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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说《周礼》的“六官”“三公”和“五等爵”

2016-06-29谢芳琳

文史杂志 2016年4期
关键词:周礼金文诸侯

谢芳琳



略说《周礼》的“六官”“三公”和“五等爵”

谢芳琳

大家知道,《周礼》又被称作《周官》,因为该书系以六职官而分篇,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伪《古文尚书·周官》还记述周朝设有太师、太傅、太保等三公。而《礼记·王制》《周礼·春官》则载有为后人所熟悉的所谓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称制。虽然宋以后的学者对所传周朝官制颇有怀疑,但此前的学人却多深信不疑。最有代表性者,如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言:

夏、殷亡闻焉,周官则备矣。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是为六卿,各有徒属职分,用于百事。太师、太傅、太保,是为三公,盖参天子,坐而议政,无不总统,故不以一职为官名。又立三少为之副,少师、少傅、少保,是为孤卿,与六卿为九焉……自周衰,官失而百职乱,战国并争,各变异。秦兼天下,建皇帝之号,立百官之职。汉因循而不革,明简易,随时宜也。其后颇有所改。

班固这里有三点是很明确的:其一,夏、商两朝不知有官制,只是到了周朝始有完备的官制。其二,周朝已建有以三公六官九卿为核心的中央官制。其三,秦所立百官之职,不过是在周朝基础上的重建而已;而汉虽“颇有所改”,大体上仍承秦制,也可以说是承周制。宋以后,随着金石学的兴起,人们对古籍记载的周朝官制渐生怀疑,以致近代以来,竞到了半信半疑的程度。具体而言,其在三个方面各执一端,难有定论。

一、《周礼》中的“六官”就是“六卿”吗?

《周礼·天官冢宰》说,周王朝建立之初,即“设官分职,以为民极”(分设官职,以管理天下民众)。那么,它设了哪些官职呢?《周礼》介绍说,周朝的职官可分为六大类,即“六官”,分别以天、地以及春、夏、秋、冬四季命名,计有“天官冢宰”,掌“邦治”,称为“治官”;“地官司徒”,掌“邦教”,称为“教官”;“春官宗伯”,掌“邦礼”,称为“礼官”;“夏官司马”,掌“邦政”,称为“政官”;“秋官司寇”,掌“邦禁”,称为“刑官”;另有“冬官”,后人据金文补作“冬官司空(工)”,称掌工程或手工业(百工),可称为“工官”。

六官中冢宰(即大宰)“邦治”,“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周礼·天官冢宰》),即掌理天下政务,以辅佐周天子统治天下,成为六官之首。对“冢宰”之“冢”,郑玄注说:“变冢言大,进退异名也。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列职于王则称大。”后世遂以“冢宰”为宰相之称。《周礼》还写道,在包括天官冢宰在内的六官名下,各目皆有“官属”,即各自拥有隶属于自己的职官编制,且分别以冢宰(大宰)、司徒(大司徒)、宗伯(大宗伯)、司马(大司马)、司寇(大司寇)以及司空为首长(即卿),因此六官又被后人称作六卿。如郑玄注《周礼·秋官司寇》说:“六官,六卿之官也。”《辞源》(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也指出:六卿为“周代的六官:冢宰、司徒、宗伯、司马、司寇、司空”。

不过,郭沫若根据两周金文以及《诗经》《尚书》等的记载,对《周礼》所记六官即为六卿(《周礼》遗“冬官”,实为五官或五卿)之说似乎不以为然。他认为周朝除开周天子以外,最有权力者当为“师保”,总管“卿事寮”。“朝廷中最高的官职是卿士,即太(同大)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合称六卿。六卿经常在王的左右,所以在青铜器铭文里简称为‘三左三右’。三左是太史、太祝、太卜,三右是太宰、太宗、太士,在朝廷中分立于周王的两侧,协助周王处理政务。”(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

据此,我们以为,郭沫若对《周礼》所记六官(六卿)官制,实为半信半疑。黎虎《夏商周史话》(北京出版社1984年版)大致也持相同观点。诚如黎虎所言:“由于周礼六官如此整齐的排列和严密的组织,甚至超过了后世的官制,因此人们怀疑它是后人的虚构。但是,如果没有一些事实的根据,不可能凭空捏造出这样周密的一套组织系统。我们既不能完全相信这一套记载,也不能认为全部都属子虚乌有。”黎虎的态度很明朗,即《周礼》六官不可全部推翻,也不可全然尽信。所以,他也像郭沫若一样,依据两周金文等的记载,认为周朝有个由“师保”率领的、由众多卿士组成的总揽朝廷政务的中枢机关——“卿士(事)寮”。

