外在力量所决定。”AT VII 5657,AT IX 6567,CSM II 3940,参见中译本第5960页。在这段话中,笛卡尔对理智能力的界定是:“理智所做的就是使我领会那些将要接受判断的观念,而不是肯定或否定任何事情”,由此看来判断活动似乎就等同为肯定或否定的活动。他对意志能力的描述则是:“意志仅仅在于我们做或不做(即去肯定或否定,去追逐或躲避)某事的能力”。这样一来,读者很容易认为意志能力就是肯定或否定某事的能力,也就是说意志能力在执行下判断的活动。
让我们来仔细推敲这段话。笛卡尔第一次提及意志的时候就明确交代这是一种选择能力,然后他又用 “做或不做某事”、 “肯定或否定某事”、“追逐或躲避某事” 这三个短语来描述它。这其中,“做或不做某事” 与“追逐或躲避某事”显然都是行动层面的选择活动,而非认知层面的下判断活动;只剩下“肯定或否定某事”与下判断活动似乎有关。可是,意志这种明明在行动层面发挥作用的选择能力如何又能执行认识层面的下判断活动呢?如果我们将“肯定或否定”与“做或不做某事”、“追逐或躲避某事”联系起来考虑,我们可以说这里更应该是一种价值判断:断定某事是好的即肯定某事,于是我们就决定去做、去追逐;断定某事是不好的即否定某事,我们就不做、就躲避。也就是说,意志在行动层面的选择活动中包含了一个价值判断。
既然笛卡尔在这里所暗示的意志下判断活动其实只是一个价值判断而非纯粹知识判断,由此可以推出,他所说的由意志不加节制地肯定或否定而导致的错误也应该是行动层面的错而非知识层面的错了。果然,第10自然段对于错误来源的最正式的总结是这样的:“既然意志比理智大得多、广得多,而我却没有把意志加以同样的限制,反而把它扩展到我所理解不到的东西上去,意志对这些东西既然是无所谓的,于是我就很容易陷于迷惘,并且把恶的当成善的,或者把假的当成真的来选取了。这就使我弄错并且犯了罪。”AT VII 58,AT IX 68,CSM II 4041,中译本第61页。此处拉丁文本与法文本不完全相同,本文此处采用了法文本及庞先生的中译本。在这里,说到意志不加节制地肯定或否定而导致错误的时候,迫于逻辑的需要,笛卡尔首先必须说意志“把恶的当成善的”,这显然是由于价值判断失误而导致的行动层面的犯罪,后面才顺便加上“把假的当成真的”这个知识层面的犯错,在最后下结论的时候他又巧妙地把“弄错”放在“犯罪”的前面,这样就显得他已经回答了认识犯错源于何处,虽然实际上他回答的只是行动犯罪源于何处。
于是我们发现,在第四沉思中第9、10两个自然段,通过将意志选择活动所必须的价值判断偷换为认识层面的判断,笛卡尔非常狡猾地制造出一个似乎由意志能力执行下判断活动的假象。不过,制造了这个假象的笛卡尔本人却狡猾地没有留下可以被坐实的证据:他从未明确地说意志能力执行了下判断活动,他只说意志肯定或否定某事;并且他从未说过意志能力是判断能力,相反他一再强调意志能力是选择能力。哪怕在得出意志能力必须为认识犯错负一定责任的结论之时,他仍然没有忘记把意志能力正在进行的活动描述为选择活动。比如第10自然段的结尾:“意志对这些东西既然是无所谓的,于是我就很容易陷于迷惘,并且把恶的当成善的,或者把假的当成真的来选取了。这就使我弄错并且犯了罪。”还有第13自然段:“如果在我并没有足够清楚明白地领会到真理的情况下我限制自己下判断,那么很明显我行事正确并且避免了错误。但是,如果我或者肯定或者否定,那么我就没有正确地使用我的自由意志了。如果我赞成那本是错误的选项,那么显然我将会犯错;如果我选了另外一方,那也不过碰巧达到了真理,我仍然犯了错误,因为由自然之光理智的领会明显应该总是先于意志的决定。”AT VII 5960,AT IX 70,CSM II 41,参见中译本第6263页。
五、 认识中的判断活动被打扮成选择活动
为了制造出意志执行了判断活动的假象,笛卡尔不仅将意志的选择活动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偷换成认识判断,而且将认识中的判断活动打扮成选择活动。
这个工作在第四沉思第9自然段开头界定理智能力时其实已经开始了。他说:“理智所做的就是使我领会那些将要接受判断的观念,而不是肯定或否定任何事情”,这样的说法诱使读者以为判断活动就等同为肯定或否定的活动。可是,认识中的判断活动到底是一种怎样的活动呢?上文已经指出过,根据亚里士多德以来的知识论传统,只有当我们用系词“是”将指称某物的名词与表达谓述的各种词语联系起来时,我们才对某物下了判断,也就是说认识活动中的判断只是断定“某物是……”。判断分为很多种:按照质可分为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按照量可分为全称判断、特称判断、不确定判断;按照模态可分为现实判断、可能判断、必然判断三类。亚里士多德在说到判断时,有时为方便、简单起见,只罗列出肯定或否定这两类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判断只有肯定与否定这两类,亦即下判断的活动只是说“某物是……”或“某物不是……”。搞清楚了在亚里士多德以来知识论传统中判断所指为何之后,我们也就明白了笛卡尔其实刻意将认识过程中的判断活动简化为肯定或否定的活动,这种做法的好处就是使得判断活动与选择活动有一些表面的相似。
