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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自然灾害与政府救灾研究

2016-06-30徐达标李亚伦周青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6年7期
关键词:自然灾害救灾农业

徐达标 李亚伦 周青

[摘要]北魏是鲜卑人建立的一个王朝。北魏时期自然灾害频发,对当时社会经济造成很大影响。北魏地处中国北方,旱灾影响最为严重,其次是低温冻害和水灾。加之北魏处于寒冷期,灾害影响比较严重。北魏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不得不尽力救灾。北魏救灾措施比之于西晋、十六国诸王朝来说有相当大的进步。北魏作为少数民族政权,在多数情况下尽力尽责地救灾,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关键词]自然灾害;农业;灾害观;救灾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6)07-0099-4

自然灾害古已有之,它对人类的一次次创伤提醒我们要善于吸取历史上的经验教训,以便造福后世。本文限于篇幅主要探讨北魏政府面对自然灾害如何救灾。北北魏立国不久,农业便也已成为国家经济支柱之一。其汉化之后,农业更是成为立国之本。北魏之时,农业尚处于恢复阶段,较之两汉,远为落后。在此种情况下,北魏屡遭灾荒,政府为维护其统治所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害教训,值得我们研究。本文拟从自然灾害概况、灾害影响、救灾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北魏自然灾害概况

(一)北魏自然灾害种类和特点

北魏是由鲜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其鼎盛时疆域包括北起阴山,南到淮河,西至新疆东部,东到东部沿海的广大地区。本文所研究的地域空间以北魏疆域为标准。北魏时期(公元386-公元534)恰恰处于我国气候史中的寒冷期,也是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的多发期。“公元三世纪初至六世纪中叶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又进入了一个寒冷期。”由于气候转冷,气温平均值低于正常水平,导致北魏时期水旱等自然灾害频发。本文所研究的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发生的且对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界的异常现象,主要包括旱灾、水灾、蝗灾、低温冰冻灾害、地质灾害五个种类。正如我国灾害史专家邓云特所言:“东晋之后,继复有南北朝之割据。百六十九年中,祸乱相承,所见之灾害更多。计水、旱、蝗螟、地震、霜雹、疫病诸灾,总共达三百一十五次。以与一百六十九年之数目相较,所超者及一倍以上”。

旱灾是我国北方常见多发的自然灾害,旱灾的发生与气候变化紧密相连,降水量与气温呈正相关关系。温暖期我国大部分地区气候温和湿润、降水增多,寒冷期则与之相反,气候干燥、降水减少。由于北魏处于我国历史上的气候寒冷期,北魏时期降水量远远低于当代水平,因而北魏时期的旱灾无论从规模还是从强度上都要比当代旱灾更为严重和剧烈。

水灾的发生和降水量异常有直接关系。在农耕社会,水灾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水灾可以毁坏农田、淹没房屋同时还会造成瘟疫流行等社会次生灾害。在我国北方主要发生于黄河中下游一带。由于北魏处于寒冷期的大背景下,北魏时期的水灾往往与旱灾、蝗灾交替发生并且市场连续数年都有水灾发生。

蝗灾是我国北方常见自然灾害,蝗灾往往伴随着旱灾发生。蝗灾能对粮食作物产生直接破坏。在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蝗灾往往得不到根除,并且会加深旱灾的影响。北魏蝗灾大多发生在旱灾之后,更进一步加深旱灾的破坏程度。关于蝗灾的记录不绝于史。

低温冰冻灾害是由于气温异常偏低造成的,其负面影响非常巨大。低温冰冻灾害往往发生于初春、秋季、冬季。低温冰冻灾害发生的时间不同、产生的影响也不尽相同。低温冷冻灾害如果发生于初春季节,往往阻碍农作物正常生长甚至大面积冻死农作物幼苗,如果发生于秋季则影响农作物正常抽穗、结籽,造成农业减产严重的甚至会使农作物绝收。北魏时候气候较为寒冷,低温冰冻灾害时常发生。关于当时低温冰冻灾害的记载如宋文帝元嘉七年“十月,魏军向金墉城……时河冰将合,粮食又罄”,又如太武帝太延元年七月和太平真君八年五月的两次低温冰冻灾害“大陨霜,杀草木”,“北镇寒雪,人畜冻死”。这两次低温灾害都发生在夏季,足见当时气候之寒冷。

