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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其对策探讨

2016-06-24饶志华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景德镇333403

桂海论丛 2016年3期
关键词:举措困境党员

□饶志华(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3)



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现实困境及其对策探讨

□饶志华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景德镇333403)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这对于新时期新阶段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现实中在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方面,“进口”和“出口”都存在着诸多困境和问题。为此,需要采取针对性的举措:把住“进口”,健全党员发展的“纳新”机制;畅通“出口”,创新党员退出的“吐故”机制,从而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关键词: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困境;原因;举措

“徒有其名的党员,就是白给,我们也不要。世界上只有我们这样的政党,即革命工人阶级的党,才不追求党员数量的增加,而注意党员质量的提高和清洗‘混进党里来的人’。我们曾不止一次地重新登记党员,以便把这种‘混进党里来的人’驱除出去,只让有觉悟的真正忠于共产主义的人留在党内。”[1]列宁这段话告诉我们,把部分“混进党里来的人”清除出去是工人阶级政党的本质要求,也是提高党的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在和平与发展年代,探索建立科学的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对于提高党员质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从而对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现实困境

机制有多重意义,既指做事情的方式方法,又指有机体间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还指复杂的工作原理和机理。党员能进能出机制,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中国共产党人把党员“严入”“宽出”与中国共产党内实际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党员能进能出的过程及要素作用机理。有学者认为,目前中国共产党“能进”机制还是比较健全的,只是“能出”机制不是很“畅通”。其实在现实中,“能进”和“能出”两方面都存在着不少问题。

在“能进”方面存在的困境主要有:第一,发展标准与入党标准不一致。现有的发展党员的标准看似较多,然而在发展党员工作实践中,有些党组织却将政治标准、党性标准虚化,用“能人标准”“好人标准”等代替党章中规定的标准,认为工作业务能人就应当入党,用“身份地位”“经济贡献”“个人影响”代替了党性标准,重才轻德,忽视政治立场。第二,入党程序和纪律执行不规范。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对党员发展工作产生了一定的干扰和影响,造成党员发展工作中存在着一些违背发展原则和党规党纪的情况。一些党员干部放弃党性原则,为达到个人目的使不少入党动机不纯的人员混入党内,使党组织发展了部分“关系党员”。一些基层党组织干部搞“近亲繁殖”,某些单位领导干部以个人好恶代替党员标准条件,把自己愿不愿意、高不高兴、听不听自己的话作为入党审批的条件。第三,教育培训和管理机制不健全。有些党组织存在着片面追求党员数量而忽视党员质量的现象。党员发展工作中存在着“重发展、轻教育、缺管理”的现象。有些党员干部认为,发展和提高党员的数量是重要的,是硬任务,完成了发展数量就可以,而教育管理则是软任务。对党员的管理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认为投入再多的精力,效果也不容易出来,等等。

党员在“能出”方面存在的困境主要是“出口”机制不畅通。“出口”机制,也就是党员的退出机制,是当前党内制度建设、程序设计和实际操作的一个薄弱环节。目前,党员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党员退出机制过于单一,存在机制缺陷。当前党员退出机制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自然死亡的自然退出机制;二是一种被动退出惩罚机制,即党员因违法乱纪而被组织开除党籍或劝退或党内除名。但是,一些虽未违法犯罪,但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腐化堕落丧失党性的党员却因为退出机制不完善而长期滞留在党内。第二,党员退出的标准模糊。党的十八大新《党章》第一章第九条中提出“党员缺乏革命意志……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从中可以看出,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过于宏观,定性多、定量少;柔性多、刚性少;弹性较大,认定上难以把握。第三,不合格党员的退出存在操作难度问题。对不合格党员的认定、评议和退出缺少具体可以执行和操作的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安排,在客观上存在无章可循、无法或无权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状况。第四,党员退出机制的后续相关配套工作不完善。党员退出不能一退了之,也应对已退出的党员进行长期的加强教育、帮扶整改,而实际工作中针对已被处置的不合格党员的关怀等后续相关配套工作缺失。

