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中的典型案例
2016-06-21柴观珍关九乐
柴观珍 关九乐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共开始了在根据地局部执政的尝试。在执掌苏维埃政府伊始,中共就在中央苏区开展了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反腐败斗争。在斗争中,党领导各级苏维埃政府,发动苏区广大人民群众,查处了一系列贪污腐败案件。这不仅纯洁了党的队伍,保障了革命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为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全面执政时期的党建工作留下了宝贵经验。
反腐败斗争中的典型案例
谢步升案——打响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共反腐第一枪
谢步升,江西瑞金县叶坪乡人。出身贫苦,12岁起给地主打短工。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队,任云集暴动队队长。193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案发时任瑞金县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虽职务不高,但由于叶坪是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他的所作所为造成了极大、极坏的影响。他的主要罪状有:吞没公款3000多毛(毫子);以权势强奸妇女多名,包庇富农,收受贿赂300多块大洋;收买群众的米,用大斗进,小斗出卖给一苏大会,获利270多块大洋;偷中央政府管理科的公章,私打牛条过山贩卖,每头牛得大洋3元,总计得大洋33元;在宁瑞交界处杀了贺龙、叶挺军队的医官,拿了金戒指2枚、大洋5块,还有怀表、毛毯等物;伙同他人抢劫布店,得赃款93块大洋等九条。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升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其死刑。谢步升虽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却以曾经为苏维埃政府做出贡献为由,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核实情况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9日,谢步升被枪决,红都瑞金响起了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共惩治腐败分子的第一枪。
左祥云——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中被处决的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
左祥云,福建汀州人。其父曾在圩镇开过几家杂货铺,在乡下还有十几亩良田,在当地算得上殷实之家,后来因故家道中落。左祥云25岁时投奔红军。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左祥云被调到中央政府总务厅工作,不久升任管理处的主办会计。1933年8月,总务厅成立全苏大会工程处,负责筹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六大纪念性建筑——红军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列宁台、公略亭、博生堡、红军烈士纪念亭。左祥云得到总务厅管理处处长徐毅的重用,被任命为全苏大会工程处主任。他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大洋246元7角;勾结徐毅打介绍信,准备有计划逃跑;勾结刘良芹、刘良棉买卖路条;盗窃红军的秘密军事图纸献给国民党军,并企图逃到湖南组织国民党的游击队来进攻苏维埃;偷公章和介绍信到于都参加主席团会议,企图做反革命活动。据此,临时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下令总务厅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徐毅放走了左祥云。案件的发生和发展在苏区引起了极大的民愤。中央工农检查部组织工作队进行了专案调查,在查清了左祥云上述罪行的同时,还查清了徐毅的问题。徐毅除了放走左祥云,还放走了另外两名罪犯,从中索贿金戒指2枚,且官僚习气严重,生活作风腐化,浪费公款数千元。1934年2月,临时最高法庭公开审理此案,判处左祥云死刑,立即执行;判处徐毅6年徒刑,追回所有贪污受贿的财物。
瑞金系列案——中央苏区轰动一时的“京城”巨贪案
瑞金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然而,地处“皇城根下”的瑞金县苏维埃政府却发生了系列贪污腐败案件。
瑞金县财政部贪污案。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查部在瑞金县财政部的9月、10月、11月经费收支决算报告中,发现许多贪污浪费现象。中央工农检查部副部长高自立带队到瑞金县检查,发现财政部部长蓝文勋和会计科科长唐仁达有重大贪污浪费嫌疑。中央工农检查部派轻骑队对相关人员的贪污腐化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1933年全年,县财政部虚报开支,以少开多,以物换钱占为己有,侵吞公债、公物,乱开项目等,合计贪污2800余现洋。不久,临时最高法庭判决唐仁达死刑,执行枪决;蓝文勋监禁10年,没收一切财产。
