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21个地区公布畜禽禁养时间表2016年环保政策将更严
2016-06-27王亚辉
王亚辉 彭 华 李 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81)
我国21个地区公布畜禽禁养时间表2016年环保政策将更严
王亚辉 彭 华 李 娟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北京 100081)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生产发展迅猛,畜禽养殖规模不断扩大,畜禽粪便、污水、恶臭等养殖废弃物产生量也迅速增加,这导致了环境承载压力增大,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同时,也暴露出畜牧业发展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养殖布局不够合理、生态养殖覆盖面和废弃物深化处理能力有待提高等。
为防治畜禽污染、推进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三大“新政”(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保法》、2015 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各地陆续划出禁养区。在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本刊编辑特将禁养区的划定范围、相关政策通知以及各地畜禽禁养时间表的信息予以搜集和整理,以供读者参考。
哪些区域会被划为畜禽禁养区
⑴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⑵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⑷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养区相关政策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国家第一部专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法规性文件,明确了以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废弃物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为规模化养殖废弃物污染治理指出一条可持续发展之路。明确了禁养区划分标准、适用对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激励和处罚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在新法的威慑下,畜牧养殖行业进入了环保高压期,轻则被罚款整改,重则被停产拆迁。
(3)《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5年4月16日印发,又称“水十条”,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明确要求,要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
(4)2015年8月10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配合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禁养区划定工作,及时报送禁养区划定情况。
(5)2015年11月26日,农业部发布《关于促进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布局调整优化的指导意见》,要求根据南方水网地区水环境保护要求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各区域适宜养殖规模,须减则减,宜调则调,形成不同区域优势互补、协调发展的生猪产业布局。主产县要以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制定生猪养殖规划,合理划定适宜养殖区域和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区域。禁养区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时限要求,由地方政府依法关闭或搬迁生猪规模养殖场,引导生猪养殖向非超载区转移。提出到2020年,南方水网地区生猪养殖转型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年出栏5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比重达到70%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配套比例达到85%以上,生猪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生猪存栏量与土地承载量相适应,形成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猪养殖业新格局,实现生猪养殖污染基本治理和生猪生产基本稳定的双重目标。
(6)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根据环境容量调整区域养殖布局,优化畜禽养殖结构”,且提出要“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总体得到遏制,治理明显见到成效”。
2016年各地畜禽禁养时间表
据了解,有10个省份已经启动生猪禁养区的划定,或者正准备启动。禁养区内的生猪规模场拆除搬迁的问题比较突出,这10个省影响了2 000多万头的生猪出栏量,有1个省万头以上的规模场在禁养区内就被拆除27座,影响了40多万头的出栏量。
北京
2016年年底前,北京市将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除了育种、科研用途外,全市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养殖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新建水产养殖场。对现存的畜禽养殖,要求和标准也将更为严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所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辽宁
2015年12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2016年要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2016年年底前要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年底前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上海
根据《上海市养殖业布局规划》,2016年年底前,上海市将提前完成全市2 720家不规范畜禽养殖户的整治任务,涉及70多万头生猪存栏量,预计到2016年年底将关停90%左右。而全市500多家生猪规模养殖场未来也将整合到300家。从生态承载力的角度出发,未来上海的养猪场将减去50%左右,一年出栏量在100万头左右。
江苏
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浙江
2015年7月1日,《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正式实施,规定禁养区内全面禁止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户,则由当地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或关闭,如有养殖户拒不停止,最高可罚5 000元;在限养区内,则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各地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省农业厅要求,相关市、县(市、区)要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达标验收以及限期整改或关停等扫尾工作,确保全省全面完成规模场整治任务,并制定整治生猪散养户的“一县一策”实施方案。按计划,全省87个畜牧业县将在2016年6月底前基本建立县、乡、村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线下网格化巡查网络。
安徽
安徽省农委等部门出台意见,提出2016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确定禁养区内需关闭搬迁的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2017年年底前,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将依法关闭或搬迁。
福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44号)要求力争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5 0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内生猪规模养殖场(存栏250头以上)标准化改造,全省规模养猪场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其中福州市要求2016年年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所有畜禽养殖场。厦门市出台了《厦门市生猪养殖污染防治专项行动计划》(2014—2017年)和《厦门市生猪养殖空间布局与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决定从2016年起,将定期公布环保“黄牌”(超标和超总量排污企业)和“红牌”(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排污企业)企业名单。在2016年年底前,对同安区、翔安区内计划保留的67家规模化生猪养殖场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改造,实现零排放。宁德市出台了《宁德市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提出在“十三五”期间,全市生猪年出栏总量控制在100万头以内。2016年6月底前,全面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户);9月底前,对未升级改造的可养区内存栏250头以下,无法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的生猪养殖场(户),坚决予以关闭拆除;2016年年底前,可养区内除确定予以保留的生猪养殖场,其余一律关闭拆除。对可养区内保留的生猪养殖场要分年度安排标准化改造任务,并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标准化改造,基本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江西
南昌:根据《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南昌市要求,到2016年年底全市禁养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搬迁或依法关闭或转产;到2020年年底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和废水贮存处理设施,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得到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实现根本性好转。其中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出笼肉禽5万羽以上、存笼蛋禽1万羽以上、出栏肉牛100头以上、存栏奶牛5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须建有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
九江:九江市共有规模以上生猪养殖企业505家、家禽养殖企业228家、牛羊兔等草食动物养殖企业134家,其中有79家养殖企业处在禁养区、196家企业处在限养区。禁养区内已经关停养殖企业45家、搬迁8家,而对于处在限养区和适养区的规模以上养殖企业也进行了整改。并力争2016年5月底之前彻底取缔禁养区范围内的所有规模化养殖场,12月底前关闭没有治污设施的养殖场。
