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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轮修志中须注意的一些问题

2016-06-20梁滨久

黑龙江史志 2016年4期
关键词:志书

梁滨久

笔者自1982年9月到黑龙江省地方志办公室工作,已经34年。期间参与首轮和二轮的省志分志、市县(区)志稿评议近百部,对在志稿编写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有所了解,也积累了一些方志编纂学方面的认识,现就二轮修志中一些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提请修志同仁们注意。

一、关于文前照片

评议过二十几部省续志的分志和市县(区)续志,大部分文前都有若干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关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如何选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方志出版社2010年出版)在《照片的选取与使用》中说:“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照片,应按照2000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对涉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书籍、文章和影视等作品管理的通知》精神办理。使用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照片必须征得领导同志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一律不得出版和制作。选用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也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为了保持志书的严肃性,有些地方还行文规定,志书中一般不列名人题词和现职领导的单身照片和集体合影照片。”(见该书第67~68页)

党和国家领导人指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如选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须经新闻总署批准,履行报批手续。审批的时间一般要半年至一年左右,要报批一定要提早。笔者曾参加方志出版社的几部精品志书如《广东省志·总述》(1979~2000)、(《淄博市志》(1986~2002)、《冀州市志》《江阴市志》(1988—2007)等的审读,文前都没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照片,只是《广东省志·总述》有几幅省领导的照片。省续志的《农垦志》评议稿刊登党和国家领导人和省领导照片28幅,审稿会提出这个问题后,只上了农牧渔业部部长何康、农业部部长杜青林的照片和6幅省领导的照片。

二、关于政治观点

编写志稿,首先要符合志书编纂的指导思想,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不得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内容,还要把握好了民族、宗教、国家安全、维稳等敏感问题的分寸。这方面出问题可不是小问题,有的甚至“一票否决”。当然,有的志稿出现政治观点错误不是故意的而是无意的、隐性的,但也要注意。如某志书“政法篇”写到:“20世纪80年代始,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人、财、物大流动,城区外来人口日渐增多,各种新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刑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开放后,以前没有发生或很少发生的绑架人质、持枪犯罪、抢劫杀人等案件相继出现和增多。”这是事实,但把案件增多归咎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是不妥的。

对台称谓也涉及政治性问题,台湾官方、半官方机构一律加双引号处理,如台湾“故宫博物院”,“行政院长”称“台行政当局负责人”,“文化部长”称“主管文化的负责人”。民间机构则不加双引号。但以民间名义出现实际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台湾世界贸易新闻通讯社”“台湾商业总会”“台湾中小企业协会”等也要加双引号。

三、关于“凡例”

《凡例》是志书的法律,是指导、规范志书编写的。所以,《凡例》必须措词严谨,还要与志书内文一致。有部续志稿《凡例》第一条说“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一个体系,如果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不能再另提科学发展观;如果展开说,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就要并提。

省志已经有《总凡例》,所以,各分志就不能再有《凡例》,但可有《编写说明》。《编写说明》注意不要重复《总凡例》的内容。有的省志分志稿《编辑说明》重复《总凡例》中关于指导思想、编纂原则、断限、体裁等规定,就没有必要了。广东省志办田亮在《广东史志视窗》2011年第5期上发表《省志出版说明编写探析》一文,说:“《省志·凡例》是全志编纂的宪法,那么,各卷的《说明》则是贯彻这一宪法的专业的、具体的法规。设置《说明》是为了在编纂工作中,落实《凡例》提出的原则,并兼顾各卷个性。《说明》是对《凡例》没有具体规定,而因本卷特定需要须做交代的编纂事项所做的说明。”省续志《农垦志》的《编辑说明》中有一条说:“1986~1996年,总局称为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简称总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宝泉岭管理局,简称宝泉岭管理局;其他局亦如此称谓。1997年后,总局称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简称总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简称宝泉岭分局;其他局亦如此称谓。”这就是根据农垦分志的特定需要须做交代的编纂事项所做的说明。

四、关于篇目

编写续志稿首要地是制订好篇目。如何制订篇目也可写一篇长文章,如强调篇目设置要符合“事以类聚、类为一志”的要求,总体布局要合理,结构要严谨,层次要分明,排列要有序,标题要简明准确、题文相符,同一门类各级标题不能有重名现象等。这里只指出容易出现问题的几点。

