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掌握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
2016-06-15谢永江
瞭望东方周刊 2016年21期
谢永江
公共场所设置监控的摄像头不能直播,有特定用途的摄像头只能用于特定目的,不能改变用途。在车里直播乘客的情况,要告知乘客并经过同意,否则就会构成对乘客肖像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侵犯。
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有一定的区别,隐私权侧重对消息的保护,信息权侧重对信息的控制和利用,是一种“积极”的权利。
某些信息单个静态呈现的时候并非多么重要,比如位置信息,然而在网络时代,某人一天的出行计划别人都能通过网络信息拼接起来从而获悉,这就可能危及个人安全。能够特定化个人身份的信息都被认为是个人信息权的一部分,随便将这种信息公之于众,就侵犯了特定人的个人信息权。要散播这些特定化信息,必须经过被拍摄者的同意或像谷歌的街景那样对车牌号、人像进行匿名化处理。
我国现在欠缺的是法律层面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以网络平台为例,目前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惩罚最多罚3万元,这点罚款对网络公司来讲根本不算什么。
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传统民事责任规定去做很难,我建议要进行行政保护,对侵权行为要有渠道举报。在网络安全法里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罚款幅度和制裁种类,让执法部门真正有法可依。
也存在一种情况,当事人自愿放弃一部分信息权和隐私权。比如家长同意幼儿园直播孩子的视频,这实际上是幼儿园提供的一种服务。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直播也是有条件的,家长要去查看幼儿园有没有一套安全制度和设备来保障信息的安全,不被那些没有被授权的人查看。对监控录像的监控,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