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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脱离教育性轨道的思考

2016-06-25于慧福杨淑萍

黑龙江教育·理论与实践 2016年6期
关键词:教育性学生发展

于慧福 杨淑萍

摘要:学校规章制度既是学校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学校开展学生管理工作的制度工具。因此,一套科学规范的学校规章制度对于学校管理和学生品德的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撼动的推动作用。我国学校规章制度在既定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中遭遇诸多现实困境,同时也显露出过于硬性和不符时代要求的规定对教育活动本质的负面影响。文章通过对学校规章制度的研读和归纳,总结并深入探究学校规章制度中的约束性规定偏离教育性轨道这一现状及其应对策略和建议。

关键词: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性;学生发展

当今学校的规章制度过于功利化和秩序化,许多学校所设定的规章制度严重偏离了教育性轨道,规章制度的核心作用在于学校能够更顺利地开展教育活动,而非过分地制约学生自身的发展,一些学校校规校纪的处罚条例更有小题大做的嫌疑。所以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能脱离教育性这一根本原则。

一、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育性

“校规”,顾名思义就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内进行的各种职能活动,比如教师的教育活动、学生的学习活动、职员的管理活动、工人的服务性活动等,以及学校生活的不同区域,比如门卫、教室、实验室、体育馆、礼堂、食堂、学生宿舍等,都需要必要的规章制度来管理,规范师生和员工的行为活动,使各项行为有章可循,使学校日常工作和生活活动井然有序。因此,所谓的“校规”,其基本功能就在于建立和维持学校日常活动的正常秩序。严格来说,“校规”是指学校中成套的行为规范、罚则和管理与监督职能在内的规章制度。

学校的规章制度属于学校管理范畴,而学校的本质是对学生进行教育活动,促进其身心发展,所以教育性就是学校最根本的特性,随之学校的规章制度的根本属性也是教育性。不可否认的是,学校的规章制度必须有其规范性和约束性的一面,学校的规章制度因其教育性这一根本属性必然具有规范性和约束性的特征,一旦约束性被过度放大,便极有可能阻碍学生的身心发展,也就失去了学校管理的真正意义。因此,作为“学校管理教育性”的基础,“学校教育不能没有管理,学校管理不能遮蔽教育”主要取决于人的可塑性与管理的可控性。

学校规章制度中关于惩戒学生的部分,其根本属性是教育学生避免犯错,而惩戒的含义就是用强制的否定性手段使学生尽量避免做出不规范行为,对其起到自律的作用。但不论惩戒的手段和方式是什么,都不要违背教育性这一根本属性。一旦学校的规章制度偏离了教育性轨道,不但对学生的身心发展起到阻碍作用,而且也不利于以后的教育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学校的管理所表现出来的形式确实是约束性的,但这只是教育学生的一种手段,绝对不能本末倒置万万不可使约束性占了上风。

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教育性的弱化

学校在处理违规学生时,有时过于严苛不通情理甚至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学校这种异化的管理,不仅侵犯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还抑制了学生的全面发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案例揭示了学校制定的一些“校规”的弊端。

(一) “冷血”校规

许多学校的校规都存在过于制度化的困境,为了制约而制约,而并非是为了教育而制约。曾经有一篇报道,某中学的一名学生,因为在校内吸烟被教师当场发现,学校不仅在全校大肆批评,还决定开除这名学生,因为该校有一条校规就是发现学生吸烟,一律开除。学校禁止学生吸烟,其实最初目的既是为了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也是对学生思想道德的一种约束和教育,使其明白什么是学生该做的,什么是学生不该做的,但最终都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校规里对学生行为的纠正和束缚,都是从教育性目的出发。这名学生虽然违反了校规,但并不能因此就轻易断送他的前程,即使他可以到别的学校就读,但是开除这个处分将会一直存在于他的档案里,成为他人生中的一个污点。处于身心急速发展和社会化关键时期的中小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惑,在此时期,他们往往缺乏辨认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差,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作为以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多关心、多疏导、多呵护,不应轻易处分学生。

