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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伦理现状及其理性建构
——以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数据为基础

2016-06-27韩亚锐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律师

韩亚锐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律师职业伦理现状及其理性建构
——以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数据为基础

韩亚锐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律师职业进入我国。作为舶来职业之一,律师职业借助经济贸易发展与不断增强的民众法律意识在我国站稳脚跟。不可否认,我国作为后发国家,律师职业仍处于“雏职业”阶段。职业伦理又往往是某一职业通往成功的道路与方法,所以如何理性建构律师职业伦理成为备受世人关注之题。

关键词:律师;职业伦理;理性建构

著名的哲学家罗兰·巴特认为:伦理,是一种关于行为的道理。[1]117律师职业伦理,即律师在执业时应对各种伦理冲突所遵循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性规则。现代律师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职业。首先,面对委托人,律师要承担市场经济方面的责任,尽力维护其当事人一方的合法利益。其次,面对国家,律师须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最后,面对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还必须不得违背共同体学识与价值。实务中,律师除了需要在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商业利益与社会期待,保密义务与社会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寻找立足点之外,还要严守《律师法》对其执业过程中的其他各方面要求。律师职业伦理在调整律师执业活动,保证法律服务质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2]45律师职业伦理既有指导律师行为的指引功能,又有保护律师执业的保护功能。

一、律师职业伦理的现状

我国规范律师职业伦理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少,主要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其中,2012年最新修订的《律师法》从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律师协会以及法律责任五个方面作出相关规定。2009年全国律协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则从更具操作性的角度对律师职业伦理进行规定,如业务推广、律师与委托人、其他律师、律师协会以及律师事务所关系的相关规范等等。

实务中我国律师违背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以下三类。第一,律师与委托人之间,主要表现为虚假承诺、违规收费、私自收案以及代理不尽职等。第二,律师与其他律师间,存在低价竞争、互相拆台诋毁等现象。第三,律师与司法机关之间,不但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职业共同体,而且关系趋于紧张。

笔者就律师职业伦理进行题为《律师职业伦理现状及其理性建构——以河北省石家庄市调研数据为基础》的调研,根据公众卷的调研结果,分析如下:

表1 您是否认为遵守职业伦理是成为一名好律师的关键性因素

表2 您认为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在于

表3 您认为出现律师违背职业伦理行为的原因有哪些(多选)

从公众卷的数据综合分析可以看出,绝大多数社会公众对律师的期待是遵守职业伦理。其中,52.08%的公众认为律师职业伦理核心在于法律正义,仅次于法律正义位居第二的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占比达31.25%。此问题笔者在对律师群体进行个别调研时,约有80%的律师认为其职业伦理核心在于维护当事人利益,他们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由此公众与律师便产生了认识偏差。但也有律师对此问题不置可否。他们表示,律师肩负太多责任。一方面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又要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己任。但是律师自身则存在诸多问题得不到保障。这也是目前青年律师面临的最大难题。公众认为律师行业出现违背职业伦理的原因除了选项外,主要在于自身道德修养。当谈及律师违背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时,公众则认为多以乱收费、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代理不尽职以及作伪证等方式出现。因此,了解各方对于律师职业伦理现状的认识,就不难找出违背职业伦理的原因。

二、律师职业伦理现状之原因分析

律师职业伦理之所以呈现出如此之多的矛盾,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冲突。首先,律师行业没有确定统一的职业伦理体系,导致实践中各个律师个体认识不同,作出不同行为方式。其次,这种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上。我国《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从社会公益角度看,法律要求律师履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义务。从当事人角度看,律师又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维护其当事人的利益。同时,法律还赋予律师特殊的保密义务以维护其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出现矛盾时,律师应如何作为?律师职业充满着矛盾,由于尚未确立统一明确的职业伦理,在操作中难免引发各方不满。

实务中,多数律师能够在社会公益与当事人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并解决纠纷,进而达到定纷止争之效。但不排除个别律师自律性差,经不起金钱诱惑,缺乏坚定信念,代理不尽职,甚至私通对方律师非法获取当事人钱财。对于这些法律人中的败类,绝不姑息。

我国律师行业实行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双管理模式,但仍然存在诸如某些法律服务者横行、青年律师起步难、法律服务行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首先,由于我国律师行业起步晚,律师队伍规模较小,单凭拥有执业资格律师的力量不能够满足市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导致法律服务者、“赤脚律师”曾一度成为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法律服务提供者。随着法学教育的普遍开展,拥有律师执业资格的人才也越来越多,一些法律服务者、“赤脚律师”仍凭借办案经验、资历老承接案件,这是不符合法治理念的。更不必提其中个别法律服务者利用公众不懂法,以低水平的服务质量拉低整个法律服务行业的形象。其次,我国近些年律师队伍迅速壮大,但是许多青年律师往往坚持不下来,面临二次就业。新执业律师收入普遍偏低,一方面案源少甚至没有案源,另一方面新执业律师办案的收入经不起抽成。在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下,不得不转行。最后,法律服务行业信息不对称也是管理模式下一大弊病。需要法律服务的人员得不到法律服务,而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拿不到案源。长此下去,必然影响我国法治进程。

