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正团体法在少先队中队德育中的应用
2016-06-23张晓俞
张晓俞
摘要:公正团体法是科尔伯格针对早期实施道德讨论策略的局限而提出的。它是提升团体成员的道德判断水平、促发道德行为的一种道德教育方法。少先队中队德育活动引入公正团体法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又有其模式和精神本质上的可能性。在实施层面上,少先队中队德育活动引入公正团体法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且要应对可能出现的问题。
关键词:公正团体法;少先队中队;德育活动
中图分类号:G4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9094(2016)06A-0038-04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重视未成年人的德育建设。早在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指出,要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国少工委又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少先队德育的重要观点,如“儿童为本、德育为先,进一步充分发挥少先队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少先队是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和精神素质培养大学校的作用”等,这些都表明了开展少先队活动是实施中小学德育的重要途径。然而,新时期学校的德育面临诸多困境,如德育活动未能体现真正的公平、德育实施效果不强等,让学校的德育工作陷入尴尬境地。研究表明,在少先队德育活动中引入公正团体法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又有实践操作的可能性,因而是具有现实效用的。
一、公正团体法及操作模式
“公正团体法”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和教育学家劳伦斯·科尔伯格(Lawrence Kohlberg)针对他早期实施的道德讨论策略的局限而提出的。与道德讨论策略不同的是,它是道德教育实践的具体总结。在以色列集体农庄的中学教育实践中,科尔伯格发现该校所形成的集体教育氛围为培养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提供了适宜的环境。具体来说,该学校的德育并非简单地由教师直接“灌输”,而是通过学生在集体生活中的共同交往、对规范的实践和讨论进行的。经过民主讨论确定下来的规范纪律,更多体现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统一,因而能够得到集体的拥护。但最初形成的团体取向的道德教育实际上并不适应资本主义社会所倡导的个人主义,科尔伯格随后吸取了涂尔干的集体教育理论,并对以往的道德认知观进行重构。在经过一系列整合后,科尔伯格将重构后的理论运用到改正女犯人的实践活动中,创建了一个“监狱公正团体”。结果表明,通过引入公正团体法,女犯人既可实现自我管理和自律,也可以提高道德判断水平。监狱公正团体的实验成功后,他开始在学校中推广并实施公正团体道德教育,并取得不错的反响。“公正团体法”,实际上是一种“公正团体策略”[1],它是指通过一个公正的生活共同体(合作性团体)的实践活动,经由师生民主参与、营造良好的团体氛围,以达到团体成员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目的,并在此基础上提升团体成员的道德判断水平、促发团体成员的道德行为的一种道德教育方法。
公正团体法的操作模式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公正团体由学生与教师组成,一般学生人数大致在60~100之间,再加上5名教师,师生比尽可能保持在1︰10左右。第二,公正团体法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议事委员会、顾问小组、集体会议和纪律委员会等机构,不同的机构执行各自的职能(如表1所示)。第三,公正团体定期召开集体会议,时间在1个半小时至2个小时之间。会议内容具体为制订相关的规则和纪律,计划集体活动和决策,处理违纪事件等。第四,公正团体法的核心思想是民主参与,旨在培养学生的集体感。
二、少先队中队德育活动引入公正团体法的可行性分析
少先队中队德育活动引入公正团体既有现实的必要性:公正团体法具有自身的优势,当前少先队的德育实施亟须公正团体法。同时,少先队中队与公正团体法无论在形式、规模还是在精神实质方面,都具有结合的可能性。
(一)必要性
1.当前少先队德育活动亟须公正团体法
