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保护与区域金融发展
2016-06-17刘新文
摘要:本文采用我国1997-2013年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面板数据,运用2sls方法,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研究了债权人保护对我国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结果表明,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债权人保护执法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要显著小于执法对其的影响。这表明我国法律虽然加强了对银行等债权人的保护,但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还相对较弱,而这又主要通过债权人保护执法进行弥补。
关键词:债权人保护;金融发展;立法;执法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3-000-04
一、引言
在法律对债权人保护和金融发展方面,国外学者从跨国层面上做了大量的实证研究。Levine(1999)跨国实证表明,法律对债权人保护越充分,银行等金融机构就越能得到良好的发展。Demirg?c-Kunt et al.(2003)在研究法律制度对银行利润和银行价值的影响时认为,法律对财产权利保护得越充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也就越激烈,在股东权利保护较好的国家,银行的价值也就越高。Qian and Strahan(2007)认为各国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契约以及签订和执行合约成本差异的原因是各国间法律对债权人保护的强度不同。Safavian and Sharma(2007)也从不同的角度研究表明,债权人保护越好的国家,公司获得的债务融资越多,但在执法体系较差的国家,债权人权利改善所带来的收益较低。
在法制环境与金融发展方面,国内学者得出了不尽相同的结论。郑志刚和邓贺斐(2010)实证研究中国1997-2005年30个省(市)、自治区数据发现,法制环境的改善有助于一个地区的股票市场规模上市公司数量以及银行信贷规模的扩大,同时表明中国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差异与区域之间法制环境对投资者保护有关。邵明波(2010)研究了中国各地区法治水平的差异对金融发展的影响,结果显示,法治是影响中国金融发展与银行贷款长期化的重要因素。除此之外,魏锋和沈坤荣(2009)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研究得出,随着债权人保护水平的提高,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也增加。
但也有学者通过研究得出了不一样的结论,认为地区法治水平的提高并没有促进金融的发展,他们发现在金融压抑的经济体中,法治的提高并不能促进金融的发展,相反,它通过减少私人投资比重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卢峰和姚洋,2004)。江春和许立成(2007)通过选取金融深化度(M2/GDP)、银行信贷总量比重以及私人信贷比重三个方面指标研究金融发展,结果表明法治的提高并没有促进金融的发展。同时,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a)通过对地方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进行研究发现,法治和金融发展越好,企业获得的贷款越少,贷款期限越短。随后他们对民营企业银行贷款进行研究发现,在我国金融发展较落后、法治水平较低和产权保护不强的条件下,政治关系可以作为一种非正式的替代机制干预银行的信贷决策从而给企业提供贷款支持(余明桂和潘红波,2008b)。唐建新等(2011)则指出,政治关系作为一种非正式替代机制,并没有给民营企业带来更多的银行贷款。综上所述,法律对我国金融发展的研究还没有一个定论。此外,由于近年来,中国相继颁布和修改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从立法上维护了投资者的权利,但是对于整个司法体系的有效性而言,法律法规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法律法规只有得到遵守和执行,才能有效的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为我们从法律层面尤其是立法和执法层面分别研究债权人保护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提供了机会,并以此为我国区域金融发展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因此,本文试图从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债权人保护立法及其执法等方面研究债权人保护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
二、模型设定、变量选择与数据说明
(一)模型设定
由于省级面板数据的解释变量或者控制变量可能存在内生性、异方差和自相关情形。因而,为了避免控制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有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和异方差,而导致部分变量系数估计偏差,本文在研究债权人保护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时采用工具变量法。在工具变量选择上,我们借鉴陈强(2010)、刘新文(2014)等人的研究,以解释变量的滞后一期作为其工具变量,并采用异方差稳健标准差的二阶段最小二乘回归法(2sls),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其中,下标i和t代表第i个省份,第t年(i=1,2,…,30;t=1997,1998,…,2013),finance为金融发展水平。creditor为债权人保护水平,law1为债权人保护的立法水平,law2为债权人保护的执法水平;Xit为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市场化程度(market)、人力资本(human)、对外开放度(open)、城市化水平(urban)、GDP的对数(ln(gdp))和地方政府干预(govern),代表不可观测到地区效应,为随机扰动项。
(二)变量选择
本文以中国1997-2013年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510个观测值为样本建立省级面板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其中,被解释变量为金融发展水平。金融发展水平以各地区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各GDP的比重(finance1)(郑志刚和邓贺斐,2010;卢峰和姚洋,2004;邵明波,2010)以及各地区非国有部门贷款占GDP的比重(finance2)衡量(kee and Levine,1993;卢峰和姚洋,2004;郑志刚和邓贺斐,2010),数值越大表明该地区的金融发展水平越高。
债权人保护水平(creditor)是立法(law1)和执法(law2)的综合,因此本文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衡量一个地区的债权人保护水平。债权人保护水平越高,表明该地区的银行等债权人受到来自法律层面强有力的保护。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creditor)、债权人保护立法(law1)及其执法(law2)采用魏锋和刘新文(2013)、刘新文(2014)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LLSV-债权人保护立法指数和债权人保护执法指数。
在控制变量方面,本文借鉴国内学者郑志刚和邓贺斐(2010)、卢峰和姚洋(2004)、贾春新等(2008)、邵明波(2010)以及刘新文(2014)等学者的相关研究,选取市场化水平(market)、地方政府干预(govern)、经济发展水平(ln(gdp))、人力资本(human)、城市化水平(urban)和对外开放度(open)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其中市场化程度以各地区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重衡量。地方政府行政干预以地区财政支出占GDP的比重衡量。经济发展水平以各地区的GDP的对数表征。人力资本以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表示①。城市化水平以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衡量。对外开放度则是以各地区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衡量。
