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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
——基于“推—拉”理论

2016-06-13邓德智

长沙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养老服务业社会力量互联网+

邓德智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旅行社管理系,浙江 杭州 311231)



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发展研究
——基于“推—拉”理论

邓德智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旅行社管理系,浙江 杭州 311231)

摘要:在基于“推—拉”理论上建立“推力”、“拉力”和“中间障碍”三方共同形成的动力模型。深入分析了“互联网+”养老服务业对社会力量带来的市场推力、政策推力和投资推力,以及因信息化背景下“服务响应”、“技术创新”等能力不足带来的拉力。同时将社会力量本身不能解决,或者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剥离出来,作为“中间障碍”因素开展研究。最后,针对“推—拉”理论的动因分析,分别就激励“推力”因素的政策、保障“拉力”因素和促进“中间障碍”因素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力量;互联网+;养老服务业;支持政策

2014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12 亿人,占总人口的15.5%,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约3750万人,占总人口的2.8%[1]。做好养老服务,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因此,政府积极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这既是完善政府公共投入的重要举措,也是发挥财政资金兜底保障功能和引导放大效益的必然方向。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不断促进养老服务业各类服务主体创新服务供给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特别是“互联网+”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因此,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和互动性将会使得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机会进一步增加,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实现社会养老的可持续发展。

王波(2008)认为现代的养老服务业之所以列入现代服务业的范畴,是因其具有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采用现代管理模式的特征[2]。进而,史云桐(2012)主张利用信息化手段整合既有的家庭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三种养老模式,提出网络化居家养老的模式创新[3]。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有关学者将智慧城市的理念引入到养老服务领域,提出智慧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发展模式,其原理是利用物联网、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各类传感器终端和计算机网络的无缝连接(席恒等,2014)[4]。与智慧养老类似的概念还包括智能养老。由此,在广义的“互联网+”的概念下,物联网应用于养老服务业的研究迅速兴起。但是,笔者认为,在当前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难点不是“互联网+”的技术实现问题,而是面对社会力量有效参与养老服务业不足的实际情况下,如何做好政策的顶层设计,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活力,实现现代养老服务业的业态创新问题。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托现有互联网资源和社会力量,以社区为基础,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本文认为找准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动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此,拟基于结构动力学的“推—拉”理论,聚焦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关键因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一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推—拉”动力机制分析

(一)“互联网+”背景下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力量

社会化养老服务目前的主要形式是政府正在极力推行的以社区为依托的居家养老服务[5]。社会力量是相对于政府官方力量而言的。民间资本涉足机构养老服务领域始于20世纪90年代。从调查显示来看,1995年以前,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数量很少,从1995年开始,每年新的民办社会养老服务机构数量才呈现出明显的增长趋势[6]。2014年李克强总理明确指出:办好养老服务业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打开政策大门,激发各类主体活力,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因此,在当前“互联网+”背景下,参与养老服务业的社会力量将更加多元化,要实现各类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急需释放政策红利。

(二)“推—拉”理论与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动力模型

“推—拉”理论(the Push and Pull Theory)最早是在19世纪末,由E·G·雷文斯坦(E.G.Ravenstein)针对人口迁移研究中提出来的。系统的人口转移推拉理论是50年代由唐纳德·博格(D.J.Bogue)提出的,其主要观点是人口转移是两个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该理论被提出后在产业发展、市场营销等领域得以广泛应用。在养老服务业发展领域,有关学者只从养老服务业的需求方开展了消费动机方面的实证研究,而从供方出发研究产业发展的成果尚未发现。如包亚芳(2009)基于“推—拉”理论对杭州老年人的出游动机进行研究[7]。刘飞(2014)基于推拉理论与生命历程理论的双重视角,研究了香港长者内地养老迁移决策及其影响因素[8]。

本文根据“推—拉”理论,从供方视角,以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为分析原点,构建了动力模型,发现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同样受到“推—拉”两种力量的共同作用,最终影响其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如互联网明显助推的消费市场无界化、政府职能转变和业态创新能力可解释为推力因素,而目前互联网时代对市场需求、技术创新、产品投放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客观上成为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拉力因素。然而,并非所有感受到推拉力量的社会机构都会积极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目前,“互联网+”养老服务业还存在老年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政策效率问题、老年信息化应用能力等中间障碍。上述三方面就构成了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动力机制体系(见图1),只有建立健全推力和拉力机制,尽量排除中间障碍,才能使动力真正发挥作用,使社会力量从意愿参与走向现实参与。

图1 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推—拉”模型

二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推力因素分析

(一)“互联网+”拓展了消费渠道,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带来了强劲的市场推力

互联网是公共信息交互共享的平台,为企业和顾客,企业和企业之间搭建了B2C和B2B在线营销和交易的渠道。传统认为老年人是上网人群的弱势群体,触网人数少,触网时间短,利用方式单一,以收发邮件、浏览信息为主[9]。但是,据全球领先的企业战略咨询顾问公司波士顿咨询集团(BCG)发布的一份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显示,互联网用户年龄提升反映了新用户的加入,以及人口年龄的老化。城市老年用户群体的增长率有望达到22%,成为互联网用户中增长最快的群体。2011年,51岁和51岁以上人群占中国人口总数的24%,到2015年比例将上升到28%。截止2014年,中国老年互联网用户人口约为1.84亿,互联网渗透率20%,平均每天上网3.5小时,利用方式拓展到了社交和股票交易等[10]。