地质灾害是指因为地质活动或者地质环境异常而发生的灾害。常见的地质灾害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与其他自然灾害相比具有突发性、集中性的特点。在古代人们很难准确、广泛地对地质灾害发出预警。地质灾害往往能在很短的时间内造成巨大的破坏和人员伤亡。

(二)北魏自然灾害统计

笔者根据《魏书》、《北史》、《中国历代天灾人祸表》、《中国古代重大自然灾害和异常年表总集》等资料统计得出,终北魏一朝(386-534),我国北方旱灾共计69次。其中孝文帝太和十七年至孝武帝永熙三年四十年间共发生旱灾43次,旱灾出现频率远远超过北魏初年。水灾方面,北魏一共有48个年份发生水灾,水灾次数达51次。此外北魏一共发生蝗灾43次,而且蝗灾基本上和旱灾同时发生。北魏低温冰冻灾害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从孝文帝太和三年(479)开始,几乎每年都有数次霜冻等低温灾害。整个北魏时期一共发生低温冰冻灾害8次。北魏时期也是我国的地震多发期,史料可查的一共发生大小地震71次。其中最大的一次地震发生在北魏宣武帝延昌元年(512)造成巨大伤亡,“杀五千三百一十人,伤者二千七百二十二人,牛马杂畜死伤者三千余”。北魏地震有两个多发期,第一个多发期是从北魏献文帝延兴四年(474)至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十三年内发生23次地震,其中太和元年到太和八年,连续八年每年都有地震发生。第二个高发期是从孝文帝太和十九年(公元495)至宣武帝肃宗正光三年(522),二十八年内共发生地震34次。其中延昌元年的地震影响最大。

二、北魏自然灾害的影响

(一)饥荒和人口死亡

自然灾害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破坏,直接影响到人生存的环境进而对人的生存造成威胁。每当自然灾害发生后,都不免造成农业不同程度的损失,轻则粮食歉收,重则酿成饥荒甚至人口死亡。史书中关于古代灾害发生后人们陷入饥荒绝境的描写比比皆是,如“尸骨遍野”、“人相食”、“易子而炊”等。其中产生较大影响并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主要有旱灾、水灾、地震和蝗灾。此外由水旱蝗灾产生的次生灾害比如瘟疫也不容忽视。

北魏时期大旱频发,往往灾害一旦发生,就会有大量平民陷入饥饿无食的境地,造成大量平民饥饿而死。太宗神瑞二年(415)“魏比岁霜旱,云、代之民多饥死。”北魏中期宣武帝时期发生了严重的旱灾,景明三年(502)“阳旱积时,农民废殖”导致“河州大饥,死者二千余”。

水灾的影响也很恶劣,由于北魏时期或水利设施年久失修,或水灾范围比较广泛,同样造成百姓大量死亡。太武帝太平真君九年(448年)“九月,南豫、朔二州各大水,杀千余人。”

孝文帝延兴三年(473)“是岁,州镇十一水旱……相州民饿死者二千八百四十五人。”宣武帝景明元年(500)“七月,青、齐、南青、光、徐、兖、豫、东豫、司州之颍川、汲郡大水,平隰一丈五尺,民居全者十四五。”到了次年由于水灾造成的饥荒,大量的平民因饥荒而死亡,景明二年三月“青、齐、徐、兖四州大饥,民死者万余口”。以史书中记载为依据,终北魏一朝,北魏境内所发生的较大的地震次数据不完全统计有十次之多。而北魏地震多发地也与现代地质学所谓的地质活动带相吻合,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强烈地震多发生于今甘肃和山西境内,这就造成北魏地震具有多发性和集中性特点。宣武帝元年(512)山西北部发生强烈地震,这次地震使得包括洛阳在内的华北大部分地区都有强烈震感“四月庚辰,京师及并、朔、相、冀、定、瀛六州地震。恒州之繁峙、桑乾、灵丘、肆州之秀容、雁门地震陷裂,山崩泉涌,杀五千三百一十人,伤者两千七百二十二人”。这次地震的震中位于今山西北部忻州一带,波及范围覆盖华北大部分地区,死伤人数合计达到八千余人。考虑到北魏北部地区人口比较稀疏,这样的伤亡数量可谓损失惨重。

古语有云“大灾之后必有大疫”瘟疫大多以自然灾害的次生灾害的形式出现,水旱蝗灾之后往往瘟疫流行。北魏太祖皇始二年(397),“八月丙寅朔,帝自鲁口进军常山之九门。时大疫,人马牛多死”;“是时,中山犹拒守,而饥疫并臻”。献文帝皇兴二年“十月,豫州疫,民死者十四五万”。由此可见瘟疫流行造成的人口死亡数量不小于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二)经济损失和财政负担

