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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专车”市场管制问题

2016-07-04刘彤

新经济 2016年7期
关键词:专车网约管制

刘彤

摘 要:近几年,随著“互联网+交通”的快速发展,一种新型的互联网约租车服务模式——专车,在市场上应运而生。然而,这种新型的客运服务方式一直以来也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争议。本文基于专车问题,首先探讨了我国专车服务模式的合法性问题,然后分析了我国专车市场的管制现状,最后就如何更好地管制专车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专车服务模式

一、专车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专车服务模式可分为两类:一是网约车平台把乘客介绍给私家车车主,这种模式以“人民优步”为代表。二是小型客车由汽车租赁公司提供,驾驶员由劳务公司派遣,网约车平台负责提供信息配对服务,以“滴滴专车”为代表。

(一)人民优步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第九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年龄要在60岁以下,要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以内不得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而且,还需要获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道条》第一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应有检测合格的车辆,第十条规定从事客运经营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然而,目前“人民优步”所推出的专车不符合以上条件,私家车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检测,车主也没有经过专门的知识考核,所以更不会存在经营许可证。毫无疑问,单纯发展这类专车阻碍了城市交通的健康发展,增加了乘客的安全隐患。

(二)滴滴专车模式

滴滴专车是滴滴打车2014年推出的为高端商务出行人群提供的优质服务产品。虽然滴滴专车模式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较高,然而它的合法性同样有待商榷。

首先,汽车租赁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根据《道条》标准进行了严格检测,劳务公司派遣的驾驶人员能否满足规定的要求等等,都是未知数。加之目前还没有针对专车服务的保险业务,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再者,专车服务虽与出租车相似,但背后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在出租车服务中,乘客与经营者之间成立出租车经营合同,受《合同法》和相关出租车服务法规的规范,而专车服务涉及到专车互联网平台、汽车租赁公司、顾客、劳务派遣公司“四方民事主体”,使原本应享受运输服务的“乘客”变成了“汽车承租人”。而《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等情形导致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由使用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也就把责任推向了乘客。同时,雇佣合同和租赁合同的存在可能会使乘客承担许多无法预料的法律风险。因此,这种专车服务模式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二、专车市场的管制现状

(一)出租车行业的现有监管

在专车问题的讨论中,许多专家都把矛头指向了出租车行业的监管。目前,我国对传统出租车行业有着多重法律监管,包括明确的市场准入机制,严格的数量、质量、价格管制等,导致出租车市场内部竞争不足,垄断现象严重,进而形成供给与需求失衡,“黑车”泛滥。相应地,专车服务便获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

2014年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第20条首次提出鼓励发展多样化、差异化的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第30条规定,约租车驾驶员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二)《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

2015年10月,交通运输部公布《办法》,承认了“专车”的合法身份并对网约车的进入资格和市场规则作出了详细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第10条),专车驾驶员需获得从业资格证(第14、15条),车辆要经过相应的检测并取得道路运输证(第12、13条)。但是《办法》本身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对专车法律性质的定位不明确,与共享经济发展的趋势不一致,部分条款可操作性不足,等等。

三、完善专车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细化并修订《办法》

针对专车市场现有管制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交通运输部应合理修正并细化《办法》,赋予专车明确的法律地位,避免以出租车方式去监管专车。《办法》的修订要考虑到社会各界的反馈,比如:网约车该不该8年报废?司机要不要考证上岗?发生事故后网约车平台要不要承担承运人责任?等等。其实,在新业态发展的初期,很多问题难以完全看清,这种情况下可以先留出一定空间让它发展,但最终我们一定要遵循尊重实践的原则,从事实出发,细化并修订现有《办法》。

(二)发挥行业自律性管理,辅之以行政监管

专车服务是在传统出租车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新业态,它的目标在于促进客运市场的多元化,如果像传统的出租车一样受到行政部门过多的监管显然是不科学的。因此,笔者建议,专车管理应该以行业自律性管理为主,行政部门监管为辅。建议成立专车服务协会,作为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约租车平台应针对当今“专车”运营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同有关专家研究,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制定出统一的车辆和驾驶员准入标准、市场服务标准、保险标准等。行政部门则起到监督作用,实现政府和市场的合作管理,达到“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的效果。

(三)遵循差异化发展的原则

目前不同的司机、车辆来源,不同的运营模式导致国内专车市场呈现鱼龙混杂的局面,所以很难有一个法律法规能全面考虑到各个城市特有的交通状况。因此,在专车管制处于摸索阶段之际,我们更需考虑各地区专车市场的实际情况。地区不同,经济水平、交通状况等也不尽相同,专车市场自然存在许多差异。如果单纯地以统一的规范标准去管理,难免有些墨守成规。笔者建议,国家应鼓励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规范制度,应采取特有的监管模式予以尝试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贯彻实施交通部针对专车问题提出的“以人为本、鼓励创新、趋利避害、规范管理”十六字方针,才能为这种新业态的发展注入无限活力。

参考文献:

[1]詹艺.基于出租车管制背景下的专车市场研究.[D].长安大学硕士学论文.2015.5

[2]张冬阳.专车服务:制度创新抑或违法行为?[J].清华法学.2016.3

作者简介:

刘 彤 (1995-),女,汉族,河南焦作人,长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3级本科生,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管理)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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