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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在防水工程质保期内应履行无偿维修赔偿义务

2016-07-02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4期
关键词:楼房漏水李某

生活在农村的王某打算建一幢漂亮的小楼,并将楼房的防水工程承包给李某施工。在李某完成防水工程后,王某支付了工程款。可没过多久,楼面竟出现漏水现象。王某要求李某补修过多次,却无济于事,后双方未能达成维修协议,李某也不再补修。由于漏水,楼房室内装修遭受严重损坏,多个房间无法使用,王某不得不诉至法院,要求李某立即对楼房的防水工程进行维修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

法院判决及理由

在法院审理中,被告李某认为,楼面的防水工程在验收时并未漏水,经验收合格后王某才支付了工程款,并且对于楼面漏水问题他已经进行了补修,故原告王某诉请无依据。法院认为,原、被告就工程施工的防水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同时约定质保期5年。双方当事人已建立起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被告李某作为防水施工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保证自己作业过的楼顶面不再有渗漏现象发生,若在质保期内发生渗漏,被告李某有义务进行维修或重做。原告王某在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的第二年就发现楼顶面渗漏,对此,被告李某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其责,被告无理拒绝维修或重作,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对其所做的防水工程进行维修的请求合理,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请求,虽是因渗漏造成的房顶装修面损坏,但具体受损面积多大、损失数额如何计算,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判令被告李某对漏水部位进行维修直至不再渗漏为止,对原告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且,根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在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保期也为5年,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王某的楼房在质保期内发生漏水,提出防水工程合同纠纷合法合理,被告应当进行无偿维修。另外,在本案中,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失故法院未能支持。律师建议,就防水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可以申请法院评估鉴定,以明确损失后果,否则不能明确证明损失后果的,可能会存在举证不充分的法律后果。

(供稿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沈晓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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