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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研究

2016-06-11何涛董超

经营管理者·下旬刊 2016年10期

何涛 董超

摘 要:随着社会化进程加快,城市里流浪动物的数量越来越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也随之增多。每当发生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造成侵权时,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我国《侵权行为法》对此问题规定较为笼统,不能解决现实当中发生的实际问题。因此,讨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是十分有必要的。

关键词:流浪动物 饲养人 侵权问题 法律责任研究

流浪动物问题是世界性的问题,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自身国情采取了不同措施,我国也出台了相关政策和制度,有效减少了流浪动物的数量,但是因为关于动物保护法律以及流浪动物侵权责任法律还处于发展阶段,还需要不断的探讨与实践。

一、流浪动物侵权责任概述

1.流浪动物。流浪动物的定义是指被饲养人或管理者刻意遗弃或动物自行走失或是因其他原因脱离主人的无主动物。但是应该与野生动物严格区分,野生动物与流浪动物具有相似性,它们同属于无主动物,都无人管理和饲养,靠自身觅食生活,但两者却不能混为一同,首先,流浪动物在被遗弃或丢失之前是有主人的,必须是经历从有主变无主的过程才成为的无主动物,而野生动物来源于大自然,自始就是一种无主动物,所以当二者造成侵权的时候,流浪动物是有责任主体的,而野生动物却没有,因此本质上两者就存在区别。

2.流浪动物侵权责任。 在流浪动物准确定义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应探讨和分析的就是流浪动物侵权责任。流浪动物侵权责任是指因流浪动物的损害行为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相应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动物造成侵权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构成流浪动物侵权责任应满足以下要件:(1)客观上动物对受害人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施了侵害的行为。(2)事实上动物对受害人侵害造成了损害结果,这里的损害结果主要是指对相对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事实上所造成的损害。(3)损害结果的发生与动物的侵害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则构成流浪动物侵权责任,受害人即有权利请求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流浪动物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1.根据前文的分析与探讨,流浪动物是从有主变成无主的,所以首先考虑的责任主体就是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我国《侵权责任法》也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承担责任。追究其责任时,若主观存在过错,则应承担全部责任,主观没过错时也应对受害人做适当补偿。

2.动物经抛弃或逃逸后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损害产生的,应当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此时应当认定第三人与原所有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后可以找原所有人追偿,两责任主体内部则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3.流浪动物侵权责任主体还可能是负有管理流浪动物义务的管理部门或者是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人,这两种责任主体因为自身具有一种保护的职责,所以他们在失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

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可以更好的保护受害者权益,解决受害人在维权过程中因难以确定责任人或是难以获得赔偿的阻碍。

三、流浪动物对社会产生的危害

流浪动物的存在给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如它们可能会对无辜的行人进行攻击;尤其是对儿童的人身安全危害更大,据东南网2016年4月26日报道,9岁小孩小谢同父母到鼓山鳝溪烧烤园烧烤,在一片空地上,小谢给一只流浪狗喂食,竟被5只流浪狗追咬,弱小的孩子因无力反抗,最终小腿被咬得鲜血直流。据记者查访了解,咬伤小谢的流浪狗原本是鳝溪村周边的工厂饲养用来护院的,后因该工厂变更厂址搬迁他处而受到遗弃。流浪动物除了有时会主动攻击行人之外,还可能会造成交通拥挤、引发交通事故,在一些公共场所影响他人正常作业的实施等,并且由于其长期生活的环境十分恶劣,很容易感染细菌,携带病毒,成为寄生虫的传播者,当其死亡之后由于其尸体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往往暴露在空气或者漂浮在水面上,成为了疾病的源头之一,而疾病的肆虐往往对社会的威胁性更大,禽流感期间,人们不敢再吃禽类食物,甲型H1N1流感的时候人们谈猪色变,是什么给社会公众造成如此的恐慌呢?又是什么让流浪动物生活在水深火热当中呢?归根溯源,我国保护流浪动物的相关机制还有待完善和建全。

四、对于流浪动物管理的对策

1.我国对流浪动物侵权管理的缺陷。

1.1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具体动物保护法,从而导致了动物被随意丢弃或是受到伤害,2003年刘海洋硫酸泼熊的事件令人心酸,希望动物也能在不久的将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抛弃、虐待动物,从而也能减少流浪动物的来源。关于保护被流浪动物伤害的受害者,我国在《侵权责任法》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其82条确定了主要责任主体为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该规定减少了遗弃动物的现象,促进了人与动物的和谐发展,但是否能够真正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呢?在社会实践中发现,流浪动物一旦被遗弃后,就很难确定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并且只有在遗弃短时间内才有足够证明力证明,否则很难追究其责任,受害人也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流浪动物对受害人权益造成侵害时,受害人在法律上也就难以主张自己的权益,这也就间接使得相关的法律条文在此被架空,所以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也就无从说起。

1.2我国每个城市都存在流浪动物抓捕小组和收容所,但数量由于众多并且管理费用和医疗、疫苗、饲养等费用高昂,对于某些地区来说很难做到十分全面的管理,所以也就会出现管理漏洞。

1.3城市管理部门对于抓捕的流浪动物,会有人进行领养,但是对于领养人的领养审核制度不足,领养动物可能会被再次遗弃,

2.管理对策。

2.1希望相关部门尽早出台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禁止人们遗弃、虐待动物,严格要求具有管理义务的动物饲养人,减少流浪动物的产生来源和数量;完善关于流浪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严格规定当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后的责任赔偿,维护受害人权益。

2.2建立社会动物保护基金组织,鼓励各界爱心人士进行捐款,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作用下对流浪动物进行管理,避免管理漏洞。

2.3完善认养、领养的制度,建立跟踪管理制度,防止猫狗再度被遗弃。对每个领养人做好登记,做到动物和主人一一对应,防止出现动物管理人模糊不清的情况。

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健全动物保护法及动物侵权责任规定是必不可少的,严格规定流浪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杜绝流浪动物的产生来源。宠物作为我们感情的依赖,在我们生活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可以说是我们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枢纽,我们应当应用法律强制手段杜绝人们对他们随意的抛弃和伤害,我们要保护它们,尊重它们,那样也是对我们自身的尊重,对自然的尊重;最后,我们呼吁大家不要非法购买宠物,严格按照制度和手续进行购买,对于自己的宠物,我们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无论宠物年老还是疾病,从道德或是法律角度来说都能不随意抛弃它们,我们不能吝啬爱心。我希望人们能善待动物,关爱动物,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源上避免流浪动物的产生,从而也更加有利于保护可能會受到伤害的人,经过我们的探讨后,但愿可以使流浪动物重回温暖的家,受到侵权的人可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参考文献:

[1]郑倩,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法治与社会》.2013年.

[2]钟锤红.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西南政法大学》.2011.

[3]高亚红. 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流浪猫伤人案”的法律思考.河北经贸大学.2014.

作者简介:何涛(1995-)男,湖北恩施人,土家族,本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人文与传媒系法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董超(1996-)男,湖北黄石人,汉族,本科,长江大学文理学院人文与传媒系法学专业2014级本科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长江大学文理学院2015年度大学生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研究》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