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教他律践踏乡村教师尊严
2016-06-17刘德华
刘德华
据了解,《乡村教师下班回家吃饭遭通报批评》的新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新闻大意是广西百色市西林县某乡镇小学教师下午五点下班后,回县城的家吃饭,没想到晚上七点被到校督查的暗访组认定为脱岗,随后遭到通报批评。这则新闻的核心问题在于教师的工作时间是否有合理的限度,由此也引发一系列相关的问题:教师的尊严在哪里,他律的管理问题如何解决,教师如何提升自我要求等等。
教师的工作时间从法理上看,无疑应是每周40小时,每天8小时。据此,乡村教师每天工作的时间从几点到几点不难做出硬性规定。但是从新闻信息来看,西林县教育局规定乡村教师周一到周五每天都要留在学校。这一硬性规定无论是依据上级文件还是师德承诺书,都无法避免涉嫌违反法理、违背人性。就管理者而言,上述规定是越权行为,是对被管理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乡村教师是教育系统中的弱势群体,环境差、待遇低且任务繁杂,基于多方面的原因,出现了“乡村教师调往城市学校”的单向流动或辞职现象。加之农村留守儿童多,教育质量停滞不前或者下滑,给管理者带来了较大压力,他们力图尽快加以改变。乡村教师也确实存在因“走教”带来的乱象。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应依赖于管理者深入乡村学校认真调研,了解“走教”问题的本质和复杂成因,提出合情合理的解决办法,而不是依赖越权、侵权形成的管理文件及随后的暗访和通报。
要提高乡村教育质量,管理者就必须理解和尊重乡村教师。第一,学习和尊重法律法规,警惕管理行为对教师合法权益的侵害。教师的奉献可以出于自愿,但不能强迫,更不能制度化。第二,对于“走教”引发的问题,要以研究的态度和创造性思维去解决,这实质上要求管理部门强化服务职能,在调研中理解教师处境,在服务教师的过程中激发教师的积极性。第三,管理制度的出台一定要经过学校、教师代表的多方辩论并咨询法律顾问。既要避免仅仅依据上级文件中的只言片语就断章取义地制定有明显漏洞的制度,也要避免跟随某种潜规则的政策误读,还要避免重蹈过去早已失效的非人性做法。
乡村教师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要强化自己的职业意识。教师的权益保护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幸福的家庭生活、充实的工余生活是教师开展教育活动的前提。教师有尊严的生活才可能让学生享受教育中的尊严,教师的生活幸福才可能引导学生追求幸福生活。教师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外部良好的法治环境,更需要有清醒的自我责任意识,即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兢兢业业、恪尽职守。良好的职业道德行为不是仅对少数优秀教师来说的,而是面向所有教师的时代要求。
责任编辑/邱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