瑞金县苏维埃政府贪污案。根据瑞金县财政部暴露的问题,中央工农检查部顺藤摸瓜,对瑞金县苏维埃政府的开支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发现了严重的贪污浪费现象:瑞金县苏维埃政府仅1933年10月就超预算达858元。以瑞金县苏维埃政府1933年9月、10月、11月三个月的账目为例:白纸是中央苏区的土特产,价格十分低廉。可是该县苏维埃在9月已经开支236元的情况下,10月、11月又用去200多元。甚至在建立县苏维埃多年后还大刻印章,9月11元,10月竟达60多元。相比之下,市政建设几乎没有,而教育经费只占极少部分。更为可怕的是,瑞金县发生这样严重的贪污腐化现象,县苏维埃主席团却全然不知,可见其官僚主义之严重。中央人民革命委员会给县苏维埃政府主席杨世珠以警告处分。
区、乡苏维埃政府贪污案。瑞金县苏维埃政府发生惊人贪污浪费事件后,引起了中央工农检查部对于贪污浪费的警觉。中央工农检查部随即把这一斗争深入到各级政府及群众中去。在壬田揭出了六七件贪污案。中央工农检查部指出:“上列这些贪污案件,都是在最近这一斗争中清查出来的,我们要最坚决肃清这些混蛋,来巩固苏维埃政权。”依照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相关涉案人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至此,轰动一时的“京城”巨贪案宣告结束。
于都事件——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中的第一大窝案
中央苏区时期,最大的贪污案件当数于都事件。其涉及面之广、涉案人员之多、影响之大,足以使于都事件成为中央苏区“惊天第一案”。于都盛产粮食,又是粤赣省比较有斗争历史和群众基础的县,本应成为苏区各项建设的典范。然而,于都县的主要领导,工作敷衍,推诿塞责,投机牟利,贪污腐化,丧失政治立场,对人民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致使于都县出现了上至县苏维埃政府主席、书记,下到一些乡、区政府工作人员互相包庇,贪赃枉法的窝案。
于都县贪污案件种类繁多,贪污分子从县苏维埃政府主席、部长以至乡代表,几乎每个机关都有。于都贪污案的案件类型主要有:第一,造假账冒领公款。县军事部部长刘仕祥勾结科员共同造假账假收据从总供给部冒领动员费400余元。第二,贪污公款做生意。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壁强挪公款50元做生意,县委组织部部长高兴赞用保险金做生意,县劳动部部长、税务科科长也学习熊仙壁贪污公款做生意。还有一些工作人员和乡政府主席也争相用公款做生意。第三,贪污公款与公物。少共县委书记滕琼贪污群众的飞机捐款,县财政部副部长、小溪裁判部部长、潭头土地与教育部部长,以及一些乡政府主席贪污公谷及没收的烟土、钟表、戒指等各种实物。据统计,从县到区一直到乡的工作人员,贪污公款自10元到90元的查出的有90人之多。
在县委书记刘洪清、县苏维埃政府主席熊仙壁的影响下,于都县某些党与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负责人互相勾结竞相做进出口生意,贩卖谷子到白区,牟取私利,造成于都缺粮现象,影响群众生活,破坏苏区经济秩序。由于于都案范围广、影响大,中央工农检查部决定对一些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判。首先是审理了滕琼、刘仕祥、刘天浩、李其芳的贪污案,结果这4名贪污犯的贪污数额均超过了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贪污公款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的规定数额。巡回法庭在全县公审大会上宣判4名贪污犯死刑,并立即枪决。另外,潭头财政部部长也在该区审判枪决。各区共枪决反革命分子12个,其他犯罪分子也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于熊仙壁贪污渎职案,临时最高法庭进行公开审理,并判处熊仙壁监禁1年,期满后剥夺公民权1年,其投机生意的利润全部没收。至此,于都事件的处理暂告一段落。
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典型案例查处的经验总结
中央苏区时期,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着力查处大案要案,树立反腐败斗争的典型。它不但警示了广大党员干部,密切了党群关系,培育了苏区干部的好作风,而且为新时期的反腐倡廉工作留下了宝贵的经验。
大张旗鼓地查处大案要案,严惩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
在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曾发布训令:“对苏维埃中贪污腐败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予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所以,在处理重大案件过程中,有关部门始终秉持从重从严的原则,对于涉案的党员干部,尤其是高级领导干部更是严惩不贷。