对犯错误的学生,轻率地用违纪处分来代替思想教育,其效果往往事与愿违。不问缘由,不分程度,仅仅教条地遵守校规来对待学生,其不公正性也是显而易见的。

(二) “非法”校规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学校日常管理和规范的总和,它所制定的依据来自法律法规或行政部门的授权,或国家规定了其自主管理的职责和权力。一般地说,法律法规并不直接赋予学校制定某种规范制度的权力,而是规定学校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其实质上是赋予学校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的权力。学校规章制度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而制定的,不应与之相抵触,但是,很大一部分学校规章管理制度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与法律法规相矛盾、相抵触的情况。

例如,某高校的《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这与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有悔改表现的,经教育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 以及在第二十九条规定里,有十条应给予学生退学处分的具体情形,而其中并没有“考试作弊应予以退学”的规定。因此,该高校对于“考试作弊”的处理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严重,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矛盾。

这些“非法”校规的存在,也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也有悖于校规的教育性,对学生的不合法处分也极有可能导致其消沉甚至堕落,对其心理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这些“非法”校规不容忽视,亟待整顿。

三、学校规章制度回归教育性轨道

(一) 提倡学生参与制定规章制度,让“冷血”校规不再冷

无论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多数学生、家长没有条件参与制定校规校纪,但从学校民主的角度考虑,允许并倡导学生、家长参与讨论,制定与自己的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既能更好地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有利于民主化管理,调动人的主体性因素,促进教育教学行为的实施,也使得规章制度符合实际,实施起来也会减少学生的心理抗拒,是应当提倡的。让学生真正体会到学校里的规章制度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教育他们发展成为更优秀的自己,而并不是为了束缚他们。

这种民主式的校规制定方式,让“冷血”的校规更加人性化,更多地从教育学生的角度出发,必然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这种改变不但有利于教育者开展教育活动,还有利于受教育者的身心发展,同时也让学生家长更加信任学校、信任老师,可谓是一举三得。

(二)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让“非法”校规合法化

学校制定规章制度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观念在改变,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学校应以积极的态度,全新的姿态去应对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的变换,主动去修改和废止不合法的校规校纪。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侵犯学生的权益,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切实可行的校规及处分条例,努力避免学生和学校之间因为校规而产生的冲突矛盾。学校不但要考虑到校规的合法化,也要注重校规的合理化、人性化,学生从心理上尊重和服从校规,才是校规发挥真正作用的有效途径,即从根本上减少违纪行为的发生。学校规章制度能做到有理可据、有法可依,在实施的过程中就可以避免很多矛盾和纠纷的发生,既做到以德服人,也做到依法治人,双管齐下,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 实行有条件的违纪污点消除制度,让“无情”校规人情化

对于受到处分的学生,学校应实行给出路政策,即经过一段时间后,如果受到处分的学生确实已经改正错误,学校应实行有条件的违纪污点消除制度,以此来调动违纪学生改过自新、追求进步的信心和动力。而所谓的“有条件”就是由学校根据违纪学生改正错误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要消除受过的处分。

学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不仅是帮助其本人自我完善,同时也可以达到教育其他学生的目的,因此必要的违纪处分还是不可缺少的。但是学校不应该让学生背着有污点的历史包袱走进社会,更不应该让学生时代的过错影响他们的前途,而应当消除污点,让他们振奋精神轻装上阵,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笔者认为,学校规章制度也是促进学生和谐发展的一种工具,究其根本是为了达到教育的目的,工具必须灵活运用才能发挥最大的功效。

对于学校来说,为了有效地开展教育工作,规范适度的约束和惩戒是必要的,但一定要注重“适度”二字,只有这样才能使学生受到更好的教育,并且积极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桂生.学校管理实话[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2]葛金国.学校管理学[M].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996.

[3]陈学宏.走向人本主义教育的学校管理[M].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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