(二)“互联网+”促进了政府转变职能,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带来了优厚的政策推力

政府扶持保护政策是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推进社会福利化进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范西莹,2013)[11]。自2011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系列重要文件,在政策上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提供了顶层设计和政策保障。总体上,相关政策的着眼点还是在提升居家养老配套的信息化服务水平上,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但是从促进产业发展角度出台的政策目前还比较薄弱。

(三)“互联网+”催生了业态创新,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带来了全链条的投资推力

养老服务业具有产业链长、涉及领域广、环境友好、健康可持续等特点,涉及看护护理、医疗康复、旅游、文化等多个行业,并对上下游产业如建筑、钢材、机械等有明显的带动效应[12]。这意味着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的内容涉及到养老服务业的产业链前中后的全链条,如“+养老基础设施”、“+社区养老”、“+养老康疗”、“+养老旅游”等等,甚至包括科技型的“+养老信息服务”。因此,“互联网+”使得传统养老服务产业的内涵愈发丰富,社会力量参与养老的选择的业态范围扩大,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养老含义,而是扩充到诸如老年智能、老年健康管家、贴身服务等诸多领域。同时,也应看到,“互联网+”为养老服务业和金融业、保险业等提供了融合发展的平台,有助于社会力量整合资源,获得多方面的支持。

三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拉力因素分析

(一)“互联网+”促使养老服务业消费需求更加敏捷化,对社会力量提出了线上和线下同步响应的新要求

电子商务在养老服务业中的应用使信息获取和在线交易越来越便捷,手机等移动终端让使用者时时、处处都能实现互联网带来的敏捷服务。但是,线上的服务并不能取代线下的跟进,这意味着社会养老机构在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过程中的投入将更大,及时响应服务需求的要求更高。如“幸福9号”养老公司,将居家养老和网上商城相结合,以互联网为载体,通过大数据对老年人的生活习惯进行挖掘,线上线下互动为老年人提供丰富的养老服务。

(二)“互联网+”促使养老服务业的技术需求更加人性化,对社会力量提出了科技创新的新要求

王永梅(2014)指出,老龄社会对网络社会的技术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从老人个体而言,科技恐惧症仍然存在、反向社会化压力增大、部分老年人生活掌控能力下降等因素[13],都限制着“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也影响社会力量投入到“互联网+”养老服务业中。因此,要提供老年人应用“互联网+”带来的服务便利,需要多方面力量的共同努力,但是就社会养老机构而言,只有以老人需求为本,不断通过科技创新提升养老服务的智慧程度,才能提高“互联网+”养老服务的综合效益。

(三)“互联网+”促使养老服务业经营的不确定性增加,对社会力量的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新要求

老龄化社会无疑提供了巨大的养老市场商机,但是养老服务业本身的社会公益性强,要求的短期盈利空间有限,而服务对象又是老人,养老基础设施和“互联网+”相关的投资大、回报周期长。同时,相关的政策配套并不健全,如我国目前在养老服务信息化的标准建设方面滞后,不仅使得智能化养老产品在稳定性上仍有所欠缺,而且对于智能化养老产品应达到怎样的效果,哪些服务是智能居家养老系统必备,智能养老机构的鉴定及等级划分标准又是什么,目前都没有明确规范。因此,由于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相关社会养老机构一方面过分担忧市场风险而影响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亟需加强自身的风险管控能力。

四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中间障碍因素分析

一般而言,中间障碍因素常常是社会力量本身不能解决,或者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问题,如“互联网+”养老服务业还存在老年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政策效率问题、老年信息化应用能力等中间障碍。通常,相关社会机构会主要根据自身的优势、劣势评估直接的“推—拉”力量,中间障碍因素只作为参考变量,并最终促成其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动力。然而一旦影响社会力量参与的“推—拉”力量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情况下,中间障碍因素将转变为关键变量,起到改变决策天平的作用。因此,也应给予高度重视。

归纳起来,我们将影响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中间障碍因素分为硬件和软件两类。

一是硬件类中间障碍因素。主要包括有利于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投入,如适应“互联网+”养老服务业背景下的老年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社会网络环境建设、公共环境监控体系、公共WIFI、基于数据互联互通的云平台建设等等。

二是软件类中间障碍因素。主要包括政府在职能转变过程中简政提效的状况,各地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具体政策、市场治理和落实情况。值得重视的是,要提升老年人享受“互联网+”背景下的养老服务能力。如林冬冬等(2011)发现中老年网络信息发展缓慢, 主要是由于该老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导致的对网络信息接受度很低所致;中老年网络信息的营销策略主要是通过改变网络信息的易用性来克服中老年人使用网络信息的生理和心理障碍, 从而提高中老年群体对网络信息的接受度, 加快中老年网络信息的发展[14]。

