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支撑民间投资走出低谷
2016-07-05法人刘兴成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独立观察
法治支撑民间投资走出低谷
文 《法人》特约评论员 刘兴成
据2016年5月1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1—4月,民间投资8.24万亿元,同比增长5.2%,与去年全年10.1%的增速相比接近“腰斩”。民间投资占比也相应下降,2016年前4个月,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为62.1%。而在2006-2015年间,民间投资在社会总投资中的占比从49.8%一路升至64.2%,民营经济在稳增长、促创新、增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民间投资降幅持续扩大,说明民间投资进入低谷。有必要研究解决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和障碍,让民间投资尽早走出低谷。
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民间投资下降,说明民间投资难以盈利。如果民间投资有合理利润,民间投资不仅不会下降,反应肯定会增长。逻辑如此,事实也是如此。
民间投资难以盈利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主要是成本高。当民间投资收入不能覆盖成本的时候,民间投资就不赚钱。
民间投资的高成本,首先体现在经济成本上。
民间投资办企业,不管是从事实体经济,还是搞虚拟经济,都要有生产经营场地或办公场所。生产经营场地或办公场所的成本高,民间投资的成本自然高。
生产经营场地或办公场所的成本取决于房地产价格,而中国的房地产价格之高,堪比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少地方出现了房地产泡沫。因此,房地产价格高是民间投资成本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民间投资办企业,不管做生产经营,还是提供服务,都要使用人力资源或雇佣员工。中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按说人力资源供给充沛,人力资源应当成本低廉,但由于房地产价格过高,工资待遇中要包含买房或租房成本,抬高了人力资源成本,因此人力资源高成本是民间投资成本高的第二个源头。
民间投资办企业,自有资金不足时,需要对外融资。虽然中央银行公布了基准利率,但民间投资一般得不到商业银行贷款,更难以在证券市场直接融资,只得向民间借贷市场融资,但民间借贷的市场利率一般在15%左右。融资成本高,是民间投资成本高的第三个不可承受之重。
房价高、人工贵、融资难是民间投资成本高的三座大山,降低成本就可以增加收益。但房价高、人工贵、融资难是宏观经济问题,不是民间投资企业自身所能解决的。因此,降低投资成本,是国家层面永恒的主题。
民间投资企业自身能够提高收益的途径,一是创新,二是拥有与众不同的商业模式。在创新和商业模式提高收益方面,民间投资企业需要得到国家层面的教育支持和知识产权保护。
从民间投资到投资
民间投资成本高,既高在经济成本,又高在制度成本,存在所谓国有投资对民间投资的“挤出效应”。
制度成本高,主要体现在投资主体的地位不平等,国有企业存在群体垄断现象,国有企业靠特权资源生存和发展等方面。
谈到民间投资的高制度成本,让人不由想起福建首富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的案例。
2009年8月15日,云南白药发布公告称,接到红塔集团通知,按照相关部门“烟草企业退出非烟投资”的要求,红塔集团拟退出在云南白药的第二大股东地位。
2009年9月10日,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红塔集团将所持云南白药6581.3912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国有法人股以每股33.543元的价格转让给陈发树,占云南白药总股本的12.32%。
陈发树依约在签订股权协议后的五日内付齐了全额的股权转让款22亿元,红塔集团向陈发树开具了收款专用发票。
在陈发树支付22亿元股权款两年多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一直没有过户给陈发树。2011年12月,陈发树向云南省高院起诉云南红塔集团。2012年1月17日,云南红塔集团的上级单位中烟总公司作出审批回复,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同意该股份转让交易。
2014年7月25日,云南白药公告称,公司第二大股东云南红塔集团与陈发树的股权转让纠纷已获终审判决,红塔集团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发树返还22.076亿元本金及利息,红塔集团仍持有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
陈发树本应到手的23亿投资收益缩水为760万贷款利息收入,还为打这场官司支付了高达1700多万元的诉讼费。红塔集团获取了收益,但损失了契约精神和企业信用,同时提高了民间投资成本和投资的制度成本,让民间投资参加PPP等投资心有余悸。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既然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超过六成,民间投资企业与国有投资企业是平等的纳税主体,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就应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民间投资企业与国有投资企业应当是平等的市场主体。
民间投资与国有投资地位平等之后,就应当取消国有投资、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是境外的民间投资)和民间投资的区别。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投资,设立的投资企业,都是地位平等的纳税主体。
市场主体的投资地位平等以后,投资市场准入问题迎刃而解,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自然形成,中国在国际上的投资自由度将会大大提升。在中国范围内超越了民间投资,民间投资就不会单独存在,民间投资问题就成了投资问题,民间投资制度成本高的问题便不复存在。
对投资和借贷立法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国务院先后出台了“非公经济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社会投资39条”(《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这些属于行政法规的政策,被投资界认为操作性不强,对地方政府没有强制性,因此,促进投资的效果不甚理想。
在中国国情下,政策是短期的法律,法律是长期的政策。法律比政策更能降低投资风险:法律的操作性强、确定性强,要规定违反法律条文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监督保障法律执行。
与其制订容易变化的鼓励投资政策,倒不如出台给投资者更明确预期的投资促进法律以及与其配套的借贷法律。投资法和借贷法是中国的立法空白,鉴于中国的金融市场区分不清投资和借贷,因此,立法《投资促进法》和《借贷法》非常必要。
《投资促进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明确投资的定义:指资本所有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预期在未来获得收益回报的市场行为。2、投资者应当对其投资行为负责,依法获取投资收益,承担投资亏损。3、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4、投资活动由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公平、互利、财富最大化的原则,确定投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5、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6、国家对投资实行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准入原则。7、国家保护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借贷法》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明确借贷的定义: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市场主体之间借出资金,收回本金和利息的市场行为。2、贷款人资金的合法性,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3、借贷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借贷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5、借贷双方应当对其借贷行为负责,依法获取收益,承担借贷风险。6、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金额、利息、借贷时间、借贷期限和偿还方式等内容自行约定。7、借贷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8、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担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签订担保合同或在借贷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办理担保手续。
只有依靠法治,才能让民间投资在中短期内走出低谷。只要有法治作后盾,就能够在长期的改革和发展中一劳永逸地解决投资促进和融资问题,让投资和融资为实体经济服务。
(作者系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