首先,篇目要审题。志书的篇目是层层划分的,由编到章、章到节,直到最小记述单元的目或子目。各层次的审题非常重要。每个题目都是一个概念,要把握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记述内容必须符合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如一部市续志验收稿的《对外贸易》章,除了记述外贸内容外,还记述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容,这就超出了外贸的记述范围。刘树成主编的《现代经济辞典》释“对外贸易”为“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各种商品交换活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内容——对外投资办企业、对外承包、劳务合作等,不属商品交换活动,也就是说,对外贸易概念,涵盖不了对外经济的内容。还有部省续志分志《水质污染》一目,不是记述污染情况,而是记述水质评价,题目与编写内容不对位,应改为《水质污染评价》。

具体的篇目设置容易出问题的有以下几个:一是《物价管理》应改为《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指出,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价格法》中没有“物价”一词。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现代经济辞典》也没有以物价为词头的词组。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编的《当代志书编纂教程》用词也是“价格管理”。

二是《审计》应改为《审计监督》。《当代志书编纂教程》指出:“首轮志书多设审计志,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监督暂行条例》,审计宜改为审计监督。记机构体制、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四个内容。”

三是要有国税、地税分设之前的篇目。国税、地税分设是1994年,有的续志篇目设“国税”“地税”,这样设置的缺陷是难以记述1994年实行分税制前1986~1993年的税务情况。应按业务性质设章节,分别记述分税制前税务、国税、地税的相应情况。或分设分税制前税务、国税、地税三部分。

其他像“人口”应称“人口与计划生育”,“中国共产党某某市(县)委员会”不宜加地名,不宜把民主党派设置在中共的统战工作篇目里,“幼儿教育”应是“学前教育”等,不详细分析。

五、关于编写

方志界经常说的志稿编写要遵守志书体例,不要写成论文,不要写成史书,不要写成教科书,不要写成新闻报道,不要写成工作总结,不要写成流水账等。笔者在这里不打算全面阐述,仅就最为常犯的记成流水账和总结报告的毛病说说。

编写续志稿最常见的一个毛病是年年或几乎年年罗列资料,形成流水账。有的甚至细到按月罗列资料。从志书编写理论上说,横排后的单元竖写要写好起点、终点、转折点。方志界有人称“转折点”为“拐点”。这是方志界一再强调的。所谓写好“转折点”,就是要记述事物的重大变化特别是质变,辑录典型的、能反映事业兴衰起伏的、有珍贵价值的资料。如果某年没什么重大变化,资料的价值一般,就不一定记。

说要写好“三点”即起点、转折点、终点,似乎容易,实际做起来却比较难。如不是对专业特别熟悉,没有对资料进行深入透彻的研究,是很难把握的。笔者参加过省内外的几十次续志稿评议会,几乎每次都要提出这个问题,说明这是不大容易解决的问题。年年记涉及对竖写断不断线的理解。方志界提出“竖不断线”,后改为“竖不断主线”,意思是只要不断事物发展兴衰起伏的主要线索即可,不必理解成年年记。《中国地方志》2009年第1期有厦门市地方志办公室韩真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浅议第二轮修志中的编年史化倾向》,该文指出,编年史式是指门类横分以后,按年份逐年记事的一种志书写法。在一些方志学著作中,将这种写法称为“记账式”,认为是修志人员误解纵不断线的原则。该文说:“如果允许地方志以编年史的面目出现,将专志都搞成按年度叙事的编年史,那么地方志很快会丧失著述性,成为不伦不类的年度资料堆砌。”任何一项事业、一个专业,每年都有事做,如果不分轻重,很容易在记述时形成编年史化倾向。年年罗列资料,容量大大增加,但资料价值却减弱了。

志书的单元竖写,实际上是按时序记述某时段横断面上的事情。胡适论述小说要写事实上最精彩的“横断面”可供我们参考:“譬如把大树的树身锯断,懂植物学的人看了树身的‘横断面,数了树的‘年轮,便可知这树的年纪。一个人的生活,一国的历史,一个社会的,都有一个‘纵剖面,和无数‘横断面……横面截开一段,若截在要紧的所在,便可知这个‘横截面代表这个人,或这一国,或这一个社会。这种可以代表全部的部分,便是我所谓‘最精彩的部分。”志书的单元竖写,只要在几个“要紧的所在”横面截开,即可把事物的兴衰起伏说清楚,没有必要一年一年地截出很多的“横截面”。(2)

