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其对策
2016-06-27徐丽
徐丽
摘要: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在力量。其支柱产业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在促进社会就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2016年国家明确提出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并于5月1日开始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与现行3%的营业税税率相比,税率将大幅提升,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也更加严格,如果建筑业不能很好的处理涉税事项,将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本论文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建筑企业不利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对建筑企业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不利影响;相关对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的税负,但建筑业因本身行业的复杂性,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需要企业进行全面的分析,减少因“营改增”而出现的不良影响,切实地促进企业的发展。
一、建筑业目前存在的不利因素
(一)劳务成本难以抵扣
建筑成本中材料成本约占5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约占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人工费占建筑成本比例达30%,并且随着劳动力成本的逐年上涨,人工费占比将会越来越高。而建筑公司的劳务人员大多是来城务工的农民,流动性比较强,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企业予以抵扣。
(二)材料成本难以抵扣
建筑材料有许多都是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户提供的,它们不能开具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所代开增值税发票,予以抵扣的税率也只能是3%,和销项税额11%相差8%,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税负。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一,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第二,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第三,自来水;第四,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施工企业购入以上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率为3%,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施工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8%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建筑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三)项目措施费难以抵扣
项目措施费是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付出的成本费用,诸如项目通信费、水电费、车辆费、办公用品、资产维修费等等。这些项目措施费,涉及面广,数量多,但单张金额又较小,所发生的费用都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困难的。比如说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因电表或水表都是属于建设单位的,自来水公司和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则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
(四)资金回笼存在问题,但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取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但目前建筑行业出现僧多粥少的局面,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的现象非常普遍,并且按合同规定还要预留5%-10%的质保金,建筑公司发票已开但工程款迟迟收不到,纳税义务又已发生,施工企业需按期纳税,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五)进项税额抵扣时间上存在困难
按现行税法规定,进项税额要在180天内认证完毕。施工企业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也相应分散,材料管理部门多而杂,每笔采购业务都要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数量巨大,发票的收集、审核、整理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进项税额要在180开内认证完毕,其工作难度非常大。
二、上述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重视税务工作,培养税务人才
在建筑企业中,“营改增”涉及企业的方方面面,企业应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研究工作。企业要从建筑企业和增值税的特点出发,认真研究新政策的相关规定。通过企业内部报纸和网站及请税务专家开展培训,对企业主管人员、财务人员、物资采购人员和预决算人员宣传有关增值税的专业知识,增强员工对增值税基本原理、税率、纳税环节和纳税要求的认识,培养在采购材料、分包环节索要专用发票的意识。
(二)加工日常管理
因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所以建筑公司施工预算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定额标准,企业的内部定额也要在编制过程中应考虑有哪些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实际承担的税负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建筑公司首先应加强合同管理以防止发票已开,税款已交,工程款收不回来的情形。在购货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方式,特别需明确销售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责任,以确保能取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建筑公司想要降低税负应尽可能的去调节进项税额,也要防止进项税额抵扣不完的情况,出现公司资金被税款占用的情况。在日常管理中还需加强发票的管理,做好发票的收集和审核工作,采购人员和财务人员在收到发票时应认真审核发票的真伪,开具是否规范,印章是否齐全,并确保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在180天内认证完毕,对发票管理问题应责任到人,并制定相应的奖罚措施。
(三)劳务成本难以抵扣的对策
为了使劳务成本能够抵扣,建筑公司可以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建筑劳务公司,因为建筑劳务公司也是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可以从建筑劳务公司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营改增”后由于企业购进的生产经营用动产和不动产支付的增值税额都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所以建筑公司可以通过购进新的机械设备以提高企业机械设备装备水平,优化资产结构,改善企业财务状况,增加企业竞争能力,同时通过引进先进的机械设备,减少施工人员,降低的人工费用,从而也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合量选择材料供应商和工程分包方
施工企业以往为了降低施工成本,往往选择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合作商供应材料。但“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因无法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从而造成企业整体税费较高,同时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也难以保证。因此在“营改增”的税收体制下,施工企业更应注重选择产品质量好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材料供应商,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业工程分包是较普遍的现象,建筑公司应选择一些信用较好,资质较高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分包公司作为其下游企业,以确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五)项目措施费难以抵扣的解决办法
我们对这部分费用合理统筹,采用适当的方法,也是可以取得增值专用发票。比如在施工过程中用的水电费,可以由施工单位直接向自来水公司或供电局申请单独的电表或水表,这样施工单位就可以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车辆燃油费,可以选择恰当的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方,可通过集中开油卡充值,定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以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太多难以管理的现状。
三、结束语
建筑行业的净利润通常只有2%-3%,“营改增”后,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应对,将会对建筑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企业全体人员应该高度重视,分析其带来的问题,制定好相应的对策,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作者单位: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熊艳君.“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J].知识经济,2016(06)
[2]李光明.建筑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J].财务研究,2015(03)
[3]陆清.浅析“营改增”对建筑行业的影响[J].新经济,2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