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与P2P金融合作之路
2016-07-05宋宇宏
宋宇宏
【摘 要】当前P2P在迅猛发展之际,融资方便、收益可观的新型金融模式吸引了众多投资者和融资者的目光,而同时也引发了大众对于风险的担忧和思考。同时,随着逐渐严格的监管措施的不断出台,如何能够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降低面临的风险,并满足监控要求?引入保险无疑是最佳的风险转移方式之一。本文就当前的保险公司参与P2P业务的方式及未来的保险行业与P2P金融合作的发展之路进行了初浅的探讨。
【关键词】P2P;保险公司;风险;资金托管;风险准备金
P2P是peer to peer的缩写,原意为点对点的意思,P2P金融即在互联网中,搭建一个中介平台,有投资需求的人通过这个平台把资金借给有筹资需求的人。可以形象的想象出来一个美好的画面:在一个类似网络聊天室的地方,世界各地的人登陆进来,有人大喊:我要借一万元,一年后我连本带息支付一万一!有人则大喊:我有现金,想借钱的找我,一分利!
P2P金融这个舶来品,在中国迅速生根发芽,在政策的边缘地带迅速膨胀壮大。原因就不在这里分析,因为并非本文重点。但是,信贷规模在2014年就已经达到了2500亿元。这意味着P2P这个新型行业已经不能被忽略了。
P2P公司在野蛮生长之中,除去P2P平台恶意诈骗跑路的话,最让人担忧的就是借款人是否会还钱,高收益的背后,总是隐藏着高风险。在传统的P2P公司保障的模式中,引入担保公司对信贷进行担保,当借款人不還款,担保公司用来偿还投资人的损失。这种模式在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中已经被否定,担保公司退出是注定的,因为担保公司并不靠谱,担保公司耍赖或者跑路一样会让投资人血本无归。若平台不能保证投资人的收益,在中国P2P公司的发展将举步维艰,这时候各家公司都在寻找下一个更好的模式。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这是否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一个机会呢?目前来看,保险公司大都没有深入的参与P2P公司,首先因为中国的保险公司并没有积极的参与这波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之中,其次保险公司也没有找到一个合理的模式来介入P2P金融,既能自己获得收益,又能保证不会被风险所吞噬。
在这个过程中,也不烦保险公司进行了尝试。目前保险公司与P2P平台的合作存在几个级别,可以根据保险公司参与P2P业务的核心这个维度划分为初中高3个等级,大部分保险合作为初级。初级即意味着没有详细的进入P2P平台交易的核心环节,仅在外围的业务中,保险公司进行了担保。这种初级的合作,总结一下大概分为了一下几种方式:
一、账户的安全保障
账户资金的安全险,仅是当个人客户把资金投放到了平台,如果被人盗取,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案例:阳光保险与拍拍贷的合作
点评:这种保险仅能解决资金被盗用,也只是让个人投资者看起来好像很安全,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并不属于这类保险的保障范畴。当借款人发生违约时,保险公司是不会进行赔付的。
这种保险有一定的存在意义,目前P2P平台大都只是让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存管,第三方支付公司做支付没有问题,但是如果把钱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确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并没有做资金存管的资质。不过自从国家颁发第一张三方支付公司的拍照起,目前三方支付公司还没有一家发生跑路的现象。但三方支付资金存管也是存在系统性风险。
二、交易资金的保险
账户安全险保障的是账户中资金的安全,而交易资金保险,则是解决了投资人在充值、提现的资金出入的安全。
案例:依然是阳光保险与PPmoney的合作
点评:这种保险最主要的是保障在支付结算中的风险。其实这种保险能够发挥多少价值值得商榷,目前P2P公司均是使用了三方支付公司,并且中国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主要有银联系与支付宝、财付通把持。在这个寡头竞争的市场中,三方支付较为成熟,在支付结算中资金的风险更低。所以这类保险也可以理解为P2P平台一种营销的方式。
阳光保险做出了以上这两种保险可以是作为一种保险公司试水P2P行业的案例。
三、借款人人身意外险
借款人不还款的理由是五花八门,但也的确有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导致借钱人失去了偿还债务的能力。因为有些保险公司针对借款人的人身安全定制了意外险。保险内容大概为:一旦借款人出现亡故、伤残、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失去偿还债务能力时,保险公司来向投资人进行赔付。
案例:中国人寿与微金所的合作,中国人寿为微金所的借款人提供了上限为3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
点评:这种保险可以理解为人身意外险在P2P领域的运用,因为即便不是借款人也依然可以买人身意外险。但这类赔付可以理解为赔偿款专用,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因为笔者没有获取借款人违约原因的数据分析,隐藏这种保险的效果依然需要等待观察实际效果。
四、融资方抵押物财产险
有了对借款人的人身意外险,自然也就可以延伸出来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的财产险。当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出现意外,则保险公司对抵押物进行赔偿。
