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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影响的几点思考

2016-06-07倪辉邵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上海保险 2016年5期
关键词:赔款财险进项

倪辉 邵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营改增后对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影响的几点思考

倪辉邵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一、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政策利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李克强总理3月1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4月1日到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进行考察、4月11日主持召开国务院专题座谈会,一个月内三次研究全面实施营改增相关问题,部署营改增相关工作。李克强总理表示,“营改增是深化改革一招很重要的‘棋’,是要动利益、动‘奶酪’的。但我们下定决心,必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试点工作在金融业全面铺开以后,将对保险公司的战略规划、业务管理、盈利水平等重要指标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在营改增之前,保险公司统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抵扣体系的完整链条因此出现了断裂。一方面,保险公司无法抵扣上游环节的进项税,例如中介机构手续费支出和赔付支出,这变相地增加了公司的业务成本。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下游企业也无法抵扣其购买的保险产品,这使得企业购买保险的积极性降低。因此,为保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营改增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二、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进项税抵扣的影响

营改增前后最大的变化就是由营改增前保险公司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价内税)变为营改增后保险公司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价外税)。这一变化对公司的保费收入、手续费支出、赔付支出等效益类指标产生较大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营改增后财险公司的税负成本的降低集中体现在营改增后财险公司进项税额抵扣的成本变化。

(一)营改增后对客户进项税抵扣的分析

流转税的税率是保费定价中的一个重要因子。对于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客户而言,营改增后保险保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有效降低客户的成本,增加了客户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对财险公司来讲,营改增使保险业从5%的营业税价内税,改为6%的增值税价外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因此约下降5.66%(1-1/(1+ 6%)),但是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购买欲的提升变相增加购买的需求,从而实现财险公司和客户的共赢。

(二)营改增后对财险公司进项税抵扣的分析

1.手续费进项税抵扣

营改增后财险公司的手续费成为进行抵扣的重要项目。营改增后保费收入的账载金额下降,若手续费率不变,则手续费相应减少,业务成本相对降低。因此,在与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时,财险公司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中介机构的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若为含税报价,则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成本比报价低,增值税由对方承担;若为不含税报价,则保险公司需承担的成本为报价,增值税由保险公司承担。二是中介机构的纳税人身份。若中介机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若中介机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可以通过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但其抵扣的税额比一般纳税人的少。若中介机构为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则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导致财险公司业务成本增加。

在含税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可抵扣税率从高到低依次为中介机构(包括专业或兼业代理、保险经纪人、银行邮政、车行、电网销公司等公司性质的代理人)、个人代理、销售人员直销,因此在含税手续费相同的情况下,财险公司应尽可能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以降低公司税负成本。

2.业务管理费进项税抵扣

与手续费类似,财险公司在对外采购合同签订时,应重点关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方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二是对方的纳税人身份。若对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若对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可以通过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但其抵扣的税额比一般纳税人的少。此外,财险公司还应注意以下项目不可在增值税进项端进行抵扣,包括非正常损失、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于免税项目、用于简易办法计税项目、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交通费等。

3.赔付支出进项税抵扣

赔付支出是财险公司最大的一项成本支出,赔付支出能否充分进行进项税抵扣,是营改增政策对财险公司利好的关键所在。但是就目前政策来看,赔付支出仅采取凭票抵扣模式,这使保险公司可进项抵扣额有限,无法全面享受营改增政策成果,甚至有可能税负上升,陷入尴尬困境。

(1)增值税进项抵扣原理的“理论之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看,增值税是对产品生产、流通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产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此可见,增值税应具有完整的抵扣链条,从生产者到经销商再到消费者,消费者是最终的增值税承担者。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所以,若某项成本无益于产品增值,公司仅为成本的最终承担者,则该项成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

就财险公司赔付成本的计税原理而言,一方面,财险公司的赔付支出属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最后一环,依据增值税是对增值部分征收的流转税,因此赔付支出应该纳入进项抵扣的范围;另一方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大部分为个人,在收到理赔款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财险公司成为了增值税成本的最终承受者,这样有悖增值税的税务原理,形成了“理论之困”。

(2)营改增后财险公司现有理赔模式进项税抵扣的“现实之困”

目前,整个财险行业在理赔方面的做法通常是以简易赔案、快速理赔来满足客户的需求,更多的是直接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赔款。以某财险公司为例,赔付成本中有很大一部分为个人赔款,多为简易赔案。2015年总赔款支出为58510万元,其中个人赔款支出为27720万元,个人赔款支出占比为47.38%。由于个人为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其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使得此类赔款成本根本无法予以抵扣进项税。如果没有简易赔案,理赔服务无法满足客户需求,从而形成了现有理赔模式下的“现实之困”。

三、营改增后对财险公司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建议

(一)适度扩大赔付支出的进项税抵扣范围

由上述分析可知,赔付支出能否得到充分抵扣,对财险公司的影响是重大的。从降低财险公司税负、提高财险公司盈利能力的角度来看,应跳出“以票控税”的框架,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增加第三方支付凭票抵扣。在承保、理赔系统增加被保险人识别信息,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支付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赔款直接抵扣税款后支付,对支付给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赔款按公司税率申报进项税抵扣,对支付给第三方(如4S店)的赔款凭票抵扣进项税。这种方式较为公平且能够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二)监管机构适当放宽中介代理的审批

由上述分析可知,营改增后不同销售渠道的税负成本有所不同。因此,在确定渠道销售策略时,保险公司不仅要考虑渠道维护成本的高低,更要考虑渠道税负成本的大小。目前,中介代理的资质审批相对要求较高,从而影响了中介机构的数量,监管机构如果能在中介代理的管理上出台一些政策,适度放宽要求,这也将是对财险公司的一大利好,财险公司将会有更多的进项税抵扣资源,从而降低税务成本。

(三)重视税务筹划降低税务成本

营改增后,财险公司应重视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做得好,将为公司大大降低税务成本,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财险公司要全员深入学习增值税的有关政策和文件,在实际工作中有效运用增值税的相关知识,如在选择供应商时,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销项税率不同,从两种类型的供应商处取得的进项税率差别较大,导致企业承担的税负水平差异。因此,需重新梳理、评估供应商的规模、资质,选择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及合作商;针对小规模纳税人,通过适度调整交易价格转移税负或共担税负,这样可以确保进项税额可以充分抵扣,减少财险公司费用成本,提高公司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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