不过这个打扮工作主要发生在第11自然段。我们已经说过,在第10自然段最后总结意志不加节制的肯定或否定行为如何导致认识出错的时候,迫于逻辑的需要笛卡尔不得不先说行动层面的犯罪,再说认识层面的犯错,也就是说将价值判断偷换为认识判断的做法此刻不得不有所暴露。于是接下来他要努力清洗掉这个产生错误的机制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的痕迹。换言之,他要努力证明自己这里所说的判断是纯粹的认识判断而不是价值判断。
在第11自然段他先举了一个可以形成正确判断的例子:“举例来说,过去这几天我检查了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世界上存在,并且认识到仅仅由于我检查了这一问题,因而显然我自己是存在的,于是我就不得不做这样的判断,即我领会得如此清楚的一件事是真的,不是由于什么外部的原因强迫我这样做,而仅仅是因为在我的理智里边的一个巨大的清楚性,随之而来的就是在我的意志里边有一个强烈的倾向;并且我越是觉得不那么无所谓,我就越是自由地去相信。”AT VII 5859,AT IX 6869,CSM II 41,参见中译本第6162页。我们看到,笛卡尔说理智只负责清楚地领会某物,这当然意味着不是它下判断;他也没有说意志能力本身下判断,只说理智里面的巨大的清楚性带来了意志里的一个强烈的倾向,似乎是意志里的这个倾向导致了判断活动。
他接着举了一个不能形成正确判断的例子:“相反,目前我不仅知道由于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什么东西因而我存在,而且在我心里出现某一种关于物体性的本性的观念,这使我怀疑在我之内的这个在思维着的本性,或者不如说,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东西是否与这个物体性的本性不同,或者是否二者是一个东西。我现在假定我还不认识有任何理由使我相信后一种而不相信前一种。因此对于否定它或肯定它,或者甚至不去加以任何判断,我都完全无所谓。”AT VII 59,AT IX 69,CSM II 41,参见中译本第62页。在这个例子中,笛卡尔把下判断说成“认为思维的我与物体性相同”或“认为思维的我与物体性不同”,这样判断活动就被说成或者是“肯定某物是……”或者是“否定某物是……”,最终下判断活动就打扮成一种在肯定项或否定项之间进行选择的行为。上文已经指出,在我们的认识活动中,下判断不过是说“某物是……”,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并不构成所有的判断,除此之外还有很多种判断类型。尤其是当我们还没有清楚明白地领会到某物的时候,正确的做法是我们根本不说“某物是……”,而不是不在“某物是A”与“某物不是A”之间做一个选择。
在经过了这一番仔细打扮之后,笛卡尔终于可以在第13自然段就认识犯错的来源给出一个不掺杂丝毫价值色彩的解释了:“但是,如果在我并没有足够清楚明白地领会到真理的情况下我限制自己下判断,那么很明显我行事正确并且避免了错误。但是,如果我或者肯定或者否定,那么我就没有正确地使用我的自由意志了。如果我赞成那本是错误的选项,那么显然我将会犯错;如果我选了另外一方,那也不过碰巧达到了真理,我仍然犯了错误,因为由自然之光理智的领会明显应该总是先于意志的决定。”AT VII 5960,AT IX 70,CSM II 41,参见中译本第6263页。这段话第一句说:在理智没有获得清楚明白的知觉之前正确的做法是不下判断,第二句话说的是:如果意志在此时进行了肯定或否定活动那就犯错误了,将这两句话联系起来这里的意思显然是肯定或否定活动就是下判断的活动了,然后第三句话再将意志的活动描述为在两个选项之间进行选择的活动。如果没有第9自然段在界定理智能力时所做的那个铺垫以及第11自然段将判断活动打扮成选择活动,那么就不可能如此水到渠成地得出这里的结论了。这之后笛卡尔再顺理成章地加上一句最概括性的总结:“在自由意志的不正确的使用中可以找到那个构成错误之本质的缺陷。”AT VII 60,AT IX 70,CSM II 41,参见中译本第63页。这样一来笛卡尔就让意志为认识犯错承担了主要责任。
