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现状及展望
2016-07-05余世海
余世海
摘 要:法人财产权和股权的性质是一个争论颇久的话题,目前学界对此问题提出的观点不下十几种。但笔者不同意当前理论界的所有观点。笔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根本不像多数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一种单一的权利,而是由各种财产性权利组成的混合性权利,它是一个同个人财产权相对的概念。当前占主流地位的法人所有权说不符合民法学中的“一物一权”理论,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这提醒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学术语的内涵和研究方法上的特点。至于股权,笔者经过分析认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具体权利能力,从具体权利能力的视角出发.可以最大限度地解释股权的内涵和特点.因此权利能力说是一种效力最大的范式理论。
关键詞: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权
一、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概述
法人财产占有说认为国家是全民财产的所有人,企业则享有具有独立物权性质的占有权;这种权利是一种相对所有权,企业据此可以自主支配一定的全民财产。占有权说很难涵盖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与公司实际运作状况不相符合,且同样使得公司产权不清、责权不明,因而也应当摒弃。
法人所有权说认为公司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性质的物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而股东对于公司财产只享有股权。这一理论承认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从而使得法人财产权成为独立于公司股东的独立财产权,并可基于此建立起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因而为许多学者所主张。
综合权说认为法人财产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诸多民事权利在内的一种综合性民事权利。所有权说与综合权说的分歧在于对权力对象范围的认识不同。所有权说看到了公司法人对自己财产可能享有的所有权内容,但是忽视了公司法人对于准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及其他权利的可能享有。因而,综合权说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理论,应当承认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
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用益权说、双重所有权说、信托所有权说、经济所有权说、占有权说、经营权说、物权说、股东按份共有说、中介所有权说、所有权说等。下面简要分析其中的几种主要观点:
1.用益权说
该说借鉴用益权制度,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国家所有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成为一种虚有权。但是,民法中的用益权制度一般是建立在不动产之上,而国有企业的财产除了不动产还包括动产。
2.双重所有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所有权是所有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独立支配权。由于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可以依法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公司的财产应当属于公司法人所有。但是,股东虽然以出资把自己的所有权权能转让出去,自己不能直接行使所有权的权能,股东对其财产独立支配权的性质并没有改变L。公司的财产在最终意义上是属于股东所有的,这是一种价值形态上的所有权。
这种双重所有权的观点违背了传统民法“一物一权”的原则。在所谓的两个所有权中,究竟哪一个拥有所有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这是该学说无法完满解释的地方。实际上,最早提出双重所有权学说的主要是经济学家,而在经济学上,所有权是指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支配权,这与法学上的所有权概念是不同的。经济学意义上的所有权主要是指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所享有的权利。这种双重所有权说将经济学上的所有权概念与法学中的所有权概念同时使用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论证方式,会造成逻辑上的混乱。
3.经营权说
经营权说认为,国有企业享有的是一种对国有资产依法占有的经营权。经营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企业享有经营权的前提是国家仍然对投入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该学说是我国民法学者多年来曾广泛持有的观点。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一系列关于俩权分离(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政策法规都似乎为其提供了佐证。另外,1994年《讼司法》颁布后,更有人以该法第4条第3款讼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为依据认为法人财产权在性质上非经营权莫属。该观点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护出资者权益出发,主张法人财产权为经营权,模糊了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利于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在我国,肯定法人所有权的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能够实现法律关系明晰化
所有权既是交易的前提,又是交易的后果,肯定法人所有权后,法人之间的财产让渡成为所有权的让渡,法人同时享有作为交易结果的受让而来的财产所有权,法人转让和持有财产中的产权关系因而明确,企业处分财产的行为不再受种种不透明的和不必要的约束,也消除了经营权让渡上的种种模糊性。
2.使出资者(股东)的有限责任和法人的独立人格立于坚实的财产基础之上
出资者的有限责任是由转让出资财产所有权而换取的,法人的独立人格也因享有所有权而具有彻底性。承认法人所有权能够使法人财产固定化,既能阻隔出资者以所有人身份进行支配,又为企业的债权人提供一般担保,是在有限责任与维护交易安全之间谋求公平的财产支点。
3.使企业财产权的性质名实相符,名至实归,使法律概念和制度科学化
法律概念都是以其高度的精确性反映客观事物,将具备所有权实质的财产权有意地回避所有权之名,无异于指鹿为马,徒增概念上的混乱模糊,因而我们必须还法人所有权的本来面目。
4.使用法人所有权一词表述法人财产权制度可收举重以明轻之效,在立法技术上是一种节约
企业作为独立的人格化的法律主体,既可享有所有权,又可以享有债权、知识产权,甚至人身权(如名称权)。法律规定这些权利时不必面面俱到,只要抓住最具有典型意义的权利进行定性,其他权利就不言自明了。财产所有权无疑最具典型意义,即所有权既是债权的前提,又是债权的结果,企业发生债权是为了更好地取得或利用所有权,享有所有权就当然能够享有债权;既然企业可以作为所有权主体,那么当然也可以作为他物权、知识产权乃至人身权的权利主体。
参考文献:
[1](美)奥利弗·哈特: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
[2]吴敬琏:《现代公司与企业改革》,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巨中译,载《经济学动态》1996年第6期185页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