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6-06-11王浩杰冯达
王浩杰 冯达
摘 要:现代化社会的迅速发展,涌现出许多价格欺诈的事件,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成为了国家发展的阻力,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危害,本文对价格欺诈的成因和危害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建议,希望能为构建法制社会提供参考。
关键词:价格欺诈 社会危害 法制法规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合法的交易,而各种各样的交易是以合理的价格为前提所进行的,在价格问题日益敏感的今天,价格欺诈在生活中已经是屡见不鲜的一种违法行为了,2011年家乐福价格欺诈门事件、2015年青岛“天价虾”事件、2016年湖南工大食堂饮菜价格欺诈事件,以上个例就能反应出价格欺诈涉及范围较广,影响力大。生活中价格和群众是形影不离的,所以说价格关系万千群众,更加涉及到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但为什么我国出现了如此多类似的价格欺诈事件非但没有改善而且在日渐增多,这不得不让人们深思了,是不是我国相关法律跟不上社会的进程了呢?价格一直是关系到市场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也反映出资源的稀缺,可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利用资源稀缺形成的漏洞设下一个个价格圈套等待不知情的消费者落入其中进行价格欺诈,不仅如此就连竞争也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它的弊端使商家因为眼前利益的诱惑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迫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我们应该完善有關价格欺诈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让国家稳定的发展下去。 对我国价格欺诈进行法律规范,首先应当了解什么是价格欺诈、特征、表现及其带来的危害,其次应当对我国目前有关价格欺诈的法律法规有所了解然后找出何处存在问题和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想出决解的方法和手段,最后制定一个较为完善的价格欺诈法律法规,来协助管理市场经济运行。
一、价格欺诈概述
1.价格欺诈的概念: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价格欺诈的特征:(1)违法性:商家用欺诈的方式使消费者进行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法》。(2)欺骗性:商家通过对价格的调整或更改商品信息,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3)暴利性:商家利用价格欺诈手段从中牟取暴利。4.故意性:商家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法律,依旧一意孤行的实施违法行为。
3.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经营者拟定一个不真实的价格提供给消费者。(2)两套价格:经营者制定两个不一样的价格来诈骗消费者。(3)模糊标价:商家模糊不清的价格混淆消费者。(4)虚夸标价:将价格说为最低,却无事实不符。(5)虚假折价:打折额度不符。(6)模糊赠售: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7)隐蔽价格附加条件:经营者将价格的附加添条件没有告知消费者。(8)虚构原价:经营者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9)不履行价格承诺: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许下的承诺。(10)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
二、价格欺诈成因及社会危害
1.价格欺诈的成因:第一,价格欺诈会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利润,利益的驱动使经营者蒙闭了双眼利用各种手段对付广大的消费者。社会在高速发展,因此法律的漏洞也在日益的增加,这并不能成为发家致富的机会,但经营者趁机钻法律的漏洞来非法牟取暴利。第二,政府的监控约束机制不到位,经常对不法经营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是收受贿赂将不法经营者释放,逃出法网之外。促使不法经营者有机会和胆量去挑战法律权威。我国虽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轻则责令改正,重责停业整顿,从《价格法》中可看出,其中仅有行政处罚而且处罚力度相对较轻,再加上执法部门并没有严格执行,监察不到位,经营者没有一点点的恐惧或是后顾之忧,从而有了“大展拳脚”的勇气。第三,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虽然法律给予消费者许多权利有保障自身的利益,但是绝大部分的消费者没有维权的意识,当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选择忍让最终导致只能自己吃哑巴亏,并不是积极的想办法去维护自身的利益,再有则是消费者想要维权却不知道应该向何处反应,事后因为太过繁琐就选择了放弃。再者,主管部门对大量的价格投诉问题不能及时妥善处理,也使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将法律抛掷脑后,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置立足之本的的商业信誉于不顾。
2.价格欺诈的社会危害:(1)经济是国家发展基础,是国家的支柱,价格欺诈严重扰乱了市场的正常运行使消费者对消费产生了恐惧感,常常对不知情的事物不敢尝试着去投资消费,如果严重会导致经济萧条,阻碍国家发展,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中,在这个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许多国家突颖而出当然也会有国家被历史的洪流所冲垮。 (2)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是促成交易的基石,但价格欺诈违反了市场交易原则,使得交易难以进行,久而久之交易将不复存在。(3)价格欺诈有损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企业行为不再取得社会认可,企业将会举步维艰。
三、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途径
1.应当对经营者加强监督普及必要的法律法规,可以从最简单直接的舆论监督和政府监督两个方面进行。如今媒体影响力大涉及各个行业领域并且渗透力强许多政府和组织无法调查的事情,媒体能通过它强大的能力进行调查,再加上当下是网络信息时代能够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将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价格欺诈的经营者曝光在社会的舆论监督之下,在道德的谴责中无处遁形伴其一生,也是给其他不法经营者一个警醒,不要问了眼前的利益让自己失去了理智和道德,应当做一个目光长远有良心的经营者,同时政府也需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因为政府才应当是广大消费者强有力的后盾。
2.政府应当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戒力度,使经营者放弃不法经营的想法,能够做到诚实交易,提高执法者的综合素质是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任务,当执法者有一个公正的心才能公正的为公民办实事并且应当对违反法律条例的执法者进行刑事处罚,这种做法不但能使执法者严格执法不敢怠慢工作,而且还能警示思想不纯的经营者,将其不法的思想萌芽扼杀在摇篮之中。
3.目前我国立法对价格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应当加大追究力度,我有关价格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虽对价格欺诈行为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总体不够完善,不适应现今的社会发展,才会有如此多的经营者选择去做违法行为,因为这两部法律中只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没有规定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应该将这两方面也加进去,给违法者更加严厉的惩罚。
四、结语
我国《价格法》与发达国家的相关法律相比较还有很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地方,虽然我们出台了很多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法规,但是都不健全,其中的许多论述观点也慢慢的不适合我国国情了,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如今国家之间的竞争也尤为激烈,我们中华民族如果要久立世界之林中,那么法律是必须要完善的,只有有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国家才能够有秩序的发展,我国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希望今后大家能够共同攻克这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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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浩杰(1995.—),男,汉族,新疆伊犁人,本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关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研究——以青岛“天价虾”事件为例“成果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