不过,王力先生在《古代汉语》(修订本)第三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里却显示出对《周礼》六官的一种相当重视。尽管他并未专列战国以前的官制情况,却认为隋唐六部是仿《周礼》六官而设的。为此他还列出了一份对照表:

在“天官大宰(冢宰)”之后,王力还引用了杜佑《通典》卷二十三《职官五》的一段话作为注释:“若参详古今,征考职任,则天官大宰当为尚书令,非吏部之任。今吏部之始,宜出夏官之司士。”这说明,王力是赞同《周礼》关于“天官大宰"为最高行政官的说法的。

刘惠孙则根据两周金文及相关文献(如《尚书·尧典》、伪《古文尚书·周官》),一方面认为周朝可能有一个“卿士(事)寮”这样的中央政权机关,另一方面则以为在卿士寮以外可能还有一个“太史寮”的设置。这个“太史寮”体系就是《周礼》中的“六官”。他甚至认为:“我国在原始公社时期已有了这一类的管理机构的雏形。周初是因袭殷制,到成王平定管蔡武庚之乱,营建成周,对殷之多士、多方作了安抚工作,消灭其残余影响;为了黜殷命、改正朔,定服制之后托古改制,厘定周官是势所必然的。这一中枢六卿(官)分治的体例,一直到清末立宪时才改变,创始是在周成王的后期。”(刘惠孙:《中国文化史述》,文化艺术出版社1997年版。)

《周礼》书影

我们认为,刘惠孙的论点比较新颖,也比较切合周初的实际,是可以予以大体认同的。不过,将“卿士(事)寮”与“太史寮”并列为两个中央政权机关,总令今人有些不解。或者似乎可以这样看,它们名义上虽同为中央政权机关,但在实际上,一个是管宗教祭祀的(指卿士寮),一个是管在此之外的行政事务的(指太史寮)。而之所以视二者为并行机构,是因为周承殷制,其“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即宗教祭祀是与政治军事并重的。

二、冢宰和三公谁的权大?

郭沫若在其主编的《中国史稿》里还提出,尽管“朝廷中最高的官职是卿士”,但他们均处于“周王及其师保之下”;换言之,即在周王与卿士(如前所述,郭沫若以太宰、太宗、太史、太祝、太士、太卜为六卿,非《周礼》所言六官)之间,有一组名叫“师保”的官,他们“居于统辖诸侯百官以奉侍周王的地位,拥有极大的权力,是官僚机构的总管。”(《中国史稿》第一册)

郭沫若所说的“师保”,是所谓“三公”即太师、太傅、太保的略称。郭沫若在《中国史稿》第一册里介绍说,周成王时,曾以周公为师,召公为保,“相王室以尹天下”。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康王初年。周公的儿子明保(伯禽)也当过周王的师保。从西周令尊、令彝铭文中,可知道周王曾命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所谓“三事”指政务官、事务官和地方官(即《尚书·立政》中的任人、准夫、牧作。但刘惠孙则认为是伪《古文尚书·大禹谟》中的正德、利用、厚生),“四方”指四方诸侯及方国部落,“卿事寮”指周朝朝廷中的大小官僚。我们揣想,郭沫若所说关于“师保”或“三公”以及前举《汉书》之《百官公卿表》所述“三公”及“三少”总管(或总统)百官并及天下政务,最早应根源于伪《古文尚书·周官》。其上言周初时的职官建置情形是:

立太师、太傅、太保,兹惟三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官不必备,惟其人。少师、少傅、少保,曰三孤。贰公弘化,寅亮天地,弼予一人。

诸侯朝服(选自《人生仪礼》,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

但《周官》在此段之下,又记云:“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这却同《周礼·天官冢宰》所记大体一致;且其与“三公”“三少”并列对举,可见冢宰才是在国家管理方面仅次于皇帝的二号大腕。而“三公”“三少”则不过是皇帝或太子的老师一类的角色罢了。诚如《汉书·贾谊传》所载贾谊《治安策》所言:

昔者成王幼在襁抱之中,召公为太保,周公为太傅,太公为太师。保,保其身体;傅,傅之德(义);师,道之教训:此三公之职也。于是为置三少,皆上大夫也,曰少保、少傅、少师,是与太子宴者也。故乃孩提有识,三公、三少固明孝仁礼义以道习之,逐去邪人,不使见恶行。

