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团贷款的理论启示和实践创新
——基于一个银团案例视角
2016-06-06程百川
程百川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北京 100125)
我国银团贷款的理论启示和实践创新
——基于一个银团案例视角
程百川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北京 100125)
银团贷款已逐渐成为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融资方式,相关研究文献重点探讨了信息不对称对银团组建的影响及解决机制。本文在对一个银团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银团贷款形成了具有一定创新性的解决机制,可以有效减轻信息不对称,达到银团各方的风险收益平衡。
银团贷款;信息不对称;激励机制;保证人声誉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银团贷款业务发展迅速,资产质量较好。根据我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截至2014年末,中国境内银团贷款余额达到51849亿元人民币,再创历史新高,比2013年增加6722亿元,同比增长14.9%,增速有所回落;银团贷款余额占对公贷款余额的比例为10.82%,比2013年提高0.26%,相比2006年高出9.1%;银行业金融机构银团贷款的不良率为0.39%,其中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的不良率仅为0.14%,远低于平均不良率。2014年,我国银行业协会成员单位筹组成功银团贷款项目1626笔,新签银团贷款合同金额合计22035亿元,分别比2013年增加205笔和282亿元。
现阶段,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区域风险积聚的环境下,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继续保持稳中有升的势头,这样的宏观经济态势将进一步激发融资市场对银团贷款的需求。在这样的时点上,本文用一个案例来阐述银团组建成败的关键因素,探讨我国经验对相关理论研究的启发。
二、文献回顾
丹尼斯和马利诺(Dennis和Mullineaux,2000)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贷款的“银团化”(syndicated)程度随着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化程度、代理行声誉、贷款期限的上升和担保品的缺少而提高。他们的研究验证了在信贷市场上合同特征和声誉可以作为信息的替代品这一观点。
苏菲(Sufi,2007)运用实证分析,重点考察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银团贷款结构和哪些贷方会成为银团成员的问题。他认为,当借款人需要更严格的监管时,牵头行将保留更多份额并构建一个更“紧凑”(concentrated)的银团;当信息不透明程度可能较严重时,牵头行更愿意选择地理位置相近和有过业务往来的银行成为银团成员;在成员行选择的考虑上,牵头行和潜在成员行的关系远不如潜在成员行与借款人的关系来得重要。他提出,牵头行声誉和借款人以往获得银团贷款的成功记录可以减轻但不能消除信息不对称问题。
古普塔、辛格和载伯德(Gupta、Singh和Zebedee,2007)探讨了银团贷款的预期流动性是否一开始就体现在收益曲线中。他们发现,期限更长、有分红限制和担保以及由大银行主导的银团贷款,更有可能出现在二级市场。并且,预期在二级市场流动性好的银团贷款,组建时银行要求的收益会较低。
马斯卡罗(Maskara,2009)解释了银团贷款分组的经济价值。他构建了一个模型,假定可能面临高息差的公司更有动力把它们的借款分组,以吸引不同风险偏好水平的贷款者,而这种分组存在降低借款总成本的可能。实证研究证明,风险高的企业使用分组银团贷款的可能性更高,相应地,分组银团贷款的息差高于无分组银团贷款。但在考虑了分组银团贷款的风险特征后,对风险高的借款人来说分组银团贷款的好处是显著并“积累”(accrued)的。
彭江波(2002)通过对山东省银团贷款组建成功和失败两个案例的分析,提出了银团贷款组建成功所必备的三个要素:目标市场的不确定性强、银行业市场的低垄断性和多次重复博弈。他认为,银团贷款是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方式,并且省以下银团贷款的目标市场应重点放在县域民营企业上。
郭元君(2009)提出,近几年银团贷款在国内才被普遍接受,基本法律还没有对其行为进行规范,有必要在基本经济法律中增加规范银团贷款的内容和提高银团贷款相关规定的法律层次。闫海、穆琳琳(2012)回顾了我国银团贷款的法律生态环境的演进,认为2011年出台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下文简称为“《指引》”)堪称里程碑。2011年《指引》与2007年的相比,主要变化是:第一,增设一章“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并明确相关细节;第二,扩大代理行的职责范围,删除牵头行在银团筹组后的职权规定;第三,禁止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担任代理行;第四,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内,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与借款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开展融资谈判或获得委任;第五,尊重银团贷款中意思自治,删除还本付息方式规定、收费种类和金额的限制等内容。同时还提出,需要从规范代理行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规范、完善银团贷款转让机制和加强对借款人违约的救济等方面对2011年《指引》进行完善。
