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有关问题的思考
2016-07-04张伟忠
张伟忠
摘 要:教育问题是全社会都关注的民生工程,所谓“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特别是义务教育问题关乎着千家万户。然而,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往往与理想不同,甚至是事与愿违,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关键词:义务教育;相关特征;社会现实;反思
1996年我国颁布《义务教育法》,提出义务教育的理念,十年之后的2006年,国家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进一步修订。新义务教育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是在对我国依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经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系列指导和保障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规范。《义务教育法》将维护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指导思想,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义务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等方面问题做出了规定。新法律为我国义务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006年广东更是传出了好消息:从2007年秋季学年起,广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孩子将在今秋免杂费的基础上,进一步免除书费,真正实现“免费”上学,这是一个喜讯,是一个里程碑——从此以后,“收费”义务教育在广东农村正式画上句号,原来由学生家庭承担的书杂费,今后将由各级政府分担。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人文关怀和亲民的思想,凸显了政府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教育问题是民生工程,由于政府的关怀,社会的关注,家长对教育也越来越重视。家长们都有不想让自己的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思想,为了让孩子有个好学校上,家长们更是花尽心思,绞尽脑汁。很多家长不惜重金买学区房,再有就是家长为了孩子能选择优质的学校,不惜周六、周日给孩子报很多培训班,为的是拿更多证书,使他们成为进某些所谓重点中学的条件,真可谓劳心劳累。
在我们慨叹全社会对教育都无比重视的时候,然而,在义务教育方面出现的一些现象和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去思考和探索。
首先,正因为整个社会对教育越来越重视,家长把孩子的一切都交给学校,再加上社会上流传着“只有不会教的老师,没有教不好的学生”这样一种思想,故孩子学得好不好或成绩是否理想,基本上都认为是学校和老师要负最主要的责任(并不是说学校没有责任)。这种想法我认为是片面的,因为教育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的协调和配合,如家长对孩子从小缺乏教育(不是有三岁定终生的说法吗);或是学校的管理不到位;或是教师责任心不强(教书实际上是一份良心工作);或是社会和政府对教育不够重视,从而产生读书无用论的思想,激发不了学生受教育的热情和愿望等,只要一个方面出现问题,教育就不可能搞好。如果把主要责任都推给学校,淡化其他方面要承担的责任,这无形中就会引发家长与教师之间关系的不断激化,不利于教师教育教学积极性的发挥。
其次,由于义务教育的普及性,作为我国公民的适龄儿童和少年,无一例外都能获得接受从小学到初中教育的机会。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就读,剥夺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即所有适龄儿童都有权利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就是因为有这一特征,相反有相当一部分的家长认为孩子在这九年的时间里,小孩在学校能完成身体长大一点的目标就可以了,至于成绩好不好、能力高不高却没什么过多的要求,没想到受教育虽是一项权利,但同时也是一项义务,作为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要珍惜学习机会,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到: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在学业上不断进步,做一个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好学生。正是这种思想的存在导致了一部分学生在学校无心上学,无所事事,不是上课睡觉,就是经常闹事,无组织、无纪律、无规矩,不听老师教育,故意与老师对抗来显示和表现自己等。现在的学生由于受到社会的影响,思想和行为不同了,常严重违反学校的纪律,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学校管理的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再次,义务教育强调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即义务教育不但要解决适龄儿童和少年有学可上,有书可读的问题,还要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把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和实践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应试教育的指挥棒却在发挥着重要作用,学校要生存发展,就不得不要考虑学生的升学率问题,加上又要考虑到学生的安全因素,学校不得不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课堂教学上,而开展的第二课堂活动就会相对比较少,因材施教的功能就会缺失。
最后,我国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现义务教育有法可依的问题,但要做到严格执法并不容易。特别是在农村或落后的地方,当出现适龄儿童和少年厌学甚至辍学的时候,除了学校可能会组织相关教师去跟踪学生辍学的事外(家长说没办法),会有哪一个部门能去主动过问呢?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个学生家长因孩子的中途辍学而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难道这又是学校要负主要的责任)。如果上级部门一味地强调学校要做好留生保生工作,控制好学生辍学率的话,那为了应对检查,学校就只好写几个漂亮的数字来应对罢了。
以上是我个人对社会现实生活中有关义务教育有关现象或问题的一些肤浅的反思,当然,法制的完善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国家和全体公民不断努力,去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和矛盾,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努力和国家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教育事业一定会越办越好。
参考文献:
《义务教育法》粤教版八年级思想品德下册.
(作者单位:广东省博罗县杨村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