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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代埃及的赋税体系

2016-06-24

关键词:古埃及

郭 丹 彤

(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论古代埃及的赋税体系

郭 丹 彤

(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摘要]赋税是古代埃及国家得以正常运转的前提。在古代埃及,赋税征收的形式主要是粮食、牲畜或其他商品,而劳役则是赋税的另一种形式。“Smw”税和“Sayt”税以及“B3kw”税等是古代埃及的主要税收类型。税收的管理包括估税、征收、运送,储藏和分配等几个环节。在古代埃及历史上的某些时期,州长、法官、神庙不需缴税或只需缴纳一部分税。古王国时期埃及的赋税征收两年一度进行,新王国时期,埃及赋税征收每年一度。与此同时,后期埃及时期,赋税开始以银子等货币的形式进行征收,但是直到托勒密埃及和罗马埃及时期,赋税才开始全面货币化。

[关键词]古埃及;赋税形式;赋税管理;赋税征收

长期以来,古代埃及的赋税体系始终是埃及学界的一个悬而未决的课题*多年来,在古代埃及经济体系构建上,一个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古代埃及经济互惠的再分配体系。这个学说由卡尔·波兰尼首先提出,并得到许多学者的赞同。从古埃及的王权意识形态而来的这一学说认为,为了回报政府对百姓的土地和财产征收的赋税,国王经常性地将从税收中获得的土地和财富赏赐给他所宠信的人或机构。赋税收入的这种再分配促进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经济互惠关系,进而加强了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参见K.Polanyi,M.Conrad,and H.W.Pearson (eds.),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Econom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Chicago:Henry Regnery Co.,1971;J.J.Janssen,Commodity prices from the Ramessid Period:An economic study of the village of necropolis workmen at Thebes.Leiden:Brill,1975;Prolegomena to the study of Egypt’s economic history during the New Kingdom.Studien zurAltägyptischen Kultur 3,1975,127 - 185。)然而,其他学者却反对这一学说,他们的理论基于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在古代埃及经济体系上的应用。他们声称,古代埃及的铭文和浮雕充分揭示了一个真实的经济体系,即市场与强烈的个人需求之间的关系,然而在波兰尼的学说中,这些都被低估或忽略了。(参见B.Kemp,Ancient Egypt:Anatomy of a civiliza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89,232 - 260。)这两种理论的冲突在赋税研究领域体现得更为显著,因为古代埃及的各种交易看起来似乎都是神庙经济的一部分,并被确认为征税的对象,如此,这些交易可能就是真正的商业活动(2007:180)。(参见E.Bleiberg,“State and private enterprise,” in The Egyptian world,ed.by Toby Wilkinson,175 - 184.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7。)有人提出用现代经济术语“混合经济”来认识古代埃及经济体系。在这样一种经济体系下,国家赋税,也就是国家财政收入的征收和再分配源于为国家做贡献的思想,同时得到了市场经济的补充。市场满足了社会各阶层的个体需求,市场在调节商品价格的同时也刺激了国家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用以构建古代埃及赋税体系的文献资料不仅零散而且缺失,且其中的一些文献没有确定的历史背景。然而,赋税却是国家经济有效运转的前提。故此,对古代埃及赋税体系进行构建是我们研究古代埃及经济制度无法规避的论题。

近30年来,基于相关文献整理的深入,这一论题的研究得以展开,并成果颇丰。古王国时期(包括第三至八王朝,公元前2686年—前2125年)的帕勒莫石碑是一份详细记载两年一度对于国家各类财产进行登记的王室铭文,而这一时期的传世文献还有对神庙和神庙工作人员的赋税进行豁免的敕令,有政府官员的坟墓铭文,它们为我们提供了古代埃及赋税体系的相关信息。中王国时期(包括第十一至十三王朝,公元前2055年—前1650年)的政府官员坟墓铭文对各地的赋税征收活动进行了记述,而这一时期的一份编号为35.1446的布鲁克林纸草行政文献则记载了强制劳役的相关信息。幸运的是,到了新王国时期(包括第十八至二十王朝,公元前1550前—前1069年),记载着经济活动相关信息的文献大量出现,它们不仅有神庙文献和坟墓铭文,而且形式多样,不仅有纸草文献,而且有大量的陶石陶片。根据这些文献,古代埃及的赋税体系得以构建。