二、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现实困境的原因

(一)多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影响

当前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正处于嬗变与重构中。政治经济利益主体、文化思想及价值观的多元化对党员的“进口”和“出口”产生一些不容忽视的影响。其一,一部分党员的入党动机不纯。一部分动机不纯者,为了某种私利会千方百计钻到党员队伍中来,把入党看成是获取政治资本和名誉利益的一种手段,其入党动机渗透着个人利益的现实考虑。尽管党组织在党员发展准入方面制定了严格的程序,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但百密必有一疏,仍有个别“心怀鬼胎”、入党动机不纯者钻了空子进入党组织。其二,一部分党员的理想信念和政治信仰不坚定。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推进,整个社会成员呈现出思想多元化、观念多样化、信仰多变化等特点,客观上给某些党员的马克思主义理想信念带来了强烈冲击。在各种社会思潮的诱惑下,部分党员甚至出现了精神世界的空虚和信仰的缺失,他们逐渐迷失了自我,丧失了党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多元化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环境影响着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党内民主建设滞后

发展党员和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具有严肃浓厚的政治色彩。该工作本身政治性很强,应该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落实,但是由于党内民主建设的滞后,这些规章制度在实际的党员发展和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工作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当前一些党员尤其是一部分领导干部对党内民主建设的认识还很模糊。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往往是一言堂、家长制,主要由个别领导或少数几个人拍板决定,本应该严格的党员发展工作的民主推优、民主评议、民主票决、民主考察等程序和机制都被走过场。在处置不合格党员时,部分党员干部也常受庸俗关系、好人主义等因素的困扰,不想、不敢处置不合格党员,在党内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定期开展党性分析及民主生活会时,有些党员碍于情面怕得罪人,或者出于遭受打击报复的顾虑,不敢讲实话,说真话,不敢或不愿触及实质性问题,即便有的党员已经违法违纪,而党组织的民主评议却流于形式,“普遍担心如果提议处理某些不合格党员,会影响彼此之间的关系”[2],严肃的民主评议变成了赶任务、走过场、搞形式,不能真正揭露党员在思想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作风等组织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无法激发党员的内生动力。党的民主制度形同虚设,阻塞了党员“出口”关。由于党内民主建设滞后,严重影响了党组织吐故纳新的能力,阻碍了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作用的发挥。

(三)党的组织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滞后

时代不断变化,党的组织建设环境也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党的组织建设指导理论也应当不断开拓创新。但实际上,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问题上,理论研究滞后于实际工作的变化,为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建设给予前瞻性的理论指导不多,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解决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需要。相关的实践探索也还不够丰富,难以满足建立健全实践性操作细则的要求。总体说来,一些从事党建理论和党建实际工作的同志对发展党员的研究较多,而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方面则缺乏理论探索的勇气。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推动了理论界和实践者对该问题的深切关注。在实践过程中,山东、浙江、广东等省的多个市、县(区)进行试点,将一部分不合格党员予以除名或劝退,探索出一些有说服力和可操作的具体做法,但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并引发了争议[3]。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研究给党的组织建设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三、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对策与建议

(一)把住“进口”,健全发展党员的“纳新”机制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强大而富有生命力,既取决于党员的数量,更取决于党员的质量。根据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要求,在吸纳新党员方面,应当严格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原则,采取以下举措,建立健全党员发展的“纳新”机制。

1.健全入党动机审核机制。要严格对照《党章》要求,细化入党动机评价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首先,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前,组织安排专人对拟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的人员进行初步政治审查,全面评估入党申请人的入党动机。为了更好地评估申请人的入党动机,党组织可以联合纪检、监察、计生、公安、信访等部门,运用组织谈话、查阅档案、考察走访等方式对申请入党人员进行审查,对入党动机不纯、政治立场不坚定、入党材料不完善、群众评价差等不符合标准的人员,一律不予发展,从源头上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把好关口。其次,在确定发展党员对象后,组织要进一步采取查阅档案、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其进行全面政治审查,着重审查其在党的重大政治活动中的主要表现,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等等。党的基层组织要从严把握好入党的标准,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不搞发展党员数量指标化,更不搞发展党员“大跃进”,真正做到把社会各个方面的优秀人员吸纳到党内来,严防入党动机不纯的人员混进党员队伍的现象发生,从源头上确保党员的先进性,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锋队性质[4]。