点评:这类保险与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有异曲同工之处,但是抵押贷款只有在融资方为企业,或者个人借款用于购车购房的情况下才能购买,并且实际效果需要有待考察。
以上为几种主要的保险公司与P2P行业初级的合作,但是可以相信的是保险公司可以在更多的领域与P2P公司进行合作,进一步踏入P2P的核心业务。
在文章的开头就已经说明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担保,已经被监管机构禁止,但在具体的P2P监管细则出现之前,P2P公司在探求一种新的业务模式,实力雄厚的P2P公司,比如宜信,就使用风险金模式:从公司的收入中,按照坏账率计提风险准备金,当客户发生违约之时,则使用风险金进行赔付,并且P2P公司不得挪用风险准备金用于他用。
风险金的存管方(或称为托管方)一般由三方支付公司保管,宜信公司部分业务已经完成银行资金托管,则风险金的保管方为托管银行。
根据宜人贷(宜信的一个P2P子品牌)在官方网站悬挂的由广发银行出具的风险金托管报告中,在2015年10月底,该笔资金已经达到了3.4亿元,并且该数字还在逐月增加。
银行的托管业务不等同于存款,因为托管业务属于银行的表外业务,而存款业务属于表内业务。换一个通俗易懂的说法:当把资金存进银行时,银行是需要付利息的,但当把资金托管至银行时,银行不但可以不支付利息,同时还可以向托管方收取托管费用。
宜人贷把3.4亿元从自有资金——从收入中计提的风险金(每月还在以数千万递增的)托管至银行,不但不能获得利息,并且还需要支付托管费。
正常的情况下,外界会认为宜人贷为了一张风险金托管报告付出了很大的机会成本。但从另外一个方面分析,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宜人贷付出了更多的代价。
风险金从收入中计提,在尚未赔付之前,均为自由资金,这部分资金需要缴纳税务。这笔资金不但不能为P2P公司带来收益,同时还需要背负税务负担,这可以理解为宜信——宜人贷为了让投资人放心从而付出的成本。
在上面的章节描述了宜信以及与宜信类似的P2P公司面临的现状,在这之中保险公司是存在着巨大的机会。
保险公司如果主动和P2P公司合作,可以设计出来一种新型的保险,这种保险核心为三个要素:一是理赔金额可以不大于投保的保费。二是理赔不限制次数。三是投保长期有效,不存在期限。
直接看这种保险,外界则会惊讶P2P公司为何会购买这种保险,但这种保险为P2P公司在满足了风险金安全,并且有公信力的前提下,极大程度的降低了财务成本。
首先,P2P公司使用风险准备金购买这种保险,并且可以按照保费金额进行赔付,因此风险金虽然没有变多,但是不会缩水。
其次,投保长期有效,并且不设置理赔次数,再加上保险公司不能倒闭的属性,这笔资金安全性将不言而喻。
同時,风险金将不会被挪用,因为风险金均已经转换为保险,资金的归属权发生根本的变化,当把资金托管至银行时,风险金依然为P2P平台所有,但购买了保险后,资金的归属就彻底转化为保险公司所有,因此则不会存在被挪用的嫌疑。
在使用保险公司的信用作为背书,让投资人安心的背后,对于P2P公司最大的益处在于极大的降低了P2P公司的财务成本。
因为这笔资金购买了保险,则在财务中该笔资金则列为支出,不再列为收入,可以让P2P公司减免公司所得税,在中国税负对企业经营还是一个沉重的负担,这样通过从风险金托管至银行的模式变革为购买保险的方式,能够让P2P公司在不降低公信力的前提下,极大的降低了财务成本,这是P2P公司非常乐于选择的一条道路。
在这种业务模式中,保险公司赔付的资金最多等同于保费,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业务,可以理解为零风险业务,在不出现系统性风险之前,保险公司将长期持有一大笔资金,如果出现借款人大面积违约,则保险公司最多赔付了当初投保的资金,并无任何损失,保险公司何乐而不为。
当然在保险公司与P2P公司合作之时需要仔细甄别P2P公司,看是否为正规经营,这则是另外一个话题,不在本文中详细展开分析。
按照2014年的数据,P2P信贷的总量2500亿元计算,有50%的P2P公司采用了风险准备金的模式,如果按照坏账率为4%计提,这将是50亿元的市场,但是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处于刚刚兴起的阶段,如果能够良好的发展,除去媒体对其的妖魔化,增长率能够达到三位数,前景异常乐观,这将是一个很大的市场。
在这种保险公司+P2P的模式中,对于保险公司与P2P公司来说是一种双赢的模式,但是这会实际的削弱银行在P2P金融中的地位,相信也是P2P公司乐于见到的一种场面。
反观银行方面,P2P本身这种民间借贷就打破了传统银行业的垄断,并且互联网金融在中国迅猛发展,本身就为银行的心头大患,在P2P合规性之中,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作为唯一的客户资金托管方,银行多少在一定层面上挽回了一些,大有失之东隅收之桑榆的感觉。同时银行还能对托管在其P2P平台的客户进行定向营销,进一步打击P2P公司。如果这时候保险公司介入,将破坏银行的布局。但若此时监管部门把监管细则制定明确,不准保险公司介入分一杯羹,那么保险公司将面临被动局面。
因此若保险公司在当前状况下能够积极主动介入,而不坐等机遇,与P2P公司达成良好的合作,用实际的结果来向监管部门展示保险公司+P2P的方案的可行性,同时也可以在P2P行业监管细则出台前,积极游说监管部门,制定一个公平的,有益于行业发展的监管细则。那么,不难预见,随着保险行业与P2P金融合作的不断加深,最终双方将获得双赢。
参考文献:
[1]士小文. 告别担保公司,“P2P+保险”能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吗?[Z].零壹财经,2015-10-22.
[2]宜信宜人贷与广发银行达成P2P资金托管合作[Z].南方都市报,2015-6-10.
[3]中国人寿再入局P2P 联手微金所推借款人意外险[Z].网易财经,2015-02-05.
[4]拍拍贷安全系统再升级 联手阳光保险战略合作[Z].东南网,2015-08-21.
[5]PPmoney与阳光保险集团签订合作协议[Z].新华网广东频道,2015-04-30.
[6]2014年P2P网贷总量或破2500亿元[Z].新华网,2015-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