(三)数据来源
以上指标的相关数据如无特殊说明,均由《中国统计年鉴》、《中国金融年鉴》、《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劳动统计年鉴》、《中国人口与就业统计年鉴》以及国泰安数据库(CSMAR)整理而来。对于以美元表示的进出口总额我们以每年人民币中间价进行折算。
三、实证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表1列出了有关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由表1可知,finance1、finance2、creditor、law1和law2的最小值分别为0.0861、0.0386、5.2061、2.000和2.6031;最大值分别为3.2443、2.2051、278.84、3.0000和92.9469;平均值分别为1.0881、0.6409、27.3076、2.4117和10.2793;标准差分别为0.3945、0.2895、32.6172、0.4926和10.5471。且从creditor和law2的最大值、最小值和标准差可以看出,各变量的样本存在显著性的差异。
(二)债权人保护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分析
表2给出汇报了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债权人保护立法及其执法对区域金融发展指标各地区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finance1)的计量结果,其结果分别为(1)-(3)。从表2可知,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债权人保护立法及其执法对以各地区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衡量的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且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债权人保护执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只通过了10%的显著性检验。可见,整体而言,我国债权人保护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该结果验证了Levine(1999)、魏锋和沈坤荣(2009)、郑志刚和邓贺斐(2010)、邵明波(2010)和刘新文(2014)的结论。这表明随着法律对债权人保护水平的不断提升,银行等债权人受到来自法律层面的保护不断得到加强,信息非对称性降低,风险减少,银行等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保证。具体而言,与债权人保护立法相比,其执法水平对区域金融发展产生更加显著的作用。有力的执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因此,其执法水平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更加显著的影响。
在控制变量方面,我们从表2模型(1)-(3)可知,地方政府干预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表明地方政府通过政府支持、产业政策以及行政手段干预区域金融业的发展,对地区金融发展反而具有促进作用。市场化水平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表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越大,市场化水平越高,越不利于地区金融的发展。人力资本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表明人均受教育水平程度越高,能够为金融发展提供较为优质的人力资源,进而提升了地区金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最终促进了区域金融发展水平。对外开放度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正向影响,说明对外开放水平越高,进出口总量越大,大量的进出口需要庞大的、较为完善的金融体系作为支撑。因此,对外开放水平的提升促进了地区金融业的发展。此外,表2也给出了二阶段最小二乘回归(2sls)所采用解释变量滞后一期作为工具变量的回归结果。从表2可知,三个滞后一期工具变量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说明本文所采用的工具变量是合理的。
表3汇报了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债权人保护立法及其执法对衡量区域金融发展的指标之一各地区非国有部门贷款占GDP的比重(finance2)的计量结果,其结果分别为(1)-(3)。从表3我们可知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不显著,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和债权人保护执法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表明,在我国虽然法律条文加强了银行等债权人保护,但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要显著弱于其执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然而,由于债权人保护执法水平的提升,能够有力的弥补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不足,最终表现为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四、结论
通过采用我国1997-2013年30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数据,在控制市场化水平、地方政府干预、人力资本、城市化、对外开放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后,就我国债权人保护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无论是以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占GDP的比重抑或是非国有部门贷款占GDP的比重衡量区域金融发展水平,我国的债权人保护水平对区域金融发展均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具体而言,债权人保护执法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而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则相对较小。这表明,在我国虽然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要弱于其执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影响。然而,由于强有力的执法能够弥补债权人保护立法对区域金融发展的不足,最终体现为债权人保护综合指数对区域金融发展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这为我国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加强债权人保护进而促进区域金融发展提供了思路。
注释:
①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文盲0+小学+初中+高中+大专+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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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新文(1986-),男,湖南永州人,助教,从事法律与金融研究。
本文受到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广西实体经济资本配置效率研究(KY2016LX401)的资助,在此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