一、赋税的形式和术语

直到公元前一千年的新国王末期,在古代埃及,赋税征收的形式一直是粮食、牲畜或其他商品。根据第十八王朝国王阿蒙赫特普四世统治时期(公元前1352年—前1336年)的赋税表记载,该税表刻写在阿吞神庙墙壁上,是国王向全国神庙和地方机构征税的记录。新王国时期的固定赋税包括一定量的银子、香、酒以及其他物品;浮动赋税包括贵金属、布匹,有时也会包括食物[1]30-31。浮动赋税表中的赋税也包括各地市长和各王室领地官员上缴的赋税,其上的图景描绘了法老在赐予万物生命的阿吞神的照耀下接受着来自上埃及、中埃及和下埃及的赋税。

法老时期(也即埃及的三十一个王朝时期,约公元前3000年—前332年)的埃及人并没有基于货币使用的经济体系。货币最早出现在埃及是第二十六王朝,也即塞伊斯王朝时期(公元前664年—前525年),但是直到第二十九王朝(公元前399年—前380年),埃及才开始公开发行货币[2]25。早在古王国时期,埃及人就用金属交易物的重量来衡量物品以及人工的价值[3]256-263,商品价格是基于这些具有具体价值的等价物[4]248-260。埃及人从事着物物交换或者“钱—物交换”,后者正代表着“埃及社会从实物交换经济向货币经济转型的中间阶段。”[5]545然而也有证据表明,赋税也可以用金银等其他的形式上交[4]259,而驻守埃及南部边界的官员们则用黄金作为上缴中央政府的赋税。由此,这并不是普通百姓上缴赋税的形式[3]260-262。直到埃及后期(公元前664年—前332年),“货币”形式的赋税才开始出现[6]3-5。

劳役是赋税的另一种形式。劳役征用是国家对政府官员以下的所有埃及人强制摊派的一种赋税形式,其中也包括祭司。当然,最主要的人员构成来自埃及社会底层的那些非技术性劳力,并以农民为主,而不论这些农民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7]19-20。这种强制劳役主要是指承担国家摊派田地的耕作、灌溉渠道的维护、国家工程的建设或者从国外进口原材料的义务。对于普通民众来说,这种强制性劳役是无法逃脱的,即使那些不在劳役征用范围之内的人有时也被强征。不仅如此,中王国时期的编号为35.1446的布鲁克林纸草还详细地记载了中央政府对于逃避劳役的农民的惩罚。该文献记载了阿蒙奈姆哈特三世统治时期上埃及的80名居民逃避劳役,最后受到的惩罚是在被指定的土地上进行不同程度的强制劳作,他们的家人则被囚禁了起来,直到服役结束[8]127-154。但是,耕作获得赦免敕令的神庙土地的农民们则可以免除劳役。

第三中间期时期(公元前1069年—前664年)来自上埃及的莱哈德特纸草揭示了强制劳役在埃及赋税体系中仍然扮演了重要角色[9]&12,甚至一些伴随着很高死亡率的劳役,比如采石场的劳作,仍然盛行于这一时期[7]182。而第二十五王朝国王塔哈卡统治时期的一篇文献还为我们提供了另一种赋税征收形式:为了惩罚下埃及地方长官的叛乱,他命令他的妻儿在神庙中服役,以此作为一种劳役[10]677-747。