六、 第四沉思讨论认识犯错的语境
我们的分析已经表明,在第四沉思中笛卡尔之所以能制造出意志执行下判断活动的谜局并且成功地让意志为认识犯错承担主要责任,这取决于他在这个过程中做了两次“越轨”之举:一是将意志选择活动中所包含的价值判断偷换为认识判断;二是将认识活动中的下判断活动打扮成在两个认识结论之间做选择的活动。揭开了这个谜局的本来的面目之后,我们面临的下一个问题自然就是:如此陈仓暗度、处心积虑、费尽周折,到底又是为哪般?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必须搞清楚进入第四沉思笛卡尔是在什么样的语境下考察认识犯错的来源问题。为了解决第二个问题,我们必须回到全书开篇。笛卡尔在开篇第一句就表明,自己的最终目的是要在知识上建立起某种经久不变的东西,即所谓重建稳固的知识大厦,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必须采用彻底怀疑的方法清除一切错误的旧见解。参见 AT VII 17,AT IX 7,CSM II 12,中译本第14页。那么,非常关键的问题是:一切旧见解都不可靠的理由是什么呢?在第一沉思第12自然段,笛卡尔假设有一个强大的妖怪欺骗他,使他获得了关于外部世界的所有知识。参见AT VII 22,AT IX 15,CSM II 15,中译本第20页。那么骗人的妖怪所指为何呢?在第一沉思第13自然段,笛卡尔说强大的骗子和我们长期相处以致成为支配我们信念的主人,它们描画了许多愉快的幻象,我们受它们的支配就好像一个奴隶在睡梦中享受一种虚构的自由。参见AT VII 23, AT IX 16,CSM II 15, 中译本第2021页。根据这些说法,结合时代背景,不难推出那个强大的骗子就是《圣经》中的那个至高无上的、拥有一切权力、决定世间万物当然也包括人类的命运的天父了。关于这个骗人的妖怪所指为何的问题,参见拙文《骗人的妖怪与忠诚的上帝——论上帝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的地位》,载《世界宗教研究》,2016年第2期。而且,并非笔者一个人持此观点,还可参见Hiram Caton, The Origin of Subjectivity: An Essay on Descarte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73, p.116。说得更明确一些,笛卡尔认为我们的旧知识体系之所以错漏百出、摇摇欲坠,是因为它建立在谎言与迷信的基础之上,我们只有把旧的知识体系连根摧毁,才有可能找到一块稳固的基石重建新的知识大厦。
在第二沉思中笛卡尔确立了纯粹的思维的我是确实存在、不可怀疑的,然后在第三沉思第2自然段宣布“凡是我清楚明白地认识到的都是真的”,这就意味着将纯思的我确立为新知识大厦的基石。第三沉思第5自然段,笛卡尔决定要来证明存在一个完满的、绝不骗人的上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最终确保“凡是我所清楚明白地认识到的都是真的”。完成这个证明工作之后,笛卡尔在第三沉思第40自然段以及第四沉思第3自然段宣布完满的上帝绝不会欺骗我们,然后笛卡尔正式开始讨论我们的认识何以犯错的问题。关于《第一哲学沉思集》整体结构的更详细讨论,参见拙文《骗人的妖怪与忠诚的上帝——论上帝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的地位》。
为什么要选择这个时刻来讨论这个问题呢?这其中的奥秘在于“完满的上帝不会欺骗我们”这个宣言背后所蕴含的立场。笛卡尔本人虽然两度发布这个宣言,但都没有对此给出进一步的解释。可是“完满的上帝不会欺骗我们”这个说法并不符合正统基督教的立场,因为基督教认为人类达不到上帝那样的全知,因此上帝完全可以出于对人类的善意而欺骗那根本没有能力认清也没有勇气面对真相的人类。事实上,针对笛卡尔这个上帝绝不骗人的说法,《第一哲学沉思集》后面所附的第二、第三、第六组反驳都进行了批评,参见AT VII 125126,195,415;AT IX 161162,254,346;CSM II 8990,136,279280;中译本第129130、197、400页。可以说,承认善意的谎言的前提是承认人类理智不可能达到与上帝理智同等的程度,认定完满的上帝绝不会骗人的前提则是认定人类理智已经完满到不可能受骗。当然,胆小谨慎的笛卡尔不可能直接亮出违背基督教传统的观点。退一万步讲,就算教会人士不攻击认定人类认识能力本身完满无缺陷的做法是骄傲狂悖,但仅从逻辑本身而言,笛卡尔也绝不敢夸口说只要排除了谎言与迷信的干扰我们的认识就绝对不会犯错误。他必须先对我们的认识活动本身做一番原则性的考察,只有在说清楚我们的认识能力怎样行事就会犯错之后,他才能告诉我们怎样避免踏入错误的歧途,然后才能宣布我们可以对自己清楚明白的认识持绝对的信心。