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处决了一批有严重贪污腐败行为的领导干部。有些涉案人员的罪行并不严重,但当时党和政府的领导人,尤其是毛泽东,熟悉中国历史,深谙中国历代王朝因腐败而人亡政息的规律,懂得在党局部执政伊始,在苏维埃政权的初创时期,一个清正廉洁的政府,对于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对于中国革命胜利的意义所在。所以当时无论是抓大案要案,还是严惩腐败分子,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向世人昭示,苏维埃政府是不同于其他政权的全新政府,是为了严惩影响较大的少数人,教育和警示多数人,以形成清正廉洁的苏区好作风。
中央领导率先垂范、身先士卒战斗在反腐败斗争第一线
在苏区的反腐败斗争中,对于一些大案要案的处理,都是中央直接查处,主要领导亲自过问,甚至亲赴事发地点调查取证。
谢步升案发后,毛泽东指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我们苏维埃政府建立才几个月,有的干部就腐化堕落,贪赃枉法,这叫人民怎么相信我们的党,相信我们的政府?”在左祥云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毛泽东下令扣押左祥云,并责令中央工农检查部把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中央工农检查部接到有关瑞金县苏维埃腐败问题的群众举报后,部长何叔衡安排副部长高自立带队,到瑞金调查案情。高自立甚至到县苏维埃食堂做学徒,以获取证据,才找到了会计科科长唐仁达和财政部部长蓝文勋贪污案的突破口,使“京城”巨贪案得以破获。中央发现于都的严重问题时,曾派临时中央政府副主席项英到于都检查工作并开展斗争,对于都事件的解决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发动群众,依靠群众与腐败行为做斗争
在苏区反腐败斗争中,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依靠群众的力量来克服政府中的不廉洁行为。为此,中央工农检查部专设控告局,发动群众开展广泛的检举运动,并取得了重要成效。
为了更有效地监督各级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央和各地的检查机关还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群众监督机构,主要有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讯员、群众法庭、巡视员等。这些机构以不同方式深入到基层群众中,调查、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分子,成绩卓著。当时苏维埃政府查处的一些大案要案,如中央工农检查部接到群众的控告信,检举中央印刷厂、中央造币厂和军委印刷所的会计科科长都有贪污行为,检查机关派人查账却查不出来问题。后来,检查机关发动群众,在三个工厂分别组织了轻骑队、突击队,吸收群众参加审查工作,终于查出了三个会计科科长的贪污行为。
《工农检查部的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农检查机关如果发现各机关内的官僚主义者和腐败分子,有必要时可以组织群众法庭,以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案件。群众法庭有判决开除工作人员、登报宣布其官僚腐败罪状等职权。
在大案要案查处中充分体现了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在苏区反腐倡廉建设中,舆论监督起了重要作用。苏区的重要报刊有《红色中华》《青年实话》《斗争》等。这些报刊一方面刊登党和政府有关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令、条文,另一方面及时披露主要案件的查处经过和处理结果,甚至上述案件的判决书也在《红色中华》上全文刊登。《红色中华》和《青年实话》还专门开辟了专栏,如红版、黑版和反贪污浪费专栏。红版介绍苏区干部清正廉洁的典型事例。黑版专门批评那些消极怠工、贪污浪费分子。反贪污浪费专栏则及时揭露重大贪污浪费案件,公布对这些贪污分子的处理结果。
大案要案的查处催生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反腐败法令,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法制化
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一成立,就设立了工农检查部,以督促、检查、处罚不良行为,然而,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尚待时日。反腐倡廉的相关法令、条例也是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逐步颁布、实施和完善的。中共在苏维埃时期颁布的第一个反腐败法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26号训令,就是在于都事件查处过程中颁布的。
1933年,于都的贪污腐败现象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党和政府遂派工作团赴于都调查。博古、项英、毛泽东听取了于都工作团的调查结果汇报后,被于都的贪污腐败所震惊,意识到腐败现象一旦蔓延开来,不仅会毁掉一个县,还会毁掉一个省,乃至整个国家,于是立即责成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该训令。训令的发布,使工农检查部在惩治贪污腐败分子时有法可依。此后,工农检查部依据此训令查处了左祥云案、熊仙壁案和唐仁达案。至此,中央苏区的反腐败斗争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