少先队中队是少先队的基层组织之一,它是队员生活的基本单位。这种组织机构对少先队员的道德状况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当前少先队中队德育面临着一系列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首先,如今大多数的少先队员都是独生子女,家长的宠爱有加使得他们变得过于自我,不能正确看待自己的缺点,容易与集体格格不入。其次,少先队中民主气氛并不浓厚,这主要体现在大多数少先队员并没有过多的机会参与到少先队的管理中。如:违纪队员的处罚一般是由学校领导、老师来决定;在一些少先队活动的确定和规则的设立上,少先队员也没有参与的机会,等等。这使得大多数的少先队员养成了惰性,在少先队活动中处于听之任之的被动状态。最后,当前我国中小学道德教育倾向于单向的道德灌输,效果不如预期。基于此,少先队中队在现实中亟须增加一些道德实践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养成良好的道德行为习惯,最终形成优良的道德品质。公正团体法倡导的“公正”原则、自主参与,可以与少先队德育活动有效衔接,可以减少甚至避免上述问题。
2.公正团体法对学生的道德发展有一定的意义
除了现实逻辑外,公正团体法在少先队德育活动中又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对提升学生的道德判断、认知等能力有积极意义。第一,公正团体法有利于促进学生道德判断的发展,这是公正团体法的主要目标。科尔伯格在几所学校的实验都使学生的道德判断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这跟它所营造的积极的道德环境是密不可分的。第二,公正团体法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其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积极性。科尔伯格强调直接的民主管理,公正团体中个人既有充分的角色承担与民主参与的机会,又有负责任的义务感和自我教育的机会,这些对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第三,公正团体法能够帮助学生实现从道德认知到道德行为的转化。公正团体法通过赋予学生以民主权利意识,在加强了学生自身的道德责任感的同时,也创造机会让学生实践相应的道德行为,并帮助他们通过不断反复的实践,形成良好的道德习惯,最终达到知行合一。第四,公正团体法通过民主参与培养学生的集体感。公正团体法最突出的特征是强调集体意识,而民主参与是集体意识的重要表现形式。民主决策和公正解决问题要求学生学会有效倾听,学会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学会站在他人和集体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能够与他人共情,彼此之间形成关心、互助、和谐的人际关系,最终也会催生健康平等的人际交往。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学生产生了强烈的集体归属感和集体责任感。endprint
(二)可能性
1.从形式上来看,少先队中队与公正团体的动作模式相吻合
当前,少先队中队一般以教学班为单位编成。《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规定:“中队由两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成立中队委员会。”[3]如低年级一个班级人数不足两个小队的话,可以与相近班级合并成立一个中队。从这方面来说,少先队中队的人数与公正团体法的人数大致相当,所以几十人的少先队中队能够保证公正团体大会的实效性,同时不至于增加中队辅导员和任课老师的负担。另外,中队委员会作为中队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制订中队计划、讨论队员学习和品德问题、组织中队活动等,与公正团体中的议事委员会职能类似。
2.从精神实质上来看,二者倡导的平等公正观念一致
从精神实质来看,少先队中队和公正团体法在倡导集体主义与平等公正的观念上具有一致性。少先队中队委员会是由全体队员民主选举产生的,队员只要符合条件都有机会参与竞选。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公平的原则。少先队组织营造的文化氛围——人人都平等的文化、人人都是主人的文化、人人都创造的文化、人人追求美好的文化[4],也与平等公正息息相关。同时,我国少先队教育的目的也包含了让少先队员接受集体和民主生活的教育与锻炼,引导他们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参与实践等,这些与公正团体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三、少先队中队德育活动引入公正团体法的基本条件及问题
如上所述,少先队中队与公正团体法之间可以形成一定的互动。公正团体法在现实应用中,离不开四大基本条件:少先队要营造一定的集体氛围;学校要鼓励少先队员主动参与;中队辅导员与任课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加强公正团体法的宣传。另外,由于公正团体法与少先队活动之间仍有一定的区别,因此需要把握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观念认同问题、积极性调动的问题、总结的问题。
(一)少先队中队德育活动引入公正团体法的基本条件
1.创设公正民主的集体氛围
公正团体法的成功得益于其创设的一种道德环境。在少先队中队德育中,我们应充分借鉴公正团体法的做法,创设公正民主的道德环境,达到以情感人、润物细无声的育人效果,让少先队员在潜移默化中提升道德水平。
2.增强学生主动参与的意识