七、 借用神义论的问题框架
辨明了笛卡尔在什么样的前提下以及为了何种目的而讨论认识犯错的问题,我们再来分析他在第四沉思中讨论这个问题时所采取的路径。
这个沉思的第4自然段正式进入这个讨论主题,笛卡尔在这段第一句就委婉地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态度:“我体验到在我自己的心里有某一种判断能力,这种能力和我所具有的其他一切东西一样,无疑是我从上帝那里接受过来的;而且,因为他不想骗我,所以他肯定没有给我那样的一种判断能力,让我在正当使用它的时候总是弄错。”AT VII 5354,AT IX 6162,CSM II 3738,中译本第56页。上文已经说过,人的认识活动中最关键的一步就是下判断,因此判断能力构成人的认识能力中的最核心部分,断定人的判断能力在正常使用时不会出错其实就意味着认定人的认识能力在本性上完满没有缺陷。当然,为了表明自己恪守基督教传统,笛卡尔这里必须说判断能力来自上帝,上帝出于仁慈是不会给人一种在正常使用时会出错的能力。
可是,正如上文分析过的,就算人的认识能力就本性而言是完满够用的,笛卡尔也不敢说人类在实际认识过程中就可以做到绝不犯错,因此在第一句表达了自己的真实态度之后,第二句话他又改变了口气:“如果不是我刚才所说的似乎包含着我根本不会犯错的意思,那么对这一点就没有什么可怀疑的了。”AT VII 54,AT IX 62,CSM II 38,中译本第56页。接下来他开始寻找认识犯错的原因,经过一番探讨之后,他在第5自然段得出一个暂时的结论:“我认识到,就其作为错误而言,并不取决于上帝的什么实在的东西,而仅仅是一种缺陷,从而对于犯错误来说,我不需要有上帝专门为这个目的而给我什么能力,而是我所以有时弄错是由于上帝给了我去分辨真和假的能力对我来说并不是无限的。”AT VII 54,AT IX 63,CSM II 3738,中译本第56页。这个立场看上去符合基督教传统,因为笛卡尔在这里承认上帝给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可是,我们已经详细分析过,“完满的上帝绝不欺骗我们”这个立场必然蕴含着“人类成熟到不可能被欺骗”这个前提,所以,从逻辑上说,笛卡尔绝不会主张人类理智在本质上是有局限的,第4自然段第二句之后以及第5自然段那些谦虚的说法其实都是自保之词。果然在第6自然段笛卡尔回到了自己的真实态度:“虽然如此,我还不完全满足;因为,错误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否定,也就是说,不是单纯的缺陷或者缺少我不应该有的什么完满性,而是缺少我似乎应该具有的什么认识。”AT VII 55,AT IX 63,CSM II 38,中译本第57页。话虽说得有些绕口,意思还是很明白的:完满的认识能力并非我本性不配有的而是我本性应该具有的能力,所以犯错不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就我的本性而言我不应该犯错。真实的意思已经表达,当然要尽量保持低调,必须将荣誉归于上帝,所以笛卡尔没有忘记宣布我所拥有的认识能力无论怎么完满都是源于上帝的恩赐。参见 AT VII 55,AT IX 63,CSM II 38,中译本第57页。
可是,就算全能、全善的上帝所创造的我在本性上就是不会犯错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犯错误,这是不争的事实,所以在第二次正式表达了自己对人类理智之完满性的坚定信念之后,笛卡尔还是得折回头来第二次追问人类认识犯错的根源。然而,这一次,笛卡尔换了一种提问方式:“而且,毫无疑问,上帝可以给我一种本性使得我从不犯错;加上,毫无疑问上帝总希望最好的东西。那么,难道我可能犯错要好于我不应该犯错吗?”AT VII 55,AT IX 63,CSM II 38,参见中译本第5758页。此句中加粗的那个分句,在核对了拉丁文、法文、英译之后,可以判断庞先生的译文“毫无疑问,上帝没有能把我创造得永远不能弄错”不妥。 表面上看来,笛卡尔是将皮球踢到上帝那里去了:既然我是上帝的造物,既然全能全善的上帝有能力也愿意赋予我完满的认识能力,那么他又怎么会让我常常犯错呢?可是,稍加琢磨,我们就能发现,这里其实是一个改头换面的神义论问题。基督教传统的神义论问题是这样的:如果上帝是全知、全能、全善的,那么他就会创造一个完美的世界,他又如何能够允许这个世界上出现各种自然灾难和人间邪恶呢?