贾谊(公元前200—前168)是汉初人;而伪《古文尚书》虽然出现于公元4世纪,但其中多为先秦逸文,因此,它所记“三公”“三少”的职责和贾氏所记应该不错,而且也与《周礼》关于“天官冢宰”职责不相悖,可用以互参印证。

然而,今人袁庭栋先生甚至连周代是否有过“三公”“三少”的职官都大为怀疑,以为“很可能是传说”,因为除了伪《古文尚书·周官》里有见载外,在先秦其他文献中则少有记录。其中“三少”之设一直未见,“三公”之称虽在《管子·王霸》及《战国策·秦策》中见到,但并未确指是哪三位;而先秦文献中有时却是指“三公”为司徒、司马和司空的。袁庭栋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以及宋人王栐《燕翼诒谋录》卷三等资料认为,只是到了西汉时始真正设置有太师、太傅、太保及少傅,不过在朝中地位也在丞相之下,而且并不常置。西汉后期至东汉魏晋,又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或更改后的名称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或太尉、司徒、司空)为“三公”,属最高的荣誉性虚衔。(参见袁庭栋:《古代职官漫话》,巴蜀书社1992年版)其后各代,皆称太师、太傅为上公,但多以他官兼领,或不备置。晋以后,太子官属有太子太保,用以辅导太子。明清虽以太师、太傅和太保为三公,但仅作为赠官、加衔之用,非实职。

三、周代有没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

《周礼·春官·大宗伯》记周朝五等爵位制说:

以玉作六瑞以等邦国:王执镇圭,公执桓圭,侯执信圭,伯执躬圭,子执穀璧,男执蒲璧。

这说明,周朝在王之下设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禄爵。《礼记·王制》则说得更为具体:

王者之制禄爵,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天子之田方千里,公、侯田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这里提到的公、侯、伯、子、男的采地(即封地、采邑,以其租人作为俸禄),其虽以公、侯、伯、子、男命名,但却应与所谓“五服”“九畿”有别。所谓五服,是指对王畿外围,按距离的远近分为五等地带。每五百里为一区划,以此服事、拱卫天子。其语出《尚书·禹贡》曰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周礼·夏官》则将天下分为九畿或九服,王(国)畿方千里,王畿外侯畿、甸畿、男畿、采畿、卫畿、蛮畿、夷畿、镇畿、蕃畿,均各方五百里。《夏官·职方氏》还说:

凡邦国千里,封公以方五百里,则四公;方四百里则六侯;方三百里,则七伯;方二百里,则二十五子;方百里,则百男。以周知天下。

这一段话,是假设在一个方圆千里的邦国里,按五等爵各自不同的等级,可以分封多少位公爵(或侯、伯、子、男爵)。这里的分封,又颇像采邑了。而如是,则与《礼记·王制》所记五等爵各自享有的食禄之地差异太大。或者《礼记》所记纯系食禄(即租人全归己),而《周礼》所记,则是五等爵管理的范围,其内的租入,则当上缴中央。

恐怕正是因为《尚书》《周礼》《礼记》记载的五等爵与五服九畿的语焉不详或互有抵牾,从而导致出后来的学者在理解上的百花齐放,有的甚至由此而对它们曾存在与否大有疑问。这之中,怀疑进而予以否定论者有王国维(《古诸侯称王说》)、杨树达(《古爵名无定称说》)以及郭沫若等,尤以郭沫若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在《中国史稿》第一册里这样写道:

由于周朝实行分封制度,在周王直接统治区的四面八方,分布着许多封国,所以称为“四方”,具体指侯、甸、男等诸侯,这可以说是周朝的地方政权。无论是商代或西周,都不存在所谓“公、侯、伯、子、男”的五等爵制。有的大国诸侯经周王授予特权,可以调动附近的中小诸侯,从事征伐,捍卫国王,同时就是方伯了。方伯是一方诸侯之长,不是诸侯的封号。有些诸侯兼作王室大官,因而具有公卿的头衔,周公和召公就是这样。把诸侯分为“公、侯、伯、子、男”,是后人加工的结果。