五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建议

(一)基于推力因素的激励政策

1.强化市场需求的推力。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的电商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养老服务电子商务企业完善线上、线下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大力推进养老服务用品的网络销售、网下配送服务网络建设;支持养老网络娱乐产品、社交平台等产品的开发,不断激发“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消费潜力。

2.强化政策环境的推力。政府坚持简政放权,提供优质服务,释放政策红利。政府各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社会机构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互联网企业资质要求的提供监管和公共服务,对部分高技术企业提供科技创新资金和税收减免。探索开展“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立法研究,出台相配套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营造有利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加大对从业机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3.强化投资空间的推力。支持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延伸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产业链,孵化新业态。鼓励养老服务业相关的社会机构开展业务创新,支持小微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开展业务合作,实现商业模式创新。

(二)基于拉力因素的保障政策

1.弱化服务响应能力的拉力。推进基于“互联网+”的养老服务业社会化分工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养老机构相互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形成批发、零售,线上、线下,公司、社区,办公室、连锁店等形式的配套分工体系。

2.弱化技术创新能力的拉力。支持社会养老机构依托科技创新和技术转化,大力开发智慧养老产品,鼓励养老服务业的大数据产业发展,扶持养老信息服务业等新业态的

3.弱化市场管理能力的拉力。促进社会养老服务力量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转变发展方式。政府应大力促进“互联网+”背景下的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鼓励社会机构开展员工培训,提升服务技能。同时,大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基于“互联网+”模式下的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提升从业机构核心竞争力。

4.弱化风险管控能力的拉力。政府应整合分散在不同口子的资金,利用政府购买服务、科技引导资金和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大力扶持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创新创业行为。拓宽“互联网+”养老金融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鼓励证券、基金、信托、消费金融、期货机构与社会养老机构开展合作。鼓励“互联网+养老保险业”的合作模式,提升社会养老机构在“互联网+”市场经营中的风险抵御能力。

(三)基于中间障碍因素的促进政策

1.引导硬件中间障碍因素向推力发展。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加大公共投入,通过公共财政直接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或“建设—经营—转让”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模式等,大力推动互联网和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养老配套服务体系。

2.引导软件中间障碍因素向推力发展。一是提升政府行政效率,促进土地、税收、金融、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既有优惠政策落地。二是建立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行动机制,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养老服务业的进入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政策的叠加效益。三是启动“互联网+”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市场治理,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背景下的市场规制、市场监督机制。四是动员社会力量提高老年人享受“互联网+”服务业的权益,在福利优待、公共配套、政策优惠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更多实惠,利用老年大学、社区学院提供智慧养老培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务院印发《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EB/OL].新华网,2015-07-04.

[2]王波.论养老模式与现代服务业的融合[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3]史云桐.网络化居家养老:新时期养老模式创新探索[J].南京社会科学,2012,(12).

[4]席恒,任行,翟绍果.智慧养老:以信息化技术创新养老服务[J].老龄科学研究,2014,(7).

[5]崔恒展,李宗华.老龄化背景下的养老内容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4).

[6]范西莹.社会资本进入我国养老服务业的结构性差异分析——以民办养老机构为例[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3,(6).

[7]包亚芳.基于“推—拉”理论的杭州老年人出游动机研究[J].旅游学刊,2009,(11).

[8]刘飞.香港长者内地养老迁移决策及其影响因素研究——基于推拉理论与生命历程理论的双重视角[J].西北人口,2014,(1).

[9]高颖.老年人与互联网的使用[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10]腾讯科技.国外发中国互联网报告:老人及农村将成关键[EB/OL]. http://tech.qq.com/a/20120414/000085.htm,2015-08-29.

[11]范西莹.政策性支持对我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助推作用分析[J].甘肃理论学刊,2013,(6).

[12]尚秋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亟待提速[N].经济日报,2013-03-30.

[13]王永梅.网络社会与老龄问题:机遇与挑战[J].学术交流,2014,(8).

[14]林冬冬,姜永刚,李寅初.中老年消费者对网络信息接受度影响因素实证研究[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

(责任编校:陈婷)

Research on Participation of Social Forces in the “Internet +” Development of Pension Services

DENG Dezhi

(Department of Travel Agency Management, Tourism College of Zhejiang, Hangzhou Zhejiang 311231, China)

Abstract:Based on “pull-push” theory, this paper establishes a dynamic model among three factors, namely “push”, “pull” and “intermediate barrier”.“Internet +” social pension service brings market thrust, policy thrust and investment thrust, while insufficient capacity in “service response”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brings tension. The “intermediate barrier” includes the problems which can not be solved by social factors in a short term.

Key Words:social force; Internet +; pension services; support policy

收稿日期:2016-03-04

基金项目:国家旅游局旅游业青年专家培养计划资金支持项目,编号:TYETP201349。

作者简介:邓德智(1973— ),男,贵州遵义人,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旅行社管理系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旅游产业。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681(2016)03-00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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