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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渗漏原因不能举证,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2016-07-05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6期
关键词:丁某周某天花板

基本案情

周某与丁某系上下楼邻居,周某住三楼,丁某住四楼。2014年9月8日,周某发现丁某家厨房和卫生间漏水,造成他家厨房和卫生间天花板受潮、发霉腐烂。周某多次要求丁某停止侵害并负责更换损坏的天花板,丁某置若罔闻,拒不履行相邻方应尽的法定义务。周某于是将丁某告上法庭,要求丁某对漏水的厨房、卫生间进行修复,停止侵害,并更换周某家厨房、卫生间的天花板。

法院审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与被告丁某系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5年3月10日,原告报警称楼上丁某家房屋漏水,影响其日常生活。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解决。2015年3月1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原告户厨房、卫生间天花板受潮、发霉腐烂是否因被告房屋漏水所致,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告受损天花板更换、重做的费用”进行鉴定。后因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评估费用,法院按撤回鉴定申请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双方因房屋居住、使用产生的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家厨房与卫生间的防水未做好产生漏水,进而导致原告家厨房、卫生间天花板受损,对该主张原告需举证证明存在渗漏现象,以及渗漏的发生与被告房屋未做好防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提交的照片等证据能证明天花板受损及房顶存在渗漏的事实,但尚不足以证明渗水现象与被告房屋防水措施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不能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水滴渗漏现象的出现。原告因故未缴费,鉴定申请被撤回,由此致使渗漏现象的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原告未完成举证责任和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前提下,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的,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因房屋渗漏导致的纠纷中,原告不但要举证证明存在渗漏的事实、渗漏造成损失的大小,而且还要对该损害后果与被告房屋防水措施不当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原告通常并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所以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通过专业机构的鉴定来确定渗漏的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大小。

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需由申请人先预交鉴定费用,该费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如申请人不及时预交鉴定费,导致鉴定申请被撤回的,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后果。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对房屋渗漏的原因无法达成一致、而原告又不具备专业知识自行举证时,建议原告务必申请进行鉴定,否则很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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