2.健全党内民主监督机制。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民主监督,有利于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发展新党员的质量。要对党员发展的“进口”采取全方位、多角度的民主监督措施。其一要切实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公示机制。对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以及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关键环节全部进行公示,明确公示的时间、范围、内容、形式等具体要求,做到发展每一名党员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广大群众监督中进行,实现发展党员“透明化”。在公示过程中,如果群众对公示对象提出意见和建议,应认真对待群众所反映的情况,负责任地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并报上一级的党组织进行审查。上级党组织审查后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方可召开支部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完全具备或不具备党员条件,应暂缓发展或取消发展资格。其二要建立健全票决测评机制。强化发展党员的民主测评和全程差额、全程票决制度。在党员发展的三个环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转正等过程中,增加民主测评和票决的程序,由支部全体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入党申请人、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进行民主推荐和测评,并将结果作为是否进入下一环节的重要依据。民主测评和票决机制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有利于完善党员准入的民主程序,优化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党员发展的质量,能有效避免党员准入暗箱操作的发生,极大地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严肃性和外在约束性,扩大党员发展工作的透明度。

3.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针对目前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确实存在少数推荐程序不合理、入党介绍人和培养联系人违反规定发展党员、人为降低党员准入标准、发展过程缺乏群众参与监督等问题,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应把参与党员准入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以及有关部门列为责任追究问责的对象,因为入党介绍人、培养联系人、党小组长、支部书记及上级党组织等相关人员对推荐、培养、考察、审批等环节都负有重大责任,坚持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培养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细化问责办法,从而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心,以确保党员发展工作质量。如果入党介绍人没有据实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动态、道德素质、工作表现等情况,造成党员发展工作失误的,要追究入党介绍人的相关责任。如果培养联系人在发展党员过程中,没有履行教育、培养、考察职责的,要追究培养联系人的相关责任。此外,党支部对入党申请人没有进行严格审查或者审查把关不严的,要追究支部书记的责任。上级党组织如果不坚持标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发展党员的,或者审查把关不严的,也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追究基层党组织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4.健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发展党员工作,要纠正“重发展、轻教育、缺管理”的倾向,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党员队伍日常的教育与管理上,扎实做好教育与管理工作,为党员的“进口”机制奠定扎实基础。其一要建立健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要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解决其思想认识问题,使其坚定正确的入党动机。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着力帮助入党积极分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针对党员的政治思想、理论学习、工作情况,采取集中教育和个别帮教等形式,提高其对党的认识,把党员思想入党真正落到实处。为了提高党员教育培训的水平,一方面要改进教育培训方式,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多形式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启发党员在本职工作中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党员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做到培训经费、培训师资、培训效果“三保证”,使党员教育培训落到实处,不走过场。其二要建立健全党员日常管理机制。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严格党内经常性的组织生活,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党内激励关心关怀帮扶、党员直接联系服务群众等制度。定期对党员进行民主考察评定,全面掌握其理想信念、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工作表现、生活作风、群众口碑等情况,全面推行党员分类管理、积分考核等方式,激发党员的危机感和紧迫感,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和党性修养。

(二)畅通“出口”,创新党员退出的“吐故”机制

古语云:“流水不腐,户枢不蠹。”党员“出口”畅通,才能促进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陈代谢,才能使新时代的党员队伍永葆生机和活力。

1.构建党员多元退出机制。目前,《党章》对党员出党区分为四种情况,即自请退党、自行脱党、组织劝退、组织开除。与此相对应,其一要建立党员自请退党有效机制,切实落实《党章》第一章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的规定。当前,党员在自请退党方面还存在着不少阻力,主要是有些基层党组织担心组织内党员退党有损于党组织建设。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党的战斗力并不完全取决于党员数量的多少。其二要建立党员自行脱党机制。对于党员的自行脱党,《党章》的规定是清晰的。《党章》第一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一些党的支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上述规定要求不严,往往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因此,为维护《党章》的权威、严肃党的纪律,党的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党章》的规定,才有利于增强党员的身份意识。其三要健全党组织劝退机制。按照《党章》的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的支部应当劝其退党。这里的主要问题是,这样的规定似乎缺乏清晰的标准。比如,这个规定是一个整体条件还是两个或三个独立的条件?况且,在和平时期,如何认定一个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属于“缺乏革命意志”的表现还是两者分别为独立的条件?还有,《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有8大条。作为劝退条件的“不履行党员义务”是指不履行其中任意一条还是全部才能认定一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所以,要对规定本身进行明晰、量化,便于操作,以便健全党组织劝退机制。其四要健全党员开除出党机制。在党的纪律处分中,“开除”是最严厉的处分,《党章》对此强调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开除党籍的条件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执行中,个别党员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表反党言论却仍能留在党内,因而在一些党外群众看来,似乎只有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才能被开除出党,于是有对党组织开除不合格党员是否“过于慎重”的疑问。所以,对开除党员尽管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但更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其五要建立党员荣誉退出机制。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程度的不断提高,目前有部分党员因年龄、健康等客观原因,难以参加组织生活和履行党员义务,党员功能与发挥受到影响和限制,但其思想上对党有着深厚的感情,政治立场又坚定。面对着这种实际情况,党组织应当积极探索创建党员荣誉退出机制。从而,形成五位一体的党员多元化退出机制,以适应当前国情和党情的新变化。