李红润发现,银团贷款成员行通常会要求在协议中规定交叉违约的条款。这是因为,交叉违约属于预期违约事件,交叉违约条款的设置可以防范债务风险,并且保障成员行在向借款人追索债务时能与银团外贷款人处于同等地位。但同时也要注意,在商定该条款的内容时,应充分考虑适用该条款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相应从债务性质、债务主体及其性质等方面入手设置条款内容,做好成员行与借款人的利益平衡。
郑和明(2013)提出银团贷款市场存在双重信息不对称问题,即牵头行和其他成员行之间、成员行与借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会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声誉是减轻信息不对称的最重要手段。在我国银团贷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很不成熟,存在市场容量小、市场体系建设滞后和缺乏流动性等问题,需要积极借鉴和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
周微(2013)对国际银团贷款的中间收益进行了实证研究。他选取银团贷款的利差、LIBOR和银团贷款的金额作为自变量,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利差、LIBOR与中间收益正相关,金额与中间收益负相关。利差作为度量风险的指标,LIBOR作为资金市场供需的反映,金额作为借款人实力的体现,其在回归分析中表现出的相关性与定性分析的预期是一致的,即风险大的借款人、短缺的资金市场带来高中间收益,实力强的借款人则不支付或少支付中间费用。
杨晓龙、姜冉(2014)讨论了金融危机后国际和国内银团贷款的发展动态,其中国内银团贷款发展呈现以下四方面特点:一是银团贷款余额和其占对公贷款的比例均稳步上升;二是大银行是银团贷款的主力军,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排名前五;三是银团贷款投向的项目主要分布于经济发达地区,行业投向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重点;四是不良率持续下降,风险控制能力不断提高。
综上,国内外文献探讨了银团贷款中的信息不对称、流动性和收益的关系、分组的经济效应、交叉违约以及影响组建成败的要素等问题。本文将根据上述问题,以一个银团贷款的案例进行分析,并试图找出我国银团贷款的实践对相关研究的创新启示。
三、银团贷款案例有关情况
为建设总投资455886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的2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福建天辰耀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耀隆”)向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开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天津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申请贷款。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月,国开行、中行和农商行组成银团,向天辰耀隆提供319000万元的贷款。该银团的角色设置为国开行作为牵头行和代理行,中行和农商行作为联合牵头行。
该银团分成A组贷款和B组贷款,其中A组贷款期限12年、金额169000万元,B组贷款期限8年、金额150000万元。各成员行的贷款额度及比例见表1。A组和B组贷款均按5年期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银团要求在贷款发放前,资本金136886万元,需要先期全额到位。本项目银团贷款收取安排费和承诺费,安排费共计1660万元,承诺费合计1760万元。
表1:成员行贷款额度及比例
本项目银团贷款的担保措施有5项:一是中国天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辰工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二是福州耀隆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耀隆化工”)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三是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学”)提供16亿元最高限额保证担保;四是以本项目未来形成的土地、房产和设备等全部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担保;五是借款人股东天辰工程和耀隆化工持有的借款人股权质押。
(二)转让情况
在组建成功后,本项目银团贷款进行了两次转让:2014年4月,转让给建设银行福州城北支行(以下简称“建行”)B组额度5.4亿元,其中,国开行转让2.5亿元,中行转让2.9亿元;2014年6月,转让给集友银行福州分行(以下简称“集友银行”)B组1.5亿元,都是中行份额。转让后各成员行的贷款额度及比例见表2。