如何解决“记账式”写法,江西省《高安市志》的编写经验可以参考。该志是江西省抓的精品志书的点,也是全国二轮修志的试点,出版后大受好评。主编戴佳臻在《中国地方志》2014年第8期上作了一个访谈录,他说:“横分之后,竖写怎么写?一定要坚持起点→转折点→终点纵述史实的方法,特别在转折点上,就某项事物来说,可能一两个,也可能有三四个,抓住了这个转折点,连接这几个转折点,一条抛物线就出来了,事物的发展轨迹不言自明。所以在搜集资料和选取资料时,就要找准转折点。”写好竖写,关键是找准转折点,而找准转折点就要分析研究资料,事物的质变和较为重要或明显的变化不多,不可能年年都是转折点。

再一个志稿编写的“顽疾”是写成总结报告。为什么会写成总结报告,主要是因为,承编单位提供资料稿的人员多是文秘人员,擅长工作总结报告等公文写作,对志书的体例写法不大熟悉。即使是经过地方志编纂培训班的培训,也难以摆脱总结报告等公文写作的职业习惯。有的虽不是文秘人员出身,但他们据以写稿的资料多是从总结报告等文件中选取的,即脱胎于总结报告。而编写人员对总结报告的材料缺乏分析研究,不善于从中提取有价值的资料,而是照抄照搬,这就容易形成总结报告式的写法。

志稿中出现总结报告式写法都有一些什么表现和特征呢?首先,总结报告一般是部门或单位的工作总结报告,即围绕某项工作而作的报告,是对一定时期内某项工作加以总结、分析和研究,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得出经验教训,探寻事物发展规律,以指导下一阶段的工作。它是对工作实施结果的总鉴定和总结论,是对以往工作实践的一种理性认识。所以,围绕着工作进行总结是很自然的。志书中总结报告式写法也是围绕着工作来写,写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工作开展的过程、阶段、步骤、措施、成绩、缺点、经验、教训,阐述事物发展的规律,指明下一阶段工作的方向和要点。依据什么文件,领导如何重视,各部门怎样配合、采取什么办法推进工作——宣传动员、召开大会、组织工作组、深入基层、以点带面等等,常常是记述的重要内容。所记一些典型事例、重要事实则是为说明工作开展取得的成绩、经验教训和阐述事物发展规律以及说明某个观点服务的。而志书主要应记述专业、行业、事业的自身情况和发展的兴衰起伏,也就是说要围绕专业、行业、事业来写。

其次,总结报告式写法在总结工作的成绩、经验教训以及阐发事物发展规律,说明某个观点时,往往把不同属性的内容综合在一起记述和归纳概括。如一志稿写房产管理工作,涉及到房屋维修、房屋市场交易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估价、房权户籍管理、行业管理、物业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内容,而志书是仅扣题目、按题目的内涵和外延来写,单一记述,不为总结工作而牵连其他事项。

第三,总结报告式写法一般以归纳、概括、综合为主,用一些程式化语言,甚至是些排比的“四六句”、大话、套话、虚话,缺少具体事实,因而缺乏资料性和资料价值。如某市续志稿记:“对税源大户,强化征管,立足一个‘收字,确保国家收入;对归贷大户,严格审批手续,做好贷前参与,坚持一个‘早字,鼓励提前归贷;对困难大户,立足一个‘帮字,使企业尽快提高效益;对减税大户,立足一个‘管字,严格监督检查,做到免之合法,用之得当,充分发挥减免税作用;对出口创汇大户,立足一个‘促字,把好退税关,鼓励企业多出口、多创汇。”此种写法比较典型的句式是“一是、二是、三是……”这些“是”一般是从诸多工作中总结归纳提炼概括出来的,舍弃了许多实际的材料,一些史实则是为观点和结论服务的,而且追求句式的整齐划一,缺乏实质性的内容。

