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瘫痪妻子出走构成遗弃罪
2016-06-30周惠王陈阳
中老年健康 2016年6期
周惠++王陈阳
身边的事儿
1996年3月,自诉人韩某与程某登记结婚,1997年生育儿子,2006年生育女儿。2006年秋,韩某在北京务工时被砸伤,导致下半身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后经鉴定证实其伤残程度属二级,属于完全护理依赖。
经过这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妻子程某开始逐渐疏远韩某,在韩某最难过、最痛苦的时候对他不管不顾。2009年底,程某离家外出,临行时带走了女儿和家中全部积蓄,导致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于2013年辍学。由于韩某本人无独立生活能力,导致无人护理而长满褥疮。在遭到遗弃后,韩某和儿子生活极为困苦,多次自杀均被他人及时发现而自杀未遂。
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幼儿子和患严重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丈夫有扶养义务,而未尽扶养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第17条规定,属于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遗弃罪。被告人程某带着年幼的女儿生活,承担女儿的抚养义务,并对遗弃的事实予以认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