对于神义论问题,传统神学最常见的回答是:上帝的理智超越于人类的理智,人类不可能真正理解上帝的所有作为,人之所以把许多东西看成是灾难丑恶,那是因为人的目光短浅或眼界狭窄,很多暂时看来的灾难从长远来看都是神出于教导磨炼人的美意而安排,而很多从局部来看的丑陋对维持整体的和谐却是必要的。在第7、8两个自然段,笛卡尔对于“上帝何以会允许我犯错”这个问题提供了与上述两种答案非常类似的回答。不过这两段并没有涉及人类认识活动本身,可以说笛卡尔为了迁就神义论这个问题框架,在这里有点偏离了讨论主线,我们也就不去详谈。
回到认识何以犯错这个问题,笛卡尔在第6自然段其实将这个问题变成了这样一个改头换面的神义论问题:全能全善的上帝原本可以把我创造得绝不犯错,他又为何让我常常犯错呢?笛卡尔在第913自然段所做的工作就是回答这个问题,第13自然段最终给出这样的结论:“在自由意志的不正确的使用中可以找到那个构成错误之本质的缺陷。这种缺陷,我以为,在于自由意志的运用,就这种运用来自我而言,而不是就我从上帝那里获得的意志的能力而言,这种缺陷甚至不在于其依赖上帝的那种运用。”AT VII 60,AT IX 70,CSM II 41,参见中译本第63页。我们很容易发现,笛卡尔对这个改头换面的神义论问题的回答与奥古斯丁对神义论问题的那个经典回答——上帝不须为恶负责,恶源于人滥用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何其相似!可以说,当笛卡尔说错误不来自于上帝而是源于人误用了上帝赋予的自由意志的时候,他就像是一个忠实的奥古斯丁主义者,又有哪个经院教士敢怀疑他的谦卑与虔诚呢?
可是,最关键的问题在于,笛卡尔为什么非要把认识层面的犯错与行动层面的犯罪纠缠在一起呢?为什么他一定要借用神义论的问题框架来讨论认识犯错的来源?我们看到,笛卡尔这番讨论的直接结论是:人的认识犯错不是由于上帝给人的认识能力不够用,而是由于人误用上帝给予的自由意志。这个结论其实意味着,在承认人之为人的局限的前提下,不让人的理智能力为认识犯错承担直接的、主要的责任。这才是笛卡尔真正需要的结果!上文已经说过,在第四沉思开始讨论认识何以犯错的问题之前,笛卡尔已经公开宣布过“完满的上帝不会骗人”,而这个宣言其实蕴含着“人类理智本身是完满够用的”这个前提。但是,在没有仔细考察认识何以犯错之前,笛卡尔绝不敢宣布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理智能力持绝对的信心。如今,在经过第四沉思这一番仔细的探讨之后笛卡尔成功地将认识犯错的责任推到了意志头上,这样他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宣布我们可以绝对相信自己的理智能力了。事实上,第四沉思就是这样结尾的:“今天我不但知道了必须避免什么才能不致犯错误,而且也知道了我必须做什么才能认识真理。因为,如果我把我的注意力充分地放在凡是我领会得完满的事物上,如果我把这些事物从其余的、我所理解的糊里糊涂的事物中分别出来,我当然就会认识真理。这就是我今后将要认真加以注意的。”AT VII 62,AT IX 74,CSM II 43,中译本第6566页。这个结尾其实就是在宣布:从此以后,我们对于自己理智清楚明白地认识到的东西再也不必持怀疑的态度了。
八、 不合法的借用