2.科学量化不合格党员退出的标准。科学定量定性地界定不合格党员标准,是疏通不合格党员出口的必要前提。基于《党章》对不合格党员界定过于宏观,难于作为制定不合格党员评定的直接依据的情况,应该通过党内法规等方式,制定既有针对性又有较强操作性的不合格党员认定的具体标准。此外,还可从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制定不同类别不合格党员认定的标准。共性方面主要考察党员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意识、道德品质、工作作风、奉献意识等;个性方面重点突出强调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岗位的特殊性要求。因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岗位对党员的要求标准也是可以有区别的。即使在同一单位同一部门同一岗位,在职和退休阶段对党员的要求标准也是可以有区别的。要紧密联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根据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的要求,明确各行各业、在职和退休等不同状况下党员的具体要求标准,为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提供法规性依据。

3.规范党员退出操作程序。党员的正常退出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主动退出类,二是被动退出类。笔者认为,主动退出机制的操作程序可以依次分为:本人申请、组织谈话、调查核实、审查研究、作出决定、通知本人。相比之下,党员被动退出工作操作难度较大,处置不合格党员操作较困难。究其原因主要是现行党章关于不合格党员退党的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导致一些党组织对不合格党员不能够及时严肃处置。笔者建议,党员被动退出机制的操作程序可参考如下: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经支部认定、会议表决、党委审批、组织谈话、存档备查。此外,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中,还得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规范不合格党员评议程序,坚持个人自评、党员互评、群众测评、组织考评等相结合的民主评议程序,最终确定不合格党员。二是规范调查核实程序,坚持没有进行调查核实就没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发言权,对于不服从党组织处置的党员,可以进行申辩,党组织将再次进行调查核实,从而避免错案发生。

4.完善不合格党员退出的配套措施。其一,坚持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的党员,引入“警告机制”,在组织处分前进行诫免谈话和党内警示。这样,既有利于转化提高不合格党员,又能提醒警示广大党员。党组织绝不能漠不关心、不闻不问、放任自流,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建立合理的退出“过渡期”,逐人制订整改计划,安排专人结对帮扶。其二,对愿意接受教育改造又坚持留在党内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错误,督促其要经常用党员标准对照检查自己,要求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满时,若仍旧未达到合格党员的标准和条件,党组织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其三,建立跟踪帮扶机制。对被劝退和除名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对不合格党员采取“一帮一”“二帮一”等帮扶措施,开展结对帮教,认真落实谈话谈心和处置后回访制度,帮助其正确对待组织处置,理顺情绪消除误解,化解矛盾轻装上阵,确保被处置的不合格党员态度端正、思想稳定、认识到位,避免引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

参考文献:

[1]列宁.列宁专题文集·论无产阶级政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222.

[2]李娟,佘湘.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基于绍兴市打通党员“出口”的实践[J].理论探索,2012(6):43-46.

[3]周晓红,宋江洋.关于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研究综述[J].学理论,2015(2):10-11.

[4]曾德盛.关于健全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的思考[J].观察与思考,2014(2):66-71.

责任编辑李建良

中图分类号:D2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3-0102-05

收稿日期:2016-03-01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科基金项目《党员能进能出机制研究》(13DJ1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饶志华,男,博士,景德镇陶瓷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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