北魏时期自然灾害对当时社会经济各个方面产生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北魏时期恰好处于我国历史中的寒冷期,特殊的气候背景造成北魏时期灾害频发。频频发生的自然灾害无疑严重制约了北魏农业经济的恢复。终北魏一朝自然灾害频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北魏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北魏的衰败埋下隐患。明元帝神瑞二年(415),北魏遭遇旱灾并且气候寒冷异常,明元帝不得不下诏书让官员救济受灾的贫苦百姓,“古人有言,百姓足则君有余,未有民富而国贫者也。顷者以来,频遇霜旱,年谷不登,百姓饥寒不能自存者甚众,其出布帛仓谷以赈贫穷。”明元帝在诏书中明确指出北魏境内连年旱灾并且有霜冻灾害,造成粮食减产,百姓生活困难无力自存。于是他命令地方官员把政府储存的布帛粮食施舍给百姓用以救济。面对深重的自然灾害,北魏政府不得不进行赈济,比如赐民布帛、粮食,蠲免灾民的赋税、钱粮等。而这些救灾措施又加深了北魏的财政负担。孝文帝太和三年(479)“七月,雍、朔二州及袍罕、吐京、薄骨律、敦煌、仇池镇并大霜,禾豆尽死”。孝文帝于太和八年(484)八月还特下诏书,令官员赎买人口。

《还买饥民良口诏》中讲道:

“数州灾水,饥馑并臻。致有卖鬻男女者。天之所谴,在予一人,而百姓无辜,横罹艰毒,朕用殷忧夕惕,忘食与寝。今自太和六年已来,买定、冀、幽、相四州饥民良口者,尽还所亲,虽聘为妻妾,遇之非理,情不乐者,亦离之。”

孝文帝督促地方官员用布帛钱粮赎买因灾被买卖的人口。宣武帝景明四年(503)的风暴大雨影响黄河流域数个州,“七月甲戌,暴风,大雨雹,起自汾州,经并、相、司、兖,至徐州而止,广十里,所过草木无遗”,又如宣武帝延昌二年(513)北魏旱灾极为严重,“春,民饥,饿死者数万口”的悲惨情景迫使宣武帝采取救灾措施,“夏四月庚子,以绢十五万匹赈恤河南郡饥民”。由于水旱蝗灾相互交错并发,动辄禾苗枯死,甚至颗粒无收,深重的自然灾害使得农民无法生存,不得不仰仗政府救济。

自然灾害不仅对农业经济造成破坏,还会毁坏房屋、桥梁、城垣等物质财富。天赐四年(407),“大雨,暴水流辎重数百乘”,太延二年(436),“四月甲申,京师暴风,宫墙倒”,太和八年(484),“武州水泛滥,坏民居舍”,太和九年(485),“六月庚戌,济、洛、肆、相四州及灵丘广昌镇暴风折木”,孝昌二年(公元526年),“五月丙寅,京师暴风,拔树发屋,吹平昌门扉坏,永宁九层撜折”,永安三年(530),“漳水暴涨,桥坏”。水灾泛滥摧毁民屋,毁坏城垣、宝塔,大风灾害吹折树木、毁坏城门。可见自然灾害对社会设施财富的破坏程度是很深的。

(三)流民问题和农民起义

自然灾害发生之后,虽然北魏政府对灾民给予赈济,但如果灾害程度过于严重,受灾范围过大,政府有限的赈济并不能及时有效的解决灾情。受灾百姓往往会成群结队逃出灾区,外出求生,大灾之后,流民往往出现。“神瑞二年,魏比岁霜旱,云代之民对饥死……乃简国人犹贫者诣山东三州就食。”北魏首都平城附近旱灾严重,政府无力救济,只得让灾民前往山东诸州寻找食物。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大旱,京都民饥,……诏听民就丰。行者十五六。”孝文帝迁都是在太和十八年,此次大旱发生在迁都之前。这里的京都指的是北魏初年的首都平城,京都发生旱灾孝文帝不得不让灾民去没有受灾的地方求生。灾害发生后,灾民成群结队外出他乡讨食求生,虽能解一时之忧,但也埋下了流民发生民变、起义的隐患。北魏末年,政局紊乱,灾荒发生之后,政府调度不利,就会酿成社会动荡。当时北魏的宗室重臣元晖曾经觉察到这一隐患,并且上书宣武帝:“河北数州,国之基本,饥荒多年,户口流散。方今境上并复征发,即如此日,何易举动。……国之资储,惟藉河北,饥馑积年,户口流散……。”元晖所言的河北并非今天河北省,河北称谓乃是古人所指黄河以北,长城以南广大地区,包括今天山东省西部,河北省大部,河南北部广大地区。河北之地正如元晖所说,是北魏立国的根基之地,钱粮赋税之重地,但在北魏末年也沦落到饥民遍地,百姓流散的境地。由此可以推知,北魏其他地方经济条件尚不如河北,流民问题之严重可见一斑。北魏末年六镇起义的导火索就是因为自宣武帝延昌元年(512)开始至孝明帝正光四年(523)连续十一年大旱,由于旱灾过于严重,北魏边疆负责守御的六镇边民饥饿乏食,此时恰逢柔然入侵,朝廷下令他们抵御柔然。六镇兵民因为饥饿不能迎敌,而北魏政府又不予以放粮赈济。

