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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打假喜与忧

2016-07-05法人肖岳

法人 2016年6期
关键词:公正知识产权犯罪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外资打假喜与忧

文 《法人》见习记者 肖岳

尽管已经多年打击,但国内假冒商品依旧没有杜绝,深受其害的知名品牌,尤其是全球性知名品牌,多年来也与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在逐步净化市场。

假冒商品一方面侵害正规品牌信誉,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给消费者带来使用方面的潜在安全隐患。作为市场顽疾之一,假冒商品的打击和清理,无疑也是一场持久战。

2016年5月12日,中国外商投资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下称“品保委”)评选的2015—2016年度10个知识产权创新保护刑事案件、10个非刑事案件和5个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典型案例在京发布。

中央有关执法部门负责人、十佳案例和“两法”衔接典型案例获选单位代表、驻华使馆官员、商会、国际组织、学术界、媒体、内资企业嘉宾与品保委会员代表等300多人应邀出席发布会。

品保委主席陈小东在会上呼吁,知识产权应当依法、平等、严格、公正和创新保护。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虽不完美,但最重要的变化往往起步于很小的地方。在看到积极变化的同时,也要看到尽管部分行业制售假形势得到遏制,但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愈演愈烈,单一的法律责任追究威慑不足,需要更多组合拳。

外资品牌打假路

“知识产权人是探路者、谋划者、守护者和追梦人。品保委在企业打假维权战线上已经探索、谋划、守护和追梦了14年,并将继续坚守下去。”陈小东在致辞时表示。

近年来,外资品牌被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而随着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的发展,侵权形式和特点也在不断变化,维权难度在增加。

从2016年的案例不难看出,侵权途径多样化,行邮渠道案件多发,网络成为重要平台。部分行业犯罪团伙家族化、地域化趋势明显。此外,违法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也在强化,假地址、假联系人、假生产者信息充斥。

与此同时,刑事和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更加紧密联手,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高科技手段,提高办案准确率。利用垂直管理、联动机制,大大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效率。此外,司法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处以实刑,彰显了法律威慑力;加重处罚金额,对违法侵权行为予以更加严厉的经济制裁。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和安居乐业,关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也关乎国家经济建设安全和社会生活稳定。

陈小东介绍说,自2002年以来,品保委持续开展年度“十佳案例”评选活动。参评的案例由会员企业提名,分为刑事与非刑事两大类,包括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案件。自2012年起,品保委还设立了“两法”衔接典型案例。2015 ~ 2016年度评选出的10个最佳刑事案例,10个最佳非刑事案例和5个“两法”衔接典型案例,集中在商标和专利领域,覆盖机械、电气、医药、日用品、服装和安全用材等多个行业。

“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吸引外资工作中绕不开的话题。”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副局长李勇在发布会上发言时表示,商务部有关部门在对外交流中,知识产权问题可谓“逢会必谈”。许多计划来华投资的外资企业表示,最担忧的就是作为立身之本的技术、专利被侵权。

李勇认为,在保护知识产权上,中国的进步是明显的,如果说在十几年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还是中小学生的话,那么今天已经成了大学生。当然,与欧美国家相比差距还很大,但中国一直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视为吸引外资过程中必须要做的工作,是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门,中国的努力也受到外资的普遍认可。

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毫无疑问,知识产权保护是企业发展壮大、走向世界必须要迈过的坎。作为企业来说,一方面必须积极维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竞争对手滥用知识产权法律手段对自己展开打击。

陈小东认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应该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首先,知识产权应当依法保护。依法保护要求立足新形势,适应新需求,及时填补立法空白,确保有法可依。如互联网侵权假冒问题愈演愈烈,而电子商务法千呼万唤不出来,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也应及时跟上。有法可依要求立法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论证并经得起实践检验。

其次,知识产权应当平等保护。外企在华的全资或合资子公司都是依法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应当享有国民待遇,应当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享有同等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且平等保护要求在跨国企业之间不因所在地区、所属国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此外,平等保护还应该是持续、稳定、长久、可预期的,不因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国与国之间关系的变化而出现波动。

第三,知识产权应当严格保护。严格保护就是要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开展更严格的执法工作。应该加大对侵权假冒行为的行政查处力度,强化行政责任的追究。在立法上,应适当扩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类型,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应当立案的坚决立案,应当公诉的坚决起诉并适度适用缓刑和罚金刑。

此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还应有效衔接,既杜绝以罚代刑、有案不移,也严禁推诿扯皮、拒收移案。所有侵权假冒货物应能够依法、环保处置,而不应污染、破坏环境,甚至继续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

第四,知识产权应当公正保护。公正保护包括办案程序上的公正,处罚、判决中法律责任的公正和各方合法利益平衡中的公正。办案程序上的公正突出表现在权利人被害人地位的明确,权利人出具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及销售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数额的合法合理认定。处罚、判决中法律责任的公正需要兼顾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形态、侵权行为的危害后果及不同法律责任的合理承担。

第五,知识产权应当创新保护。当前,传统领域假冒侵权产品逐渐向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市场渗透,战线愈拉愈长。互联网领域假冒侵权形势更加严峻,专利、著作权侵权问题激增,域名侵权案件多发,断、删链接效果有限,实体店查处更难开展。

打击假冒仍须探索

陈小东指出,传统的维权思路,传统的调查手段,传统的保护路径在新形势下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需要创新思维,需要更新手段,需要另辟蹊径。

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在发言时表示,自2011年以来,公安机关已经连续四年开展打假专项行动,累计破获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假冒伪劣犯罪案件17万起,涉及总金额超过一千亿元,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滋生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因素依然存在,犯罪的形势依然复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挑战和任务依然艰巨。

首先,打击假冒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侵权假冒高发频发的局面并没有根本的转变;其次,犯罪地域出现扩散的趋势,由原来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逐步出现全国性持续高发的态势;再次,产业化特征突出,综合大量的案件,不法分子生产假冒包装材料,批发网络进行销售,零售商家消化会员,形成了环环相扣、层层获利的链条;第四,网上犯罪问题严重,互联网+侵权假冒成为一种典型的远程非接触性的犯罪,电商加物流加网上支付成为犯罪标配流程,颠覆了传统面对面洽商和交流的模式,打破了时空界限,由此引发更多的跨地区、跨国境的犯罪;最后,犯罪的危害呈现复合化,一方面侵权假冒犯罪往往与贿赂、偷逃税、违法印制印章等合作,另一方面各类侵权价码商品,特别是视频药品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消防器材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

“因此,打击犯罪仍然任重道远,仍是公安机关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需要合力应对的一项艰巨任务。”张景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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