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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分析

2016-07-04陶虹伶段夏莹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措施问题

陶虹伶 段夏莹

摘 要:独立董事制度被引进我国已经十几年了,在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运行方面的缺陷。本文根据中国目前独立董事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从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改革选聘制度、提高独董占比、成立独董协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独立董事制度 问题 措施

一、独立董事相关概念

1.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上世纪30年代,美国首先提出了独立董事制度,其当时是为了防范内部人控制,保障公司投资者利益。70年代初发生的“水门事件”中令诸多公司的董事陷入行贿的丑闻中,本来对于公司经理人就存在的不信任感由此进一步加剧。因此,1967年,美国证监会要求全部上市公司成立审计委员会,其完全由独立董事组成,主要用于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审查财务报告。由此,欧美各国开始了发展并逐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进程。独立董事制度被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而直到2001年5月其才正式全面落户于我国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所确定。

2.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独立董事具有咨询、监督职能,这一点毋庸置疑,而决策是其主要职能。我国的股份公司既设立了监事会,又设立了董事会,这样一种模式被称为“双层董事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这两者的功能有些交叉重叠,如果仅仅将“咨询与监督”视作独立董事的职能定位,那其存在的必要性就要好好考虑一下了,因为这可以通过聘请专业顾问和强化监事会职能的方式来解决。独董制度区别于监事会制度的最根本在于参与决策与否。实行“单层董事会”模式的英美国家,其独董的监督职能显得尤为突出,但也并不是仅仅赋予独董监督的职能,决策仍然是其强调的独董的主要职能。

3.独立董事的职权。除去一般董事具备的权力外,独立董事还拥有部分“特权”。《指导意见》中明确罗列了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的六项权力:“(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制度是否适用于我国。在世界范围看,英美等国家采用的“单层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仅设立董事会与股东会,董事会主要集业务经营和业务监督于一身。而另一种,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双层模式”。这两种模式的根本区别在于采用“双层模式”的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监事会这一用于監督董事会的常设机构,然而“单层模式”的企业却缺少这样的监督机构。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产生正是由于“单层模式”的企业其内部监督职能的弱化。我国属于双层模式,公司结构中已经存在监事会执行监督职能,因此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不可避免的有些重叠。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这项规定确立了独立董事是作为股东的利益代表这一身份,这是从形式上完全阻断了独立董事与经理人之间的联系。但是,在董事选举中大股东凭借其具有压倒性优势的股份可以对候选人的提名进行干涉,或是通过加入分级分期董事会条款在公司章程里这样的做法来全力压制中小股东对选举独立董事的影响,最终导致选出的独立董事无法确切地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3.独立董事的占比。大多数上市公司尽管都按要求设立的独立董事,但其所占比重基本都是偏低的,公司只是出于满足监管规则而聘任独立董事而已。据现行的董事会所执行的表决原则,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中要么属于大股东一方的,要么处于弱势一方,并不能真正履行好决策的职能。在英美等国家,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占比非常高。

4.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现实制约。首先是专业水平,“指导意见”提出:独立董事应当掌握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比较熟悉;同时应当具有五年以上经济、法律或其他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或是高校的学者,或是律师,或是已退休的各级政府官员。其不熟悉公司业务,缺乏具体实务经验,这就造成了独立董事只能是对董事会重要决议作出形式上的审查,难以深入。其次,当前独立董事不参加董事会会议、听任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附和重大经营决策等种种不负责任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政策完善的建议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实行“单层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美国诞生的,而后盛行于欧美各国。中国引入这一制度是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治理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缺陷。然而,十多年过去,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独董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且逐渐沦为“花瓶”董事。要想让这项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必须将其本土化。

1.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时候忽略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的是“双层模式”,其导致了我国监事会与独立董事职能重叠的问题。要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必须要界定好独董的职能与职权。我国的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优化公司的治理结构,让上市公司自由决定将现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的结构是转变为英美国家的单层模式治理结构还是德国的双层模式治理结构,若是选择双层模式,公司需强制引入独立监视,以便彻底解决职权重叠问题,提高治理效率。

2.加大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普遍为1/3。其远远低于英美等国家的比例,我国应当加大独立董事的占比。本文认为可以将比例提升到1/2左右,增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影响。但并不建议参照英美等国(特别美国几乎已达到占比80%以上),这也许会导致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更为严重,影响决策的科学性和效力,结果是适得其反了。

3.改善独立董事选择制度。独立董事的人选一般都掌握在大股东手里,其几乎不能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对大股东确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权利上进行制约。其一,提高中小股东在独立董事选举方面的权利,令其具有与大股东同等且同级的权利;其二,可以指定独立董事中的某几个人选,由非大股东的中小股东推荐选举,确保董事会中有能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独立董事。

4.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来进一步加强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设,课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指导。此协会的主要工作在于:独立董事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的制定,确立独立董事的职责与督促独董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培养优秀的独立董事,加强各独董间的交流,提高独董的执业水平;建立独立董事档案,规范工作绩效评价原则,为社会公众和各中介机构进行独立董事业绩评价提供依据。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起步较晚,其还有一个发展及完善的过程。不能否认的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对于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加强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专业性、强化公司董事会内部制衡等方面都有具备重要性与必要性。虽然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存在诸多不足,但是只要给予足够的重视,不断完善,不断发展,那么其一定能在我国“发光发热”。

参考文献:

[1]王晓阳. 论我国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的完善[D].华东政法大学,2013.

[2]李玉景. 试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D].山东大学,2013.

[3]范林. 中英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和启示[D].华东政法大学,2013.

[4]潘珩.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4.

作者简介:陶虹伶(1993.11—)女,重庆市人,目前研一,会计学专业。段夏莹(1993.07—)女,陕西省西安市人,目前研一,会计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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