“孝明帝元诩正光四年夏,……柔然人不久又进攻六镇,六镇本来很空虚,士兵天天在饥饿中见大敌来侵,怀荒镇兵民请求镇将把公仓打开,发粮食给兵民,以便抵抗。镇将借口没有洛阳命令,不敢擅自开仓,以致兵民愤恨异常,聚众攻杀镇将。”

最终,六镇兵民忍无可忍只得起义。北魏政府急派大军镇压起义军。正光六年(525)八月,六镇起义才被北魏政府勉强镇压下去。但北魏政府将俘虏的二十余万六镇兵民强制迁往河北就食,但此时河北之地水旱灾害不断,百姓自顾不暇,更无余力救济二十余万六镇兵民。结果次年即孝明帝孝昌元年(526)就爆发了河北大起义,河北大起义根源就是由于此前安置在河北地区的六镇兵民因河北乏食,不能自存,故不得不再次起义,这次起义的规模甚至超过六镇起义。北魏的统治也在一次次起义之后土崩瓦解了。

三、北魏的灾害应对措施和效果

北魏时期救灾活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组织的救灾活动,另一类是由民间群体组织的救灾活动。本文主要研究北魏政府的救灾活动以及应对灾害的措施。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的救济措施对于灾民而言是最有力、规模最大、效果最明显的。因为我国封建社会是中央集权的国家,国家政府具有强大地调度、统筹力量对受灾地区进行救济。

(一)政府赈恤

本文所指的政府赈恤措施主要指政府对灾民施以直接的救济,不包括其他间接措施。北魏时期北方农业由于受战争影响处于恢复阶段,农业尚待发展。农民抗灾能力比较低,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自然灾害便会陷入衣食无着的境地。政府的赈济措施对于受灾的农民来说确是能缓解燃眉之急,能让灾民渡过灾后最艰难的时光。北魏政府对灾民主要赈恤手段有发放粮食布帛。

首先,关于赈济灾民粮食方面,仅在孝文帝一朝,史书上关于政府开仓放粮救灾的记录就多达十九次。如孝文帝延兴二年(472)“九月乙酉,诏以州镇十一水……开仓赈恤。”延兴三年(473),“州镇十一水旱……开仓赈恤。”四年(474)“州镇十三大饥……开仓赈之。”太和年间,如太和元年(477)“十二月丁未,诏以州郡八水旱蝗,民饥,开仓赈恤。”等。值得一提的是,北魏政府还组织施粥。施粥之举多见于宋代以后,尤以明清为多。北魏政府所行施粥之举可谓速见成效的善举。孝文帝太和七年(483)三月,“以冀州民饥,诏郡县为州于路以食之。六月,定州上言,为粥给饥人,所活九十四万七千余口。”九月壬寅,“冀州上言,为粥给饥民,所活七十五万一千七百余口。”施粥实际上是将米粟直接煮成粥施舍给灾民直接食用,这一做法的效果立竿见影。定州施粥使九十四万余人得救,冀州施粥救活七十五万余人,可谓效果显著。孝庄帝时,“时灾俭连岁,人多饿死,(杨)逸欲以仓粟贩给,而所司惧罪不敢。……诏听二万。逸既出粟之后,其老小残疾不能自存活者,又于州门煮粥饭之,将死而得济者以万数。”孝庄帝采纳杨逸的建议进行施粥,一次就救活濒临死亡的灾民多达万人,可见政府救济灾民的力度、效果之大。魏书中关于政府赈济灾民粮食的记录还有很多。

