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权的思考

2016-07-05杜鹏

大东方 2016年5期
关键词:公司法人股东会法人

杜鹏

摘 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虽然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己经有近十年的历史了,可是在我国还是一个人们感到非常陌生的领域。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发展到今天的形势下,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系统性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公司法人;治理权;思考

一、法人治理结构理论的简述

多年以来,如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法人治理结构,一直是我国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竞争力,让其做大做强乃至走向国际的重要着力点。改革的30多年历程,是企业制度、产权结构、公司内部结构建设不断完善、不断修正的过程。从笔者的工作实际出发,笔者从管理的角度,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做一个案例的剖析,以便于为研究者、改革者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供研究材料,也同时是对自身管理工作的梳理和反思。近些年来,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公司法人治理这个议题做了大量在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对所公司法人治理涉及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国内外都出现了大量的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

1.法人治理的概念

法人治理结构(简称法人治理),英文表述为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公司治理,其概念有丰富的内涵,不同的学者对其定义不同。定义的区别显然是每个学者选取的角度有所区别,但对法人治理的核心部分已有相当的共识。择要而论之,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在公司内部,由所有权人、经营管理者和公司员工三者间形成的各种各样制衡关系。当然,除了在公司三种当事人之间的这种管理关系外,它还涉及公司的控制权配置方式和激励机制的设计。产权、激励、制度、制约等关键词法人治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对着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逐渐形成的,并随着新的经济形势和管理需要不断地走向完善。

2.根据公司法人治理作用的定义

美国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Oliver Hart)作为公司法人治理的重要研究者之一具有特殊的地位。他提出了分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分析框架。他的研究成果指出,只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在一个企业、公司或者组织中就必然存在公司法人治理问题。由于每个人在其行动中付出的各种成本都可以直接得到补偿,因此他们的积极性不需要利用激励机制来调动,也不需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解决争端,整个企业变得没有争端可言,但也十分不经济。极有可能的后果是:个人只管执行命令但是对对自己行动的有效性和公司经营的绩效毫不关心。

3.根据公司法人治理的产生

科克伦和沃特克在他们的研究论文里指出,公司法人治理主要问题是,企业在管理活动中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由于互动而产生的问题。他们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的核心问题是;A:事实性的问题—谁从董事会决策、高管的管理实践中受益;B:规范性问题—谁应该从董事会决策、高管的管理实践中受益?当一个企业在权衡“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时,就产生了公司的治理问题。

二、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与演变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

在我国,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是通过制度安排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公司法》,确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简称新三会)的权力结构,包括权利,职责,人数,议事规则等,明确新三会的职责边界,特别要规范股东的权力范围。由董事会负责组建经营班子、选聘高管管理人员(职业经理人)。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是要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实行所有权,经营权和監督权的三权分立。

2.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演变

(1)股东会中心主义。在传统的公司法理念上,公司作为一种私法上的自治组织,法律赋予它从事商事经营的资格或权力,至于公司如何行使公司权力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谋取利润,那是公司成员自己的事情,法律不作强行规定。公司的成员就是股东,它们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从而股东会也就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并受股东会的控制。到19世纪,发达国家确立了公司设立的准则,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也被确定下来。主要表现是:公司的董事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增资、减资和章程的修改须由股东会批准;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由股东会决定。

(2)董事会中心主义。20世纪是大公司支配社会经济的时代,而大公司的控制权的中心又是由股东会向董事会转移的时代。

随着科技的迅速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企业间的竞争加剧,大规模现代股份公司不断涌现,加上证券市场的高度发达,公司股份流转加快,公司股份日益分散,出现了少数大股东控制公司和小股东众多的情形。同时股东大会本身也发生了变化,对大量存在的小股东来说,一方面,他们单枪匹马的微弱力量是不可能对公司的经营者构成影响的;另一方面,这些小股东也缺乏应有的知识、精力、时间和财力对公司董事实施有效的监督。如此一来,“没有控制权的财产所有权与没有财产权的控制乃是股份公司发展的逻辑归结。世界多数国家公司立法顺应这种变化,先后废除股东会中心主义而改采董事会中心主义。

三、应该进一步完替公司治理法规体系

目前的中国,还没有形成一整套详尽、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这常常使人们把有限的精力花费在无效的内耗上去了。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特别应该考虑如何建立起强有力的、具有问责制的执行机构的问题。

1.如何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新生事物,因此,必然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因此,如何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使之更有利于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是很重要的研究课题。这里也包括如何建设一支具备专业素质的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的问题。

2.如何从杜会的角度,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社会对上市公司进行制约的关键是要建立完整的企业信用机制,以发挥其对企业发布信息真实性的监督作用。这里应该包括建立失信的惩罚机制和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应该使上市公司深切地感到:公司如果公布不真实的信息所付出的成本,要大于其公布真实信息的成本。

参考文献:

[1]魏杰、汪异明.到底什么是企业家,中国企业家杂志,1997.8

[2]周叔莲等.论企业家精神,经济管理出版社,1989

[3]耿建新等.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初探,会计研究,2002.2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猜你喜欢

公司法人股东会法人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增强打造世界领先内生动力——中国石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践与思考
大股东会支持上市公司吗?——基于大股东股权质押的视角
非营利法人破产特殊制度安排研究
陕西省法人及其他组织违法失信“黑名单”
台湾地区“公司法”下关于监察人独立召开股东会之权限与案例研究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
公司治理的自治原则及其例外——以公司章程对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划分为中心
论类别股东会
美国慈善法人制度及启示
公司法人本质属性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