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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016-06-28任丽芳

人间 2016年17期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

任丽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任丽芳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摘要: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我国立法并没有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我觉得这是我国立法中的一种缺失,也是我国立法不完备的体现。在时代飞速发展的今天,大家越来越重视法律在生活中的运用,合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这时合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违约行为;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违约精神赔偿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进行赔偿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关于责任竞合的最新立法,它让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其中的一样提起诉讼。

(三)违约精神赔偿的构成要件。

1.违约的原因事实。只有当合同的债务人违反其合同义务,并且构成债务不履行时才会产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要有具体发生的事实,我认为这是长生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事实条件。

2.精神损害的发生。不是所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都会产生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所以我认为合同的债务人的违约事实使合同的债权人遭受到精神损害这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的重要条件。

3.违约的原因事实与精神损害之间须有事实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合同的债权人遭受的精神损害必须是由于合同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义务而产生的,因为有的时候精神损害与合同的违约可能不是同时发生的,所以就要求违约的事实与精神损害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第一,我国现有的法律中并没有没有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现今为止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都是从法律条文中推出来的,这使得我国有一部分公民甚至认为我国并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使这个问题得到了改善。

第二,法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较小,如我国《民法通则》120条提出列举了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害,未及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等。这使得一部分公民以为只能在这四种人格权侵害时才会有精神损害赔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1.“维权”意识。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在生活中我们学会了“维权”。而合同违约后所带来的精神上的伤害是一种不可忽视的现实存在的问题,所以人们开始重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因为有些时候一张合同违约之后带来的不仅仅是那些未定好了的价值,有一些不在合同中的,可预见的伤害是我们无法自己承受的。这是我国应当构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因,体现了违约精神损害的重要性,也反映了我国法律的不完善。

2.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一些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违约精神损害在一些案件中是被法官支持的,但是我国并未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出规定所以这些体现了法官在审判时的自由裁量权。有的时候合同的违约的确实会带来受害人精神上的损害,这是不可忽视的问题,既然如此,我觉得为了防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以及对现存问题的正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还是很必要的。

(二)我国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1.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反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明确予以反对。在《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合同的违约有时确实会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之所以会产生,是因为有时候的却会出现一些侵权行为对别人的权利造成的损害是精神损害远远大于所造成的金钱损害,为了对受害人因为自身的权利受到伤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和肉体病痛进行补偿,仅以合同中所规定的方法不能够弥补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才会产生以金钱的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安抚和安慰。

四、对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的思考

(一)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我认为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应该是:负载有重大感情价值的标的物,没有履行合同会给当事人带来重大精神损害的服务合同;提供精神享受为目的的服务合同;因合同违约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无形利益的损失或对生活产生了重大不良影响的服务合同;提供解脱痛苦与烦恼的服务合同。标的物如果付在有重大的感情价值那这个标的物的本身价值就不仅仅局限于金钱价值,所以在合同违约之后收到的损失可能不会只是合同本身的价值,就像之前的案例婚礼录像带的丢失,婚礼的录像带本市的价值是不可复制的,独一无二的,丢失之后不仅仅是合同的违约之后的金钱损失,更多的可能是精神上的伤害,所以应该适用。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内容。在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构建我觉得可以有以下一些事项:

1.不是所有的合同违约都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当合同的标的物本身的精神价值超越他的金钱价值时,才可能会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2.损害更多的可能是精神方面的,是超越了金钱的重要性的,就像婚礼录像带丢失的那个案例。

3.不会是事先预料到的,是在签合同之前没有预先想到会发生的遭受到的精神方面的伤害。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

[2]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吉林大学出版社,2006年。

[3]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

[4]胡平:《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年。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110-01

作者简介:任丽芳(1990.11-),女,山西吕梁,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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