赋税术语*古代埃及文献中的相关赋税术语的内涵非常复杂,这就给我们准确地理解它们造成了困难。在解读古代经济时,“赋税”甚至“国家”这样的词语都是现代的概念,而这些概念似乎并不适合古代社会经济。一些学者认为我们最好避免使用“赋税”和“征收赋税”这样的词汇,而使用诸如“交付”、“贡献”和“转让”这些不会让人联想到“现代国家财政的概念”。(参见B.Haring,Divine households:Administrative and economic aspects of the New Kingdom royal memorial temples in western Thebes,Egyptologische Uitgaven 12,Leiden:Nederlands Instituut voor het Nabije Oosten,1997:301。)在古代埃及的广泛使用让我们对国家对个人、群体、机构、市镇征收赋税的情况有一个直观的了解。与此同时,这些术语也揭示了古埃及复杂的财政政策以及利用普通词汇表达独特的经济概念[11]174-175。然而,与赋税相关的术语内涵却极其模糊,埃及人在使用这样的术语时比较随意,他们在同一语境中不仅使用一个术语的基本含义,同时也用它来表达其他的经济概念,于是,同一个词被赋予了多重含义[11]。不仅如此,一些术语所拥有的多重含义还是相互矛盾的,它们在不同的语境中有着不同的含义。

第十九王朝时期的比尔盖石碑中出现了三种不同的赋税术语,该文献提及了拉美西斯二世的阿蒙神庙地产。据该文献记载,一位驻扎在要塞斯阿的地方长官负责照管这处神庙,他声称他是“一位对自己主人有利的官员,(并向他的主人)全额缴纳了他的Smw税和Sayt税。”[12]49-57这篇文献中出现的“Smw”应该被理解为收成税,是土地被评估税额后按比例缴纳的部分收成,而“Sayt”则被译为税费[13]282-286。这位长官炫耀他所取得的成就:“我缴纳的Smw税和Sayt税是我每年应缴纳的Smw税和Sayt税的十倍。”这位要塞驻地长官在缴纳远远超过他应纳税额的时候可能夸大了他的收入,目的或许是为了获得王室对神庙的保护。因为在文献的其他地方,我们看到他希望获得上级长官的注意和支持。无论如何,以这位官员的级别和地位,他有义务上缴“Smw”税和“Sayt”税,这两种税就是他在远离底比斯的这块神庙地产的年度税,这一点在都灵王表里的赋税表中得到了详细的记载。

卡尔纳克阿蒙神庙墙上刻写的一篇铭文记载了第二十王朝国王拉美西斯九世赏赐高级祭司阿蒙赫泰普的情况。“Smw”和“Sayt”这两种赋税是上缴给中央政府的,但实际上仍然留在神庙的仓库中。所以,实际上,阿蒙赫特普从来就没有向中央政府上缴过这些献给众神之王阿蒙的赋税[13]321,322。如果这种推论正确,这篇文献将是神庙掌控自己财政收入的证据。大英博物馆10401号纸草进一步证实了这一推论。这篇文献是第二十王朝后期的一篇行政文献,它记载了上埃及神庙以及神职人员缴纳赋税的情况。文献出现的“征用”一词表明这种上交发生在神庙内部[13]322。由此,这些赋税收入更可能是交给了阿蒙神庙而不是中央政府。如果说“ayt”使用于“应纳赋税”和“准确征收”这样的语句中,那么“dyt”一词指代的就是对赋税的“强制征收”。

新王国时期,外国,即使是那些并没有被埃及占领的地区,也被纳入了埃及人的“礼物交换”体系,他们送给埃及的礼物被称之为“inw”,也即“贡品”或者“外交礼物”,这些外交礼物强化了各国之间的交往[13]221-236。外国王子们每年都要来到埃及觐见埃及国王,递交礼物,以获得埃及国王赐予他们“生命的气息”[19]96。依奈尼,图特摩斯一世时期的建筑师,描绘了“所有国家的inw”,在他的描绘中,这些“inw”是国王代表阿蒙神庙向他们强行征收的年度赋税[20]150。哈特舍普苏特就把国外的劳动力看作是这些国家向阿蒙神庙缴纳的年度赋税[20]。当埃及的势力扩张到西亚和努比亚时,“inw”成为古代埃及越来越重要的赋税来源。与埃及地方行政单位一样,埃及的属国每年贡献的不仅仅是劳动力,还有一定量的银子、金子、天青石、贵重玉石、战车、马匹、牛和一些野生动物[20]。

