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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中权案”法律问题探讨

2016-06-28赵颖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赵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黄中权案”法律问题探讨

赵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黄中权案”是与正当防卫相关的一个典型案件,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的反响。本文将从案件的基本案情出发,分析不同学者对该案的不同看法,并对案件的争议焦点进行简单的论述。希望通过对该案的分析,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实践适用情况。

关键词:防卫行为;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一、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中权驾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的捷达出租车,在长沙市远大路军凯宾馆附近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两人上车后要求黄中权驾车到南湖市场,当车行至南湖市场的旺德府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伟要求黄中权将车停靠在旺德府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从其身上搜走现金200元和一台TCL2188手机。两人拔下车钥匙下车后,姜伟将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与同伙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将车左前门反锁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因两人已不知去向,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当车行至市场好百年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三角坪时,黄中权发现姜伟与同伙正搭乘一辆从事营运的摩托车欲离开,便驾车朝摩托车车前轮撞去,摩托车倒地后姜伟与同伙下车往市场的布艺城方向逃跑。黄中权又继续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黄挥舞。当车追至与两人并排时,姜伟的同伙朝另一方向逃跑,姜伟则跑到旺德府超市西北方向转角处由矮铁柱围成的空坪内,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米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十秒钟后,姜伟又向距围栏几米处的布艺城西头楼梯台阶方向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将其撞倒在楼梯台阶处,姜伟倒地死亡。随后,黄中权拔打“110”报警,并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经法医鉴定,姜伟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二、法院判决结果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黄中权为追回被抢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决:被告人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付原告人姜再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6998.78元。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

黄中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本案争议的焦点,而在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如何理解“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本案争议的核心所在。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为法律所提倡和保护。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其中,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构成正当防卫的关键条件之一。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刑法理论上也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已经形成了结果时就是结束时间;有人认为,排除了不法侵害的客观危险时就是结束时间。

张明楷教授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侵害不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伏,不法侵害人已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已经造成了侵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等等。不过,在财产性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换言之,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

根据张明楷老师的观点来看,本案中,姜伟及其同伴对黄中权进行抢劫后,被当场追捕,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所以在此情况下,黄中权仍然可以使用强力将其财物追回。黄中权追赶的过程中,姜伟挥刀恐吓,抗拒抓捕,在此情况下,黄中权开车撞向姜伟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而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我们不能据此而简单地得出结论,每个人所坚持的观点不一样,对该案也会出现不同的定性。

四、该案带来的几点启示

虽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但是由于每个人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就出现了对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的不同观点。这种现象的出现本身是由于法律条文的局限性而产生,不同人对同一个问题总会形成不同的看法。对本案来讲,核心问题就是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这一状态的理解,不同的理解就进而出现“构成正当防卫”与“构成故意伤害”这两个对立的局面。当这种情况出现时,我们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自由裁量,找到最合适的判决方案。

不同的判决结果会在社会引起相对立的不同影响。就本案而言,黄中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普通的民众带来一定的预警和压力,在面对自己出现的危险,或者他人需要紧急情况下的帮助时,到底该不该出手以及怎样出手都会让行为人在迟疑思考之后才能做出决定。在这样的判决所形成的心理压力下,本是紧急情况下的正当防卫就有可能由于迟疑而不敢去做出一定的行为,并不利于与犯罪作斗争。如果黄中权的行为被定性为正当防卫,则可能成为鼓励民众与犯罪积极斗争和见义勇为时的积极心理暗示。从我个人的角度,我更倾向于本案被定性为正在防卫。

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做出的免受刑事责任的行为。但在我们需要做出防卫行为时,一定要注意界限、注意防卫行为的做出时间、性质及其程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正当防卫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否则将会造成防卫过当且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6-0114-01

作者简介:赵颖(1991-),女,汉族,陕西西安,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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