其次,关于赈济灾民布帛方面。北方自十六国开始,由于战争不断导致经济紊乱、货币流通不畅,汉晋以来的货币渐渐绝迹,政府和民间转而以布帛作为等价交换物,布帛在北魏可以看做是一种特殊的货币。因此政府在救灾过程中将布帛赐予灾民实际上相当于货币的功能。献文帝皇兴元年(467)九月“诏赐贫人布,人三匹。”孝文帝太和六年(482)“八月,癸未朔,分遣大使,巡行天下遭水之处丐民租赋,贫俭不能自存者,赐以粟帛。”宣武延昌二年(513)“四月庚子,出绢十五万匹赈河南郡饥民。”由此可见被围在灾后救灾过程中,经常施以灾民布帛,以缓解灾民之亟需。

(二)蠲免赋税

北魏以农业立国,农民的赋税大多是粮食、桑麻布帛等物。自然灾害发生之时,农业就会受到影响,造成农民生活困苦。政府蠲免赋税实属重要的补救措施。如果发生严重饥荒发,粮食减产甚至绝收,农民无法自存,更无法承担国家的赋税。在这种情况下,北魏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则有必要蠲免赋税。因此北魏时常对灾民蠲免赋税。北明元帝泰常三年(416)“秋八月,雁门、河内大雨水,复其租税。”次年又“以范阳去年水,复其租税。”明元帝连续两年减免灾民赋税。和平四年(463)“冬十月,以定、相二州陨霜杀稼,免民田租。”宣武帝延昌二年(513)“冬十月,诏以恒、肆地震,民多死伤,蠲两河一年租赋。十二月丙戌,丐洛阳、河阴二县租赋。”以上数例皆是北魏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对灾民进行赋税蠲免,意在安定农民生活,使农民不至于陷入赤贫。蠲免赋税与前文提到的政府赈济两者通常互为表里,协同作用。政府赈济目的是解决农民亟需的生存需求,蠲免赋税是为了让农民能够休养生息,缓解困境。

(三)政府救灾的其他措施

北魏政府在救灾的过程中除了前文提到的赈恤、蠲免赋税之外还有向灾民借贷耕牛、农具、粮食、种子,掩埋死者尸体防止瘟疫流行等措施。关于政府向灾民借贷,如刺史薛虎子曾上书孝文帝“州内遭水,二麦不收,上表请贷民粟,民有车牛者,求诣东兖给之。并如所奏,民得安堵。”他在上书里希望皇帝允许他将粮食借贷给灾民。北魏佛教兴盛,佛寺广有田产,积蓄颇丰,遇有灾年,政府也会下令让佛寺向灾民借贷粮食,并由政府担保。宣武帝永平四年(511)四月曾下诏书,令佛寺借贷粮食给灾民,诏曰:“僧祗之粟,本期济施,俭年出贷,丰则收入。……自今以后……尚书检诸有僧祗谷之处,州别列其元数,出入赢息,赈给多少,并贷偿岁月,见在未收,上台录记。”从诏书中可以得知,宣武帝明确指出“僧侣之粟,本期济施”意在让佛寺出粮赈济灾民,并且让全国州县官员列出佛寺的储粮数目,进行救灾。很显然,北魏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灾民进行借贷是很常见、很普遍的。

北魏之际,每逢大的灾荒,就会有不少灾民死于饥饿。由于灾民众多且较为贫困,无法及时掩埋,尸体暴露原野,久而久之容易发生瘟疫。北魏政府总结十六国以来的经验教训,特别重视掩埋处理灾民尸体。早在后赵时期,石勒就曾下令“令州郡有坟发掘不掩覆者推劾之,骸骨暴露者,县为备棺衾之具。”北魏相比于石赵,更注重对灾民尸体的处理与掩埋。北魏宣武帝景明三年(502)由于旱灾很严重,波及范围很广,饿死不少灾民,宣武帝于当年春二月下诏:“自比阳旱积时……申下州郡,有骸骨暴露者,悉可埋瘗。”正始三年(506)又由于灾情严重,灾民死亡较多,宣武帝于当年五月再次诏:“掩骼埋此肉,古之令典,顺辰修令,朝之恒式。今时泽未降,春稼已旱。或有孤老馁疾,无人赡救,因以致死,暴露堑者,洛阳部尉依法棺埋。”这两个诏书里宣武帝细致的强调了处理、掩埋灾民尸体,并让相关官员负责施行。

(责任编辑:桂杉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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