二、赋税的管理

赋税征收机构隶属于国家财政部门,并以地方行政组织为基础,包括了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负责土地管理的官员。第二十王朝时期的韦伯纸草以及第三中间期时期的格里菲斯纸草和卢浮宫纸草出现的“赋税征收长官”这一官职则揭示了专门赋税征收机构的存在[13]165。

然而,作为王权的重要支撑,神庙在古代埃及的赋税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第二十王朝拉美西斯五世统治时期的韦伯纸草中,几乎每块土地的“收成税”(Smw)都由底比斯的阿蒙神庙征收,并由神庙人员护送到阿蒙神庙粮仓[13]322。为此,有学者认为,韦伯纸草反映了古代埃及的神庙和世俗政权作为国家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可耕土地的情况[13]300-302。至于这篇纸草所记载的赋税究竟是交给了以国王为代表的国家,还是作为地租交给了神庙,则是一个无须讨论的论题,因为古代埃及的赋税征收体系是由神庙和中央政府共同构成的[4]193-197。

赋税管理工作的第一项任务就是估税。第五王朝时期的帕勒莫石碑详细记述了从第二王朝开始的沿尼罗河对牲畜、可耕地、贵金属和人口进行的清查[23]142,220-221。每年尼罗河泛滥的高度是确定可耕地税额的依据,因此,对其标记可确保赋税征收的完成,并及时弥补可能的缺额[24]。而上文提及的韦伯纸草则是目前所知的最为重要的土地估税文献,该文献为我们提供了神庙和世俗机构在中部埃及经营的2 800块农业用地的税收评估数据*关于韦伯纸草的整理翻译,参见:F A.H.Gardiner,The Wilbour Papyrus,Vol.s Ⅰ—Ⅲ,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41—1948.R.Faulkner,The Wilbour Papyrus,Vol.IV:Index,ed.by A.H.Gardin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52;J.J.Janssen,“Agrarian Administration in Egypt during the Twentieth Dynasty,” BiOr 43 (1986),pp.358-360;S.L.D.Katary,Land Tenure in the Ramesside Period,London:Kegan Paul International,1989,“Land-tenure in the New Kingdom:The role of women smallholders and the military In Agriculture,”in Egypt:From Pharaonic to modern times,ed.by A.Bowman and E.Rogan,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pp.61-82;“Labour on smallholdings in the New Kingdom:O.BM 5627 in light of P.Wilbour,” JSSEA 28(2001),pp.111-123;“Land tenure and taxation,” in The Egyptian world,ed.by T.Wilkins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7,pp.185-201;“The administration of Institutional Agriculture in the New Kingdom,” in Ancient Egyptian administration,HdO 104,ed.by J.C.Moreno García,Leiden,Boston:Brill,2013,pp.719-783;D.Warburton,State and economy in ancient Egypt:Fiscal vocabulary of the New Kingdom,Orbis Biblicus et Orientalis 151,Freiburg:Academic Press;Göttingen:Vandenhoeck & Ruprecht,1997,pp.165-169.。

护送征收来的赋税是都灵税收纸草的主要内容,该文献记载了拉美西斯十一世统治的第12年,大墓地书吏图特摩斯向机构和个人征收粮食税(Smw),以补给拖欠的麦地纳工匠村工匠们的工资[27]22-37。市长和阿蒙神女歌手在底比斯粮仓接受了这些实物赋税。拉美西斯时期的其他文献也详细记载了粮食税的征收和运输,诸如亚眠纸草、鲍德温纸草、卢浮宫3171号纸草、格里菲斯和卢浮宫残篇,以及大英博物馆10447号纸草,这些文献进一步揭示了政府机构和赋税机构在赋税征收、运输和再分配体系中错综复杂的关系[27]19-73。