在早,郭沫若就曾在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四篇》(载《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指出:“《王制》是汉儒纂集的书,《周礼》是出于刘歆之所表彰,《孟子》的略说(引者按:《孟子·万章下》有云:“然而轲也尝闻其略也。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是出于传闻,这五等说自身可知已自不可尽信。《春秋》以五等爵位称当时的诸侯,然而宋君称公亦复称子,卫、蔡、陈、纪、滕诸国称侯称子不定,薛一称伯,一称侯。杞一称子,一称伯,是则所谓等位并非固定。”

郭沫若还以两周金文中在诸侯称谓问题上的混乱现象为例,来反证他的观点。第一,诸侯可称王。如《散氏盘》“厥受图王于豆新宫东庭”,其中乃周朝诸侯,却称王;但《伯彝》中又称伯。又如有《吕王鬲》《吕王壶》,但莒(吕)在《春秋》里却称子……第二,公侯伯子无定称。如有《鲁侯鬲》《鲁侯簋》《鲁侯爵》,但鲁在《春秋》里却称公;又如《楚公钟》各器称公,但在《春秋》里却称子……第三,无男爵之称谓。所谓第五等的男爵,在金文中均未见到。不过《春秋》里倒有许国称男,但在金文中却称子,如《(许)子簠》。据此,郭沫若认为:

王公侯伯实乃国君之通称……所谓“子锡”亦即“王锡”,王而称子,盖天子之略称。是则子之称谓在古亦并非第四等爵位。以子定为第四等者当是儒家的勾当。同时男字亦由子字连想而出,故又杜撰之以为第五等。从可知自周初以来中国即大一统、已分天下为九畿,分封诸侯为五等之说,完全是东周以后的儒者所捏造。事实上有小部分的国家如鲁、晋、卫、滕等是周人的殖民部落,其他如齐、秦、燕、楚、吴、越多系自然生长的国家,与周或通婚姻、或通盟会而已。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第四篇》)

对郭沫若等的观点,有不少人持反对意见。其中王世民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的诸侯爵称》(载《历史研究》1983年第3期)一文里认为,探讨周代爵制应主要依据金文材料,并且要注意各器物的年代和国别,要把当时诸侯的生前称号与死后追称区别开来。实际上,如果将金文材料单独同《春秋》中的有关记载进行对照的话,就会发现二者的记载不仅大体一致(除吴、楚、秦等国有差异外),而且也有规律可寻。如两周金文所见的诸侯爵名,最普遍的生称是“侯”。其主要有同姓诸侯中的燕、鲁、卫、邢、蔡、虞等国,还有异姓诸侯中的齐、纪、、陈诸国及周初褒封的前代帝王之后裔。这些国君在生前一般称“某侯”,死后追称和泛称则往往用“公”。而西周金文中的“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身居高位的天子重臣,他们生前死后都称“某公”,如穆公、虢公等;其二是死后追称谥号,也称“某公”,如甲公、釐公等。至于明显属于诸侯爵称的“公”,则主要见于东周时期的金文资料,如宋国和秦国及一些附庸小国。此外西周金文中的爵称“伯”者,大体属于文献记载较少的畿内小国之君,如夷伯、过伯、荣伯等;而东周称“伯”的君主只限于郑、曹、邿少数国家。

载有372字铭文的西周青铜三足附耳“盘”(2003年1月出土于陕西眉县杨家村)

金景芳先生则在《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l993年版)一书里针对郭沫若否认周有公、侯、伯、子、男五等爵禄的观点批评道,其“未免武断”。金景芳阐述他的看法说:

因为五等爵不仅见于《周礼》《王制》《孟子》,也见于《国语》《左传》……所有这些不约而同的记载,充分证明周人确有五等爵制。孔子作《春秋》,其在政治上之所以反动,就在于他幻想恢复西周原有的政治秩序。而这种思想实渗透在他固守旧有的爵制之中。这也说明周礼所说的爵制是信而有征的,不能一概加以否定。至于金文中所记载的复杂情况,在文献里又何尝没有?我们只应细心研究,找出其真正的原因。那种把金文作为绝对尺度,凡是不符合金文的,即断为不可信的作法,在史学研究中是有害无益的。

由于《周礼》《礼记》《孟子》《国语》《左传》等先秦典籍以及两周金文对周代五等爵称制记述的不少混乱,使得长期以来(主要是进入20世纪以来)人们对它的认识颇多争执,而且论战双方亦各持有据,难有一统。而要彻底弄清这个问题,则恐怕须要更多的时间(这包括等待更多的有力证据的发现)才行。或者同时也还须另换一个角度或思路来予以重新审视吧!

作者:四川省民政干部学校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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