改变总结报告式写法,主要是要把公文体转换成志体,把主要记工作转换成主要记专业、事业、行业自身。行文要避免一些程式化的空洞语言,以记实地、实人、实事、实物为要。

六、关于行文

行文中的一些词语、提法须注意。“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讲话”应是“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有续志稿提到抓捕或抓获犯罪分子。被捕的人审判前不能叫罪犯、犯罪分子,只能称“犯罪嫌疑人”,只有法院定罪,才能叫罪犯。因为《刑事诉讼法》里边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无罪推定,即任何人在法院定罪之前是无罪的。所以,抓捕抓获犯罪分子的说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党政军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民主党派会议,不能使用“出席会议”的提法,要写作“应邀到会”、“应邀到会并讲话”。未加入任何党派组织的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代表性、有较强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的人,不能称之为“无党派民主人士”,要称“无党派人士”或“无党派代表人士”。人大代表是选举产生的,政协委员不是选举产生的,说选举产生政协委员就错了,要用“推举”或“协商产生”的提法。人大代表提“议案”,政协委员提“提案”,议案、提案两词不能混用。人大代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政协委员“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如果写政协委员“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就不妥了。志稿中若有“人大主任”的称谓应改为“人大常委会主任”。不能把港澳台在大陆的企业称为“外资企业”,有部县续志稿在《外资企业管理》一章中记述了港澳台企业,出版社审稿时予以纠正。

续志稿常用“其它”,应改为“其他”。在古代典籍中,“其他”、“其它”通用,用法也一样,既可指人,也可指物。到“五四”前后,出现分工趋势,“其他”指人,“其它”指物。但是,这种分工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相反增加了学习负担,所以,我国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说:“实在没有必要”。他认为,“无论指人或指事物,一律可以写作‘其他”。《现代汉语异型词规范词典》已把“其他”、“其它”看作一组异型词,以“其他”为规范词型。

地方领导讲话不要写“重要讲话”,7月20日《人民日报》发表山西潞城市委书记唐立浩的发言,说《潞城市领导干部去官气“十不准”》,其中包括“不准对本市领导讲话或批示用‘重要讲话和‘指示等”。

有的续志稿用了“党的”词语,这属于隐性第一人称。山西省史志研究院任根珠编著《新方志概述比较与研究》(2009年山西省内部出版)第106页指出,“‘党中央、‘党的、‘党的用法欠妥,含有作者的主观愿望,其中隐含有‘我们的党中央、‘我们党或‘我党的意蕴在内。笔者以为,‘概述的作者应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地记述事实”。‘党的应改为‘中共,如‘中共十四大。”

有的省续志的分志和市县(区)续志记文件时加了文件号,应该去掉。我评论过百部已出版的志书,没有一部加文件号的。

七、关于标点符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12月发布、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已于2011年进行了“全面修改”,修订版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我们应按“新国标”执行。续志稿中个别标点符号有不符合“新国标”的情况,如表格的说明,后面的句号要去掉。标有书名号或引号的并列成分之间,不要加顿号等。如有续志稿记:“着重学习《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规律处罚条例》等‘十法一条例。”中间的顿号都要去掉。

续志稿中常发生用错标点符号的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成立机构加引号。如省续志某分志记:总局成立“黑龙江垦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总局科技局成立“黑龙江垦区农业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另一分志记:成立了“黑龙江妇女干部学院女子职业高级中学校”,成立了“安置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全省各地都建立了“妇女法律咨询服务站”、“社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事务所”、“妇女儿童维权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引号都要去掉。

二是被授予称号和被评先进用引号。如记:“被授予‘全国烟叶生产收购先进县和‘全国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先进县荣誉称号。”地区档案局获“全国档案系统先进集体”称号,引号都要去掉。加引号会使人觉得有“所谓的”之嫌。当然,有特殊含义的不大为人所知的称号可以加引号。如某烈士被追授“舍己救人、无私奉献好青年”光荣称号,这是有特定含义的,也是不常见的,可以加引号。

三是非作品加书名号。如有的志稿所记《监察建议书》《整改通知书》《收费许可证》《票据准购证》《三资企业缴费登记卡》《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等,均不应加书名号,因不是作品。只有作品才可加书名号。

注释:

(1)方志出版社责任编辑夏红兵:《志稿要避免硬伤和不规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编:《奉贤县续志文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2)胡适:《论短篇小说》,胡适编选《中国新闻学大系·建设理论集》,上海良友图书印刷公司1935年版,第272页,转引自孙绍振、孙彦君著《文学文本解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89~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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