在古代埃及,赋税的另一大支付对象就是神庙。神庙从国家赋税体系获得分配以维持其财产规模、支撑其人员开支、并为举办一些宗教崇拜活动提供资金来源。第二十王朝时期的哈里斯一号纸草不仅记述了神庙与神庙之间以及神庙和王权之间的财政关系,而且记述了新王国时期的阿蒙神、拉神、普塔神等诸神神庙所拥有的财产状况,为我们揭示神庙和国家财政体系的关系提供了重要证据。哈里斯纸草同时还记载了拉美西斯三世个人向神庙捐献的土地、人员和财产情况,从而证明了神庙在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以及其得以正常运转的先决条件是国王的赠予[13]322。

至于埃及的财政系统是如何惠及社会底层民众的,我们还不是完全清楚。根据现有的资料,我们只能看到埃及的再分配体系惠及的是社会上层,他们依赖赋税收入的分配而生存。

三、赋税的豁免和征收

尽管大多数民众和组织机构需要缴税,但是有一些人或机构却可以享受不同程度的免税待遇。在古代埃及历史上的某些时期,州长、法官、神庙不需缴税或只需缴纳一部分税,如州长们的丧葬地产就是免税的,国有财产也理所应当地享受免税待遇[29]3。法官们也享有同样的免税待遇,第十八王朝的国王赫拉姆海布(约公元前1323年—前1295年)就曾豁免了他们所负担的税务[30]237。他这样做是为了阻止法官们收受贿赂,因为理论上讲,如果法官们能保住全部的收入,他们就不大可能再去受贿。

然而,神庙仍然有向国家必尽的责任和义务。上埃及地方官员哈胡夫的自传体铭文引述了一封据称是佩皮二世的书信,根据该信件的记述,国家需要神庙和相关人员为特定的国家项目效力,要求“每一个神庙无一例外”地要为从努比亚归来的商队提供给养[31]333。与此类似,佩皮一世统治时期上埃及地方官员温尼的军队中就包括了“上下埃及祭司主管”率领的武装力量[31]354。因此,豁免敕令并不能让神庙完全免于国家控制。然而,豁免敕令可以让土地免予征税,并能免除神庙劳力从事强制性劳役,但是他们并没有免除土地占有机构对国家的所有赋税义务[32]72。因此,对于神庙部分赋税义务的免除并不会影响到埃及财政体系的稳定性。此外,如果纳税人因遭第三方抢劫等不可抗力而无法完税,他也可以获得免税权。

除了某些个人和组织可以合法的获得赋税豁免权外,一些个人和组织还通过非法的渠道或逃税或漏税。第六王朝时期的宰相肯梯卡的坟墓铭文记载了一块王室地产上的五位管理者为了获得某些赋税的豁免权欺瞒上级谎报产量,他们因此受到了严厉的杖责惩罚[33]9。几个世纪之后,相似的图景再次出现在第十八王朝国王图特摩斯四世统治时期的一位名叫麦纳的财政官员的墓室壁画上[34]84-85。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下的埃及,逃税漏税是一种与中央政府对抗的犯罪行为,因此,不论犯罪者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如何,都要受到惩罚。

在古代埃及,社会地位的高低与税额有着密切的关系。通常来说,社会地位越高,持有的土地也越多,但所缴税额却越少。根据韦伯纸草记载,“法老之子”作为地位最高的土地持有者持有20阿鲁拉的土地,估算的额定税率为5%;地位仅次于法老之子的是宰相,宰相持有20阿鲁拉的土地,税率是2.5%;阿蒙神庙第一先知持有10阿鲁拉的土地,额定税率为2.5%;赫利奥坡里斯高级祭司持有的20阿鲁拉的土地税额是2.5%,10阿鲁拉的土地税额为5%;普通的小土地持有者持有的土地大多在3—5阿鲁拉之间,但缴纳的税率却是7.5%—10%。由此,尽管普通的小土地持有者持有的土地份额少,但他们却是国家赋税征收的主要对象。并且,由于他们的土地不能免除赋税,如果再遇到灾年,无法缴纳足额赋税的这些小土地持有者遭遇暴力征税便在所难免了。

