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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选定

2016-06-27吴晓明博士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商业经济研究 2016年11期
关键词:邻国油气田争端

■ 吴晓明 博士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连 116026)



论中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选定

■ 吴晓明博士生(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应如何选定,首先,从共同开发的基本分类入手,将共同开发区分为跨界的共同开发和有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其次,本文针对跨界的共同开发主要是结合中越北部湾跨界共同开发区的确定;有争议区的共同开发区的确定应考虑地理位置、政治、经济等综合因素。最后,得出从易到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方针进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确定,尽快实现我国与邻国海洋油气田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为将来大规模的共同开发积累理论和实践经验。

关键词: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国南海海域因丰富的石油储量被称为“第二个波斯湾”,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与邻国岛屿与海洋边界争端不断升温。与中国有岛屿或海洋边界划分争端的国家包括:朝鲜、韩国、日本、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由于岛屿争端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在短时间之内难以解决。因此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建立的新的海洋秩序,《公约》第83条提出了“临时安排”的建议,争端各方在领土争端解决之前,应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之下友好协商解决。

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有20余个成功案例,但是在我国还没有成功的实践。共同开发涉及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合同法、税法等相关法律,还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有关,因此达成共同开发的协议十分复杂,需要很长时间。笔者认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对于共同开发协议的顺利达成至关重要。因此,本文主要结合世界范围内相关成功案例来论述我国与邻国海洋边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由于海洋生物资源与非生物资源的天然特征,本文只探讨非生物资源的油气田共同开发,不涉及煤炭、金属等固体性非生物资源。

共同开发的基本分类

按照先前共同开发的成功实践,主要有以下两种分类标准:

(一)跨界的共同开发与有争议海区的共同开发

这种分类主要是以共同开发区的选定与海洋边界线的关系来确定的。

跨界的共同开发是在边界线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的共同开发。

有争议海区的共同开发是在划界前在主张重叠区的共同开发。谈论我国与邻国的共同开发,除中越的北部湾之外,均属于这种类型。

(二)代理制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式共同开发和双方政府共同管理式共同开发

这种分类标准主要是以共同开发的合作管理模式来划分的。代理制共同开发,主要是一个当事国代表双方国家管理共同开发区。共同经营式共同开发,主要是指共同开发的国家之间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共同经营。双方政府共同管理式共同开发,是双方国家成立联合管理机构,在双方政府的控制下进行共同开发。

从国际实践来看,第一种分类标准被普遍认同,本文也将从这个角度来论述我国与邻国海洋边界石油共同开发区的选定。

中国与越南在北部湾地区跨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

正如前述,我国目前只与越南之间在北部湾地区达成了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因此,目前只有在这一地区的共同开发属于跨界石油的共同开发。

跨界油气开采源于美国国内的陆地油气田开采,由于油气田资源具有流动性,当处于同一地质结构的跨界油气资源开采处于一种无序状态,结果将会损害跨界另一方的利益。美国国内案例由最初的“捕获原则”发展到后来的“一体化开发原则”,这种发展不仅有利于开采方的利益,而且也有利于对既有资源的保护和利用。20世纪60年代后,这一原则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较好发展,商业性的一体性开发原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石油开采的良好惯例。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虽未区分自然资源是跨界的还是位于争议区,但明确表明了合作原则在这一问题上的重要作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共同资源开发问题虽然没有作明确规定,但是该《公约》第83条做出了“临时安排”的过渡性规定。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因此,目前我国只有北部湾地区有可能进行的共同开发属于这一类型。该协定明确规定:“双方同意尊重划归对方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关权利。因此,双方均有权在各自的大陆架上自行勘探开采油气或矿产资源。但对于尚未探明的跨界单一油气地质构造或跨界矿藏,参照各国的划界条约和实践,双方约定应就此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开采的协议”。

因此,根据《协定》,双方应借鉴前有的国际实践,在边界两侧划定油气田共同开发区,先行进行共同勘探,为日后的共同开发建立合作基础,增强双方互信。2015年4月7日到10日,越共中央总书记阮富仲率领高规格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为两国的合作开发发出了积极信号。中越油气田共同开发区范围的确定应借鉴中越渔业资源共同开发区的确定范围,也可以考虑中越双方尚未确定边界的北部湾外口地区。在地理位置的选择上,应在海上边界两侧确立面积相当的共同开发区进行共同开发。如1974年《法国和西班牙关于两国在比斯湾划分大陆架的协定》所划的海上共同开发区在边界两侧的面是相等的。

这类油气田共同开发由于不存在划界争议,和有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相比较为简单,可先行实践,为有争议区域的共同开发奠定实践基础。

中国与邻国在有争议海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

目前,中国与海上有争议的邻国有8个,争议性质包括两类,一是岛礁主权之争,比如中日的钓鱼岛和南海的南沙群岛的岛屿主权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有关国家非法侵占或管控我国领土或周边水域引起的。二是海洋划界争端,这是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远350海里的大陆架制度,形成了各国的海上权利重叠区块。该《公约》不允许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单方面的宣布争议海域的权利,须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争议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须通过《公约》第十五章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这两种争议虽然分属不同范畴,但又相互影响,相互牵制,大大增加了问题的复杂性。岛屿主权争端由于情况复杂,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本文不做赘述。本文只对权利重叠海域的油气田资源共同开发的开发区选定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一)有争议海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地理位置的选定