高安:高安市从2015年5月开始重拳整治生猪养殖污染。力争用3年时间拆除禁养区3 339家生猪养殖场,并同步规范建设可养区治污设施,使非禁养区2 432家生猪养殖场实现达标排放。
山东
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实施方案》,计划2017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户关闭或搬迁,限养区和适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2020年争取75%的畜禽养殖实现种养结合、农牧循环。
河南
2016年2月1日,河南省政府下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提出2016年,各地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水环境质量达标要求,科学合理调整畜禽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列出禁养区需关停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清单。2017年年底前,全部关闭和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湖南
2015年8月7日,湖南省印发《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提出以养殖环境整治为重点,强化农业污染源控制。在湖南省农委发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河湖围网养殖清理两个专项行动方案中,洞庭湖区内湖沿岸陆域水平纵深1 000米、农村集中供水地下水源取水点周边陆域1 000米,均划为畜禽禁养区。年出栏生猪300头以上及牛羊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在2016年年底前退出或搬迁。省政府将对在2017年前主动完成关停退养或异地搬迁的养殖场给予奖励。
广东
广东省要求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珠三角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其中广东河源自2014年起依法取缔禁养区养猪场1 085家。
广西
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2017年年底前,广西将全面完成县(市、区)禁养区的地理标注和发布工作,并依法推进分区管理,制定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拆迁计划,落实养殖场关停拆迁补助,确保2018年年底前禁养区内的所有养殖场全部关闭或拆除。按照《方案》,2016—2017年,广西获得生猪养殖大县奖励以及位于西江水系“一干七支”沿岸的各县,将选择养殖密度高、养殖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先行试点;2018—2019年,广西将全面完成各地禁养区养殖场的关闭或拆迁,清洁养殖模式在全区各地广泛应用。到“十三五”末期,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将基本实行清洁养殖模式,畜禽养殖废弃物基本实现综合利用或委托处理,生态种养模式广泛应用,实现化肥零增长的县达到40%,各畜禽规模养殖配套的病死畜禽综合处理设施均建成。
海南
针对规划布局不合理、环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海南省将按区域环境功能和环境承载力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加强养殖区内环境管理,禁养区内禁止规模化养殖,已建成的养殖场限期关停转迁;限养区内依法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在环境执法方面,海南将严把畜禽养殖项目准入关,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大畜禽养殖污染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污染处理措施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三亚天涯区: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日前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全区22个社区、海坡行政村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处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养殖户要转产。在规定时间内不搬迁或关闭的,一律视为违规搭建。
重庆
根据重庆市环保局2016年的工作部署,将编制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35个涉农区县(自治县)编制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各地方畜禽养殖规划布局、污染防治措施和编制实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510家禁养区内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135万生猪当量污染治理设施工程整改、大中型养殖场环评报告书审批,实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项目建设145个。
永川区:2016年1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永川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15—2020年)》要求,到2017年,基本完成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建设,增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管能力,确保全区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确保100头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到2020年,深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重点实施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解决农村畜禽布局性污染和面源污染,确保全区所有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达到90%以上,污染防控机制体制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实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发展。
四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版水十条)。要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于2016年6月底前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清单;督促各市(州)、县(市、区)在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名单,纳入农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专项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排查并列出散养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在散养密集区,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制定,并加快实施;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贵州
2016年3月22日,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和贵州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环境容量,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工作,在两大流域、八大水系覆盖地区尤其要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分。到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规模养殖户。在禁养区外根据土地承载力,也要有计划地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在畜禽养殖存栏总量超过控制总量的区域内,不得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非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必须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合理布局。
云南
2015年2月12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为降低畜禽死亡率,要求县级政府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饮用水水源地、江河源头划定为畜禽养殖“禁养区”;风景区、城市郊区等生态敏感区、重要区域划定为“限养区”,禁止兴建畜禽集中养殖场,并逐步削减零星养殖量。
陕西
2016年,陕西省将全面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除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外,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也须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从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天津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2016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根据污染防治要求,对现有1 878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6年完成29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工程。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湖北
《湖北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提出,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以十堰、襄阳、宜昌、黄冈、恩施等地为重点开展畜禽养殖清粪方式改造。以孝感、咸宁等地为重点,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规范和引导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粪便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全省85%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完善粪污贮存设施;30%以上的养殖专业户实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和利用。
小结
近几年,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新《环保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相继出台,环保政策对养殖的影响日渐加大,多地划定禁、限养区并开启大力度的猪场拆迁潮,尤其是浙江、福建、广东等南方地区。
进入2016年,河南、辽宁等省相继发文,要求划定禁养区并限期关闭搬迁,意味着猪场拆迁区域已经向北方及内陆、西部地区转移。而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新《环保法》颁布之前,我国生猪规模养殖重点区域已经出现西进、北移的趋势,而温氏、正邦、中粮等大型企业也相继在上述地区重金布局。因此,北方猪场拆迁的力度和影响或也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