在拉美西斯时代的书信中,交不起赋税的农民遭到了收税人的杖责,并被强制观看对他的妻子和儿子的惩罚[35]67-68。中王国时期的效忠文献则从统治阶级的角度对暴力征税进行了揭示:一个好的政府应该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并极力协调好统治者和其臣民之间的互惠关系。如果政府无力维护社会稳定,那就有可能引发社会危机。因此官员们经常被这样告诫:“不要让农活压垮那些在地里耕作的人,如果一个人有怨言,那么来年他能给你相应的回报吧?”[36]70-71

第十八王朝阿玛纳时代*狭义上讲,阿玛纳时代指的是从第十八王朝国王埃赫那吞迁都埃赫塔吞进行宗教改革到图坦卡蒙放弃宗教改革这段时期,时间段限大约为公元前1348年—前1321年;广义上讲,阿玛纳时代系指公元前1600年—前1200年古代东地中海世界各国各地区交往密切的时期。综合狭义和广义的界定,一个最为合理并被普遍接受的界定是,阿玛纳时代系指从公元前1361年的阿蒙霍特普三世统治时期到公元前1321或1320年图坦卡蒙死亡的时期。的政治动荡之后,在赫连姆海布的统治下,埃及开始了行政改革。这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整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权滥用,并着重打击政府官员和士兵对赋税的非法侵吞[38]260-276。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打击,赫连姆赫布稳定了国家权力,从而使国家赋税体系重新走向正规。第十九王朝继续致力于打击政府官员在赋税征收上的腐败行为,这一王朝的国王塞提一世的瑙瑞敕令在开篇写道:塞梯一世发布了一份豁免敕令,以保护他在阿拜多斯的奥西里斯神庙中的人员和财产,同时也保护捐献给南方神庙的土地,以及从努比亚归来的载有神庙珍贵货物的船队免遭非法侵占。这份敕令被刻写在尼罗河第三瀑布北部地区瑙瑞的悬崖上,以此震慑那些试图非法强征神庙赋税和劳役的政府官员[39]38-50。此外,赋税的估算也为政府官员的腐败提供了巨大空间。

四、结论

与此同时,古代埃及的赋税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物税。从第三中间期时期的世俗体契约文书中,我们已经看到银子不仅仅作为价值单位而是作为交易媒介而得到了广泛的使用。后期埃及时期,赋税开始以银子等货币的形式进行征收,但这仅限于社会上层和商人阶层。货币形式的赋税开始于后期埃及时期,但是直到托勒密埃及和罗马埃及时期,赋税才开始全面货币化。在异族的统治下,埃及的经济体系转换为市场经济。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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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红]

A Study of Taxation System of Ancient Egypt

GUO Dan-tong

(The Institute for the History of Ancient Civilizations,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Abstract:Tax is the premise.under which the state could operate normally in ancient Egypt.In ancient Egypt,taxation was levied by the forms of grain,livestock,and other goods,while labour was another form of taxation.Smw tax and Sayt tax as well as Bakw are the major tax types.Tax administration was included in tax assessment and collection,transport,storage and distribution,while in some period,governors,judges and temple did not need to subject to tax or pay only part of tax.During the old Kingdom,taxes were levied every two years.Up to the new Kingdom,taxes became into once a year.Meanwhile,in the late period,silver became one of tax’s forms.But until the Ptolemaic dynasty and Roman period,taxes began a comprehensive monetized.

Key words:Ancient Egypt;Forms of Taxation;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Levy of Taxation

[收稿日期]2016-02-2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BSS008)。

[作者简介]郭丹彤(1968-),女,吉林德惠人,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中图分类号]K41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6201(2016)03-01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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