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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税负“只减不增”浅析

2016-07-05袁国辉

新会计 2016年6期
关键词:征收率流转税进项

袁国辉

李克强总理多次阐述了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国家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说,“政府工作报告已经下达了全面推进营改增的总攻略,作为主攻部队,一定奋勇当先,攻坚克难,务求全胜,保证5月1日顺利落地”“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

营改增给谁减税了

从前期试点看,营改增减税已取得积极成效,改革红利持续释放。纳税人减轻税负,大致可分两类:一是因税率或征收率调低进而税负绝对减轻的纳税人,另一是因为进项税抵扣进而税负相对减轻的纳税人。

税负绝对减轻的纳税人包括:原来交营业税的小微企业,变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后,征收率成了3%,绝对降低了;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实行简易征收的,征收率与原来的营业税率相同,但由价内改为价外,税负绝对减少了;服务业出口企业,营改增后国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等于直接减少了占出口收入5%的税负。

税负减轻的纳税人包括:设立有提供内部服务子公司的集团型企业,以前内部服务收入交营业税,改增值税后进项可用于抵扣,集团内部真正做到了无须重复纳税;有机会取得较多进项税票的企业,预计房地产行业是最大赢家;有购买办公建筑意愿的企业,不动产可纳入抵扣范围,企业税负会因之降低;原增值税纳税人,因为有更多的机会可获得服务业的增值税进项票,税负会有所降低。

“只减不增”的层级

税负“只减不增”,体现在两个层级上,一是国家的整体税收只减不增;二是各行业的税收只减不增。对于特定企业,能否一一做到税负只减不增,或者对于特定企业的单项业务也一一做到税负只减不增,这是有难度的。每个企业能否在营改增的过程中分享属于自己的红利,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对营改增政策的理解与运用,另一方面取决于企业后续业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只减不增”要看综合税负水平

营改增对纳税人税负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原营业税的纳税人,也影响到原增值税纳税人,而且对税负的影响并不仅限于流转税。因为营改增后流转税的征收发生了变化,税率或征收率变了,计税依据也变了。对应的附加税会随之发生变化。在合同额不变的前提下,营改增后会计确认的收入会变少。同理,因为进项抵扣的原因,成本费用的确认也会减少。

营改增后,因流转税的变化会带来叠加效应与对冲效应。叠加效应指增值税的增减会带来附加税的同向增减。对冲效应是指企业所得税往往会与增值税的增减呈反向变化。盈利企业,营改增后税负的整体变化会因为对冲效应而趋于平缓。亏损企业因为只存在叠加效应,要么雪上加霜,要么锦上添花。因此对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的理解不宜拘泥于增值税,而应综合看连锁效应。

“只减不增”是过渡阶段的特点还是惠及永远

营改增最后的攻坚战围绕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展开,这四个行业营业税规模高达万亿元,占所有行业营业税总额的78%。

对于建筑业、房地产业,为避免营改增后因税率大幅提升导致企业税负加重,税务部门给出了过渡性方案——简易征收,对老项目实行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简易征收时征收率不变,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简易征收等于是绝对减税。

如果营改增过渡阶段结束,行业、企业还能否享受或保持税负“只减不增”的利好?未来企业税负是否会反弹,进而绝对上升?估计这是诸多企业本能的担心,这种担心不能说是多余的。一方面,不确定性终归存在,营改增后企业纳税会出现哪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待观察,税务配套的政策和细则也有待制定与完善。另一方面,企业自身能否在内部作出准确的业务判断,能否选择恰当的供应商,能否取得足够的进项税票也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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