我们已经查明,为了不让人的理智能力为错误的认识负责,笛卡尔在第四沉思中借用了神义论的问题框架来讨论认识犯错的来源问题,他最终的结论是认识犯错源于我们误用了上帝给予的自由意志,这就使得他对错误来源的回答与奥古斯丁对恶的来源的回答几乎是一样的。留给本文的最后一个问题是:这种借用在逻辑上是否合法?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对行动层面上犯罪的内在机制与认识层面上犯错的内在机制做一番具体的分析。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被迫在做某事与不做某事之间进行选择,这个时候你必须对做某事下一个价值判断然后你才会去做或不做某事。如果你把那个对你是坏的事情当作对你是好的事情去做了,或者把那个对你是好的事情当作对你是坏的而拒绝了,那么你是在错误的价值判断引导下犯罪了。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你会下一个错误的价值判断?奥古斯丁说:“当意志忠于公共的不变的善,便会得到属人的最大、最重要之善……但若意志从共同不变之善转回到它自己的私善,或外在的或低下的事情,它就犯罪了。”《论自由意志》第二卷第19章第53节,中译见[古罗马]奥古斯丁:《论自由意志》,成官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136页。这个公共不变之大善在奥古斯丁这里就是德行,而私善或低下的事情就是人的虚荣心或生理欲望。显然,在奥古斯丁这里,人们肯定是在某个动机的驱使之下才会做出错误的价值判断并进一步犯了罪。
再来看看在笛卡尔这里错误的认识是如何发生的。简单地说,在我们的理智尚未获得关于某物的清楚明白的知觉的时候,我们的意志就贸然地肯定或否定某物,于是我们就犯了错。这里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果意志肯定或否定某物的行为只不过为了获取关于某物的知识,那么在我们的理智尚未获得关于某物清楚明白的知觉的情况下,意志又出于何种目的而急着去肯定或否定某物呢?要知道,在我们获取关于某物的知识即我们就对象本身下一个客观的认识判断的过程中,我们根本不必也不能考虑对象与这个下判断的我之间的关系。既然如此,那么在理智没有获得关于外物清楚明白的知觉之前,我们根本没有必要急着去下判断。只要我们处在一个纯粹的求知环境中,那就不会有人逼着我们仓促下判断,急着下判断非但不能带给我们生理的快感或即刻的利益,反而可能会由于仓促出错而受到行家的批评指责。也就是说,按照奥古斯丁的理论,意志做出错误的价值判断并且因此犯罪是有明确的动机与驱动力的,但在笛卡尔这里,根本不存在任何一种动力驱使意志贸然地下判断或做选择。由此看来,从逻辑上说,笛卡尔不可能将奥古斯丁那里的恶源于自由意志的误用成功地转换为错误源于自由意志的误用。
至此我们可以这样解释笛卡尔在《第一哲学沉思集》中关于错误来源的各种奇怪说法:从根本上说,笛卡尔对人的理智能力持充分的信心,他认为只要正确地运用自己的理智能力我们的认识就不会犯错;但是,为了向教会人士表现自己的谦卑态度,他宣布上帝赐予我们的理智能力本身是完满的,错误源于我们对这种能力的不正确使用,这样一来他就可以借用基督教的神义论问题框架来讨论错误认识的来源问题;在进一步分析我们如何误用了上帝赐予的认识能力的过程中,笛卡尔还是不愿意让我们的理智能力为错误认识承担责任,于是他就刻意制造出理智能力不下判断而是意志能力下判断的谜局,并且说错误源于在理智尚未获得关于外物清楚明白的知觉的情况下意志就贸然地肯定或否定外物,这样他就顺理成章地让自由意志为错误认识承担了主要责任。虽然这里认识犯错源于自由意志的误用的说法与奥古斯丁那里恶源于自由意志的滥用的说法显得非常相似,可是在笛卡尔这里认识犯错并不像在奥古斯丁那里行为犯罪那样有明确的驱动力,因此,笛卡尔不可能真正成功地借奥古斯丁回答恶源于何处的答案来回答错误源于何处,不过这种偷梁换柱的手法却使得他可以在掩盖了自己对人类理智能力的绝对信心的同时又口头上向基督教传统宣布了效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