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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政府采购中的风险及其防治

2016-06-27张莉

世纪之星·交流版 2016年6期
关键词:防治措施风险

张莉

[摘 要]随着我国的快速发展,我国政府采购风险控制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风险还很多,比如产品质量、技术风险、泄密风险,故而还应该加强采购风险的防范。我国政府采购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同时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政府采购腐败部问题有其自身的成因制度性。本文以吉林等地政府采购腐败为例,提出了防范和约束政府采购腐败的构思和方法。

[关键词]政府采购腐败;风险;防治措施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方式与潜在的风险

1.政府采购概念

政府采购 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购风险形成的原因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风险的类型众多,导致不同风险的直接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外,归根到底,政府采购风险主要是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其一,是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使。政府采购的大规模运作,决定了巨额资金投入的必然性。目前我国的政府采购机制尚不成熟,在相关约束、监督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政府采购的市场行为存在着不少可以钻的“空子”,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采购成了容易滋生腐败的温床之一。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吃回扣等等只是其具体表现,导致风险的真正原因是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心理极度膨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扰乱了政府采购正常的经济秩序,导致风险的产生。

其二,我国政府采购风险防范机制尚未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使得相关人员借由政府采购行为来实现不正当经济利益的企图有条件演变成为现实。在现阶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仅仅完成了基本框架的搭建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充实。从内部控制机制层面上看,内部控制尚未渗透到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细化工作做得不够,离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有一定的距离。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也有待加强,由于监督范围广、内容多、工作量大,在现行监督机制下监管“缺位”的现象屡屡发生。同时,政府采购的预警机制也尚未建立,缺乏一套科学的对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进行指标评价的体系。

二、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层级过多

目前我国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定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有四级或五级执行组织在实际执行着政府采购。中央政府的可持续采购政策要贯彻到基层,需要很长时间,而且层级过多带来的目标扭曲情况不断出现。层级过多必然又导致政府采购执行组织的幅度过宽。基于规范的定义出发,政府采购不仅包括各集采机构进行的采购,也包括各个招标机构进行的工程或货物的招投标活动,还应该包括药品、医疗机械和卫生材料等医疗采购活动。而这些采购组织都由各自不同部门主管,分散在没有统一规范要求的不同场所,而且对这些执行机构的资质、人员组成和素质、执行规范乃至工作程序、内设机构等要求不尽相同。所以,如此宽泛的幅度、如此不同的规范必然影响可持续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效果。

2.政府采购难以受到监督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不经过我们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所以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

3.供应商缺乏公平竞争意识

目前,影响公平竞争的因素很多。一是搞地区封锁,规定采购人必须购买当地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要由当地供应商提供,将外地产品和供应商排除在外。二是实行行业垄断,行业主管部门对进入本行业的产品或者供应商作出限制性规定,限制其他产品和供应商进入。三是人为干预,按照个人特别是领导意图、偏好确定产品或供应商。

政府招标采购被誉为“阳光下的交易”。公平竞争是政府招标采购的核心原则,是建立政府招标采购制度的基石,它要求在有序的竞争前提下,公平地开展政府招标采购活动,实行优胜劣汰,不能设置妨碍充分竞争的不正当条件,不能有歧视某些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号与政府采购的活动。对所有供应商应一视同仁。目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定投标人条件较为普遍,这种行为分割了政府采购市场,阻碍了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这种格局难以实现公平竞争,也妨碍了充分竞争,阻碍了全国政府采购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限制了政府采购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只有实行公平竞争原则,政府采购才能获得物美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

三、防范我国采购腐败的对策建议

1.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

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安全门”。现阶段,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其工作的重心应该向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的方向转移。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经常遇到“大政策”无法解决“小问题”的尴尬,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细化不够,具体操作性不强,在解决现实问题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完善,下一步应该做好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干、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也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突出内容完善、操作性强、针对性强等特点。

2.规范强化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采购监督机制。完善的内部采购监督机制是确保政府采购活正常运行的关键,此机制应该贯穿于整个采购活动始终,各个部门在此监督机制互相监督,以此确保采购活动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其重点内容如下:首先,各级别财政部门应该按照政府制定的采购方案来规划资金用度,同时还需要做好采购反馈信息工作、尤其是信息的反馈,从而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其次,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都是采购实体,其应该按照政府制定的合同或者是有关条约来执行采购计划,其主要负责对采购产品的质量性能进行必要的监督;再次,商品采购回来之后,职能部门应该对其进行监督管理,以此确保商品实物不损坏,确保圈家资产不受任何的威胁。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使得采购监督机制更为完善,而机制的完善对采购活动的规划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章辉:《政府采购风险及其控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2]赵昌文:《中国政府采购》2009年 第6期 56-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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