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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公共利益与隐私权之间的平衡

2016-06-15刘慧慧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1期
关键词:拍摄者公共利益隐私权

刘慧慧

“世界如此之小,我们注定无处可逃。”直播平台上,大家能看到全国各地公共场所的监控视频。在拍摄者看来,这是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表现;从法律角度看,拍摄者的上传、直播,有时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

公权为重,还是私权优先,隐藏着种种冲突。借助权利位阶理论,高位阶的权利应当优先于低位阶的权利,我国普遍认为公共利益高于隐私权。因此,隐私权的边界,就在于是否与公共利益相关。网络直播是否侵权,就在于是否既顾及了公共利益又顾及了个人隐私,在二者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

直播平台作为营利性的传播媒介,在公共利益与隐私权方面要做到平衡,必须考虑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直播平台在内容审核方面存在无力性,只需承担对直播安全管理的程序审查责任,而不承担对“非法网络资源”或“非法网络行为”的实体审查责任。直播内容的拍摄、分享是否侵犯了被拍者的隐私权,平台无法直接掌控。

另一方面,直播平台的程序审查责任,直接表现在可以严格控制直播者这个源头,可以在直播者注册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目前很多直播平台注册审核并不严格,事后追查往往难以找到相关责任人。

我建议法律层面作出如下设置:

通过刑法修订规范“侵犯隐私权罪”,对故意侵犯公民隐私情节严重的进行定罪处罚。这样可以产生刑法上的威慑力。

完善和修改民事实体法律、诉讼法律中隐私权的相关内容,明确网络直播的商家、平台、转播者、不当利用者、受害者等各方的举证与法律责任。

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网络直播的第三方监管,并尽可能进入行政监督及相关行政责任。

同时,在立法条件成熟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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