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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台两年后狂渗水,开发商难逃其责

2016-06-15

中国建筑防水·悦居 2016年5期
关键词:旧版精装一审

业主朱女士搬入新购的精装房后,发现房间与阳台出现渗水,经鉴定,罪魁祸首是楼上小阳台未做防水。近日,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开发商修复朱女士家中因渗水造成的损坏,并对楼上的小阳台进行防水处理。

朱女士于2008年12月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精装房,并于2010年4月收房入住。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业主正常使用情况下,将免费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朱女士称,住了两年后,家里小房间的天花板及墙体极少部位出现渗水。但不久,阳台、房间开始出现大面积渗水现象。她通知了物业管理处前来维修,但并未解决渗水、滴漏问题。

备受困扰之下,朱女士将开发商以及楼上邻居朱先生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后发现,朱女士家楼上的阳台往下漏水,是由于阳台在施工时未做防水处理,直接导致上、下楼之间存在渗漏水、滴水现象。对此,开发商表示,旧版《住宅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商品房小阳台地面做防水处理。

法院一审后认为,经过专业公司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朱先生家小阳台地面未做防水处理是导致朱女士家阳台和房间渗漏水的直接原因。虽然旧版《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小阳台做防水处理的规定非强制性规定,但属倡导性的内容,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功能。因此,开发商应对此负责。

(摘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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