学校领导层、班主任作为管理者,应鼓励将公正团体法运用到少年队中队德育活动之中,如让少先队员直接参加少先队中队的一些管理,给予他们角色承担的机会。另外,可以试着让少先队员们参与制订一些规则、纪律,或者让少先队员参与决策一些少先队活动。尤其是在一些学生违纪问题的处理上,可以让他们多参与。这样,可以让少先队员产生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主体意识,同时形成对集体的归属感。
3.辅导员、任课教师要做好引导工作
首先,辅导员应先帮助少先队员形成一个共同体,并让队员了解整个共同体的运行结构、队员的权利义务等基本内容。其次,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应该以平等的身份加入共同体中,与少先队员一起参与共同体的行动,形成彼此信任、彼此关怀、共同承担责任的关系。再次,辅导员和任课教师应该帮助监督整个共同体的运行,维护运行秩序,保障每个个体的权利。最后,辅导员应该积极关注每个少先队员,通过倾听与引导,与他们建立平等的友好关系,帮助少先队员在道德上获得进一步的发展。
4.加强对公正团体法的宣传
由于公正团体法在当前的少先队活动中并未得到充分的推广,因此应在少先队员中加强对公正团体法的宣传,加深他们对公正团体法的认识,提高其公正民主的意识。比如,可以对各委员会成员进行相应的培训,鼓励每个人都积极发表自己的看法,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可以让学生轮流担任各委会成员,保证他们的主人地位,防止有些队员被遗忘在团体之外。作为团体主要成员的少先队员,则应在努力学习的基础上,秉持公正、友爱的原则,主动加入这个大团体,一起学习,一起活动,一起进步。
(二)几个可能需要应对的问题
公正团体法最初的实践大多是在规模较小的学校中进行,在规模较大的学校内实行公正团体法必然会面临更大的挑战。同时,鉴于少先队管理的实际情况,如一下子把所有的权力都下放给学生的话,原本习惯于被管理、被要求的学生可能难以适应,会影响其学校生活。基于此,当前以小团体——少先队中队——作为试验点会更为恰当。当然,不可否认,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以下若干问题:
1.观念上的认同问题
公正团体法所倡导的民主与集体责任感的观念与传统的观念有很大不同。具体表现为:传统上班级的管理权、决定权基本掌握在老师手中,学生总是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相比之下,公正团体法要求每个人,包括老师和学生,都有相对平等的地位,特别是在事关学生利益的事情上,实行一人一票制。二者的差异导致师生观念上的认同混乱:对于老师们而言,他们并不愿意完全把权力放给学生,因为这一方面可能会放任学生,另一方面会降低自己的威信,会给他们今后的少先队管理增加难度。对于部分家长来说,他们可能会因为学生自身能力的不足,而把他们当作依赖于他人的孩子,而非独立的个体。同时,在“分数至上”的观念下,公正团体法往往与现实格格不入,甚至被视为浪费学习时间。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与新观念的难以被认同,这双重障碍需要家长和老师们拥有更为开放的视野,真正认识到公正团体法的优越性,尤其是对学生道德水平提高的重要意义。
2.积极性的调动问题
公正团体法虽然是一种较为具体的道德教育策略,但是实践操作起来仍有一定的难度,需要校长、中队辅导员、少先队员甚至家长的积极配合。要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应针对各方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于管理者,应向他们解释公正团体法的基本理论和重要价值;对于教师,要更多地组织他们开展实践层面的操作培训;对于家长,应多宣传公正团体法的现实效用,如能帮助青少年参与社会生活、关心社会事务,并养成知行合一、言行一致的良好道德品质[5];至于少先队员,教师应该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引导,并提供更多在团体中承担任务的机会,以深化他们对民主和集体的理解。同时,针对少先队员提出的意见,教师应该学会倾听,并进行适当的鼓励。
3.运用后的理论总结问题
公正团体法在少先队中队中运用后,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可能就是如何总结经验教训,结合学校和中队的具体实际,将该理论进一步提炼、升华。根据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同时认识对实践具有反作用。可见,理论的总结是至关重要的。在这过程中,就需要学校的管理者、中队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教研人员一起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形成校本化的公正团体法理论与操作体系。
参考文献:
[1][2][5]郭本禹.道德认知发展与道德教育[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1999:198.207.216.
[3][4]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EB/OL].2015-8-18,http://61.gqt.org.cn/sxd/200905/t20090512_239909.htm.
责任编辑:杨孝如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