无岛屿主权争端的海上权利重叠区域。共同开发区选定的前提是争端当事国承认重叠区域的存在,因此在争端当事国未进行海洋划界前,应首先确定重叠区的范围。又因为海洋划界与争议岛屿主权归属有关,即岛屿主权归属决定领海、专属经济区的范围,所以笔者建议,在有岛屿主权争议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不列入重叠区域,这一部分争端双方应通过另外的途径解决,因为这一问题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目前应该在没有岛屿主权争议的重叠海域开展共同开发区的选定,这一点是切实可行的,也不影响未来岛屿主权的归属。

重叠区域限于双边范围内。南海的有些海域存在3方、4方、5方的海上权利重叠区域,在这些地区选定共同开发区的难度不言而喻。因此,笔者建议,为了更为有效的进行共同开发,共同开发区选定也应先避开这些地区,限于双边的范围之内,这样有利于在短期之内有效进行共同开发。

(二)有争议海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选定应考虑相关国家的政治关系

中国政府关于海洋争端的解决态度一直十分明确,应当在争端当事国范围内通过双边或多边公平协商解决。但是随着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不断插手中国的东海和南海争端,使地区局势不断复杂化,日本也不断插手南海争端,菲律宾等国家也不断将争端扩大化,将其在东盟范围内解决。考虑到这些不利的外部因素,笔者认为,应积极利用中国的国际和地区影响力,对共同开发区的选定做认真考量。如泰国和马来西亚之间,在两国达成谅解备忘录之后,一直也存在很多分歧,在11年之后终于达成了共同开发的协议,这与两国良好的政治关系有关,因为两国均为东盟的成员,而且经济政治关系联系紧密。

为了妥善的解决争端,中方一直以地区安全稳定为主旨,2002年中国与南海争端的相关国家签订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在2011年签署了《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指导方针》,与相关国家发表联合声明以缓解矛盾,如:2011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菲律宾共和国联合声明》;2013年10月11日中国与文莱两国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联合声明》;2013年10月15日中国与越南发表了《新时期深化中越全面战略合作的联合声明》;2014年6月1日中国与马来西亚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来西亚建立外交关系40周年联合公报》;2014 年11月7日中日双方就处理和改善双边关系达成 “四点原则共识”。上述宣言和声明的发表,为化解矛盾、共同开发奠定了基础。2015年4月中国和越南达成了若干双边协定,标志着中越关系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这些都为通过双边解决共同开发的问题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笔者建议,除了满足前述的地理条件之外,选择共同开发区问题上政治关系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

(三)有争议海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选定应考虑相关国家的经济关系

随着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发展银行的设立,地区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加强同相关国家的经济联系,使之获得经济实惠,对于改善双边关系,提升中国的国际经济地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截至2015年4月15日,已经有57个原始缔约方申请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发展银行,一方面是由于各国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提升的表现。虽然美国和日本处于观望和抵制的态度,但是各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意愿是不可左右的。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印度尼西亚、越南都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发展银行的原始成员国,它们也处于中国海上丝绸之路的两条线路上,加强与这些国家之间积极的经济关系,也将为解决南海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有争议海区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石油开发情况

根据勘探开发的实际情况看,南海油气田主要集中在礼乐滩盆地、曾母暗沙盆地、万安滩盆地和纳土纳海域。其中万安滩盆地油气资源总量约为49.9亿吨,位于中国和越南主张的重叠区内。近年来,越南不断加快开发力度,成为国际石油公司投资的热点地区之一,因此可以考虑作为中国和越南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选择目标。礼乐滩盆地油气资源储量约为10-14亿吨。这一地区很有可能成为中国和菲律宾之间选择的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纳土纳海域是中国和印度尼西亚的重叠海域,可开采储量约为1.31万亿立方米,是世界上最大的气田之一。因此,这一区域是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之间潜在的共同开发区。曾母暗沙盆地已经发现15个大型油气田,油气总量资源约为92.09亿吨,马来西亚最近几年开发的势头十分迅猛,该区域是中国和马来西亚潜在的共同开发区的选择目标。

结论

通过上面的论述,不难看出,实现共同开发的前提是确定共同开发区,确定共同开发区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应该本着从易到难、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方针进行,不断积累经验。当前要做好的是与越南就北部湾的跨界油气田共同开发区的确定和与其他周边国家有争议地区重叠区域的确定,全面考量地理、政治、经济等因素,从低危地区入手,尽快实现我国与邻国海洋油气田共同开发的成功案例,为将来大规模的共同开发积累理论和实践经验。

参考文献:

1.萧建国.国际海洋边界石油的共同开发[M].海洋出版社,2006

2.梁金哲.关于南海争议区开发若干问题的思考[A].钟天祥等.南海问题研究会论文集[C].海南南海研究中心,2002

3.杨泽伟.论海上共同开发“区块”的选择问题[J].时代法学,2014(6)

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中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问题的国际法理研究”(12JZD048)的研究成果之一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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