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感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其一,媒体对律师职业的误解,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理解不到位。近些年媒体虽加大了对律师职业的宣传力度,但此种宣传仅仅是对其光鲜亮丽的一面进行包装,往往忽略律师职业艰难的一面。其二,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不信任。律师将时间都卖给了当事人,但当事人仍不信任自己的律师,不提供全部证据,不讲真话,对律师反咬一口的情况时有出现。甚至有些当事人还会在事后进行报复,如向律协做虚假举报等。

三、律师职业伦理的理性建构

首先,面对各种利益冲突,学界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律师应遵从英雄式伦理。英雄式伦理同社会公众道德观重合,不允许律师进行广告宣传,不准律师“追着救护车跑”式的主动搜集案源,鼓励律师多接法律援助案件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律师应执行技术性伦理。该类伦理规范不许律师以道德为由中途拒绝辩护、代理,要求律师严守党派性忠诚。笔者认为,在面对利益选择时,应视具体情形而定。例如美国“快乐湖”案件中,一名律师矢口否认其已掌握他的当事人犯罪信息,直到当事人自己坦白。虽然这名律师的行为一时间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不满,但长远看来,这也有助于建立起律师与当事人间的信任。美国知名律师德肖维茨在面对这个问题时,曾表态:“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希望我不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感到后悔,就像一个医生不该为医治一个康复后去杀人的病人而感到悔恨是一个道理”。[3]3所以,实务中律师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其他行为均在此原则下为之。

其次,提升律师自律,净化律师队伍。建构律师职业团体,实施定期会餐制。随着经济发展,律师职业徘徊在商业化与职业化之间,时常受到各种诱惑。提升律师自律性,净化律师队伍势在必行。除此之外,律师为维护当事人利益在面对强大的公权力时显然处于弱势地位,建构律师职业团体不仅能够凝聚律师群体力量维护当事人私权利,更有助于联合起来抵制“赤脚律师”、法律服务者等过时法律服务主体,进而提升法律服务市场的服务质量,建立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心。

再次,倡议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并建立起相关制度保障。律师不分地位高低、工作多寡,都应提供法律服务给予贫困难以负担者。[4]207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能够最大程度满足社会公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法律服务行业的信息对称。尤其加强推进青年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这不仅有助于对青年律师执业能力的培养,更能够积累青年律师的办案经验,拓展人脉,收集案源。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有助于建设我国律师队伍,有利于实现法律服务行业的信息对称化,更有助于完善我国法律服务市场。

最后,提高律师职业的社会认同感,一方面需要媒体正位律师形象。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认识多来自亲身接触和媒体传播两方面。近年来播出多部与律师职业相关的影视作品,如《离婚律师》,《金牌律师》等等。律师是一个复杂而又矛盾的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也有很明显的职业特色。传媒工作者往往接触不到律师真实工作的要害,进而容易将自身对律师职业的形象搬上荧幕。但作为生活中的律师,刘桂明先生曾描述:“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听起来很阔、说起来很烦、做起来很难的职业。”[5]321媒体正位律师形象,不仅需要律师对媒体传播的监督,更要媒体人在制作作品时作好前期准备工作。另一方面,在于建立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提升社会公众法律意识,让公众了解律师职业的定位以及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律师也要关注自身所承担的责任,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做有损职业形象的行为。

在我国,律师职业正处于朝阳阶段。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职业之一,律师职业今后的去向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律师职业伦理的界定与建构。理性建构符合本土的律师职业伦理,不仅有助于推进律师职业的发展,有助于建立社会公众对律师职业的信任,更有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参考文献:

[1]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2]许身健.欧美律师职业伦理比较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报,2014(01).

[3]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4]查理·席川,卡罗·朗佛.走钢索的律师[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5]易胜华.别在异乡哭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责任编辑:何玉付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Rational Construction of Lawyer’s Professional Ethics——Based on the Research Data of Shi Jiazhuang City Hebei Province

HAN Ya-rui

Abstract:With the trend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lawyer’s profession has entered China. As one of the imported professions, the lawyer’s profession has stood firm in our country by means of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trade and the increased public legal awareness. It is undeniable that as a backward country, China’s profession of lawyer is still in the newly-developing stage. And professional ethics is often the way to success for a certain profession. So it has been a more concerned problem on how to make rational construction of lawyer’s professional ethics.

Key words:lawyer; professional ethics; rational construction

收稿日期:2015-12-02

作者简介:韩亚锐(1990-),女,河北邢台人,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275(2016)01-0062-03

·法律与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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