表2:转让后成员行贷款额度及比例
截至2015年9月底,即自银团贷款首笔发放的20个月后,本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经营情况良好,银团贷款已经基本发放完毕。
四、银团组建的经验启示
回顾本项目银团的实践,发现其成功经验印证了国内外文献提出的一些观点,这些印证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一)减轻信息不对称的机制
1.牵头行份额。本项目银团组建时,牵头行的份额为43.89%,这是一个很高的比例。在2013年上半年开始银团组建工作时,牵头行已经完成了授信评审,而一些潜在成员行还没有完成该工作,在对借款人的了解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这就需要牵头行主动承担更多银团份额来显示对本项目的信心,减轻双重信息不对称问题。2014年初银团组建完成后,银团外的一些银行也完成了各自的授信评审,积极要求加入银团,发生了两次银团份额转让,转让完成后牵头行的比例降到36.1%。这种牵头行份额的变化与文献中提出的信息透明度和牵头行持有贷款份额呈现负相关的判断相一致。同时,超过1/3的份额还是能比较好地激励牵头行即代理行认真履行管理监管职能,防范道德风险带来的监管不作为。
2.声誉。本项目银团的牵头行和代理行都是国开行,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主力行和银团市场的龙头行,在信贷市场上的声誉很高,其牵头组建银团体现了对本项目的信心,这是吸引潜在成员行加入的重要因素。
3.成员行选择。验证了苏菲(2007)提出的潜在成员行与借款人的关系更重要的观点。在2013年下半年的银团组建过程中,共有4家完成授信评审的银行与牵头行协商加入银团事宜。之所以选择中行和农商行就是因为它们和天辰耀隆的股东关系更亲密,在减轻信息不对称、协调贷款条件尽快落实等方面可以提供更好的帮助。此外,转让对象的选择也基本遵循了这一原则,建行是股东耀隆化工的主要贷款行。
4.流动性。验证了古普塔、辛格和载伯德(2007)的发现,有担保和由大银行主导的银团贷款,在二级市场上流动性更好,在组建完成后半年内转让两次份额,形成更均衡多元的银团成员结构。同时,因为预期到二级市场流动性好,组建时银团也只要求了基准利率的定价,相比化工类贷款基本都要求基准利率上浮5%或以上的定价,是很优惠的。
(二)目标市场定位和持续合作预期
目标市场风险较大,且各方对今后依然存在合作的预期,是银团组建成功的要素。化工产品的生产、市场风险都比较大,更需要大家“抱团”;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产业类贷款的风险增加,对于大型项目的融资而言,更多地采用银团贷款的模式将日益成为参与各方的一种共识(彭江波,2002)。按此观点,博弈的机会越多,各方越趋向于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各自的收益最大化。经过此次合作,本项目的银团参与行都对后续合作表现出了强烈的愿望,有的已就具体项目进入前期实质性谈判阶段。
(三)解决外部性问题
向首次融资的企业单独进行贷款,无论企业发展好坏,都可能产生外部经济性;银团贷款的成员行共担开发成本、分享资金收益,将外部经济性内化、提高经济效率,这就是推动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的根本动力。本项目为进一步解决外部经济性问题,各方约定了更严格的条款:未经银团同意,建设期间内借款人不得从第三方融资;经营期内,经银团同意,借款人可以进行融资,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银团融资。
(四)预期违约的应对
为预防交叉违约,本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设置了相应条款,用以提高贷前贷后借款人的信息透明度,比如:未经银团同意,借款人不得为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人如进行重大产权结构变动,应提前通知银团并征得同意,变动方案不得损害银团成员行在贷款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借款人不得签署损害银团利益的协议或文件,不得从事可能损害银团利益的活动。
实际上合同中没有明确定义“交叉违约”,主要是通过一些约束性条款来预防。这并不是合同设置的漏洞,而是制定时充分认识到李红润(2011)所说的“严控交叉违约事件的入口”,给予了借贷双方一定的未来裁量空间。对“交叉违约”的运用,既是合同设定时的艺术,更是贷后管理中的一门艺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定夺,不宜在一开始规定过严。
(五)分组
分组银团的出现很好地解决了不同银行对期限风险不同的偏好程度问题。设置分组的具体考虑有两方面:一是部分银团成员行对产业类贷款期限的审批权限只有8年,超出该年限需要报总行审批,会将银团组建流程拖长,甚至导致组建失败;二是灵活的期限分组也有利于后续的份额转让,毕竟大多银行偏好期限较短的贷款。如文献所言,本项目银团的分组确实降低了借款人成本,但与文献推论的不同点在于,这种成本节约主要源于期限更长的银团成员行主动降低了利率要求。
(六)担保措施
引入担保品对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是一种相当有效的办法,它降低了银团组建对信息透明度的依赖程度。在借款人经营现金流即第一还款来源是否足够偿还贷款本息不确定的情况下,完善的信用结构,即第二还款来源,降低了银团成员行对信息透明度的敏感度。
本项目银团的最大特点就是信用结构的完备,作为化工类项目,市场风险、生产风险较大,对银行的放贷信心有一定影响,这就亟须充足的担保措施。在长时间的努力下,信用机构在评审阶段不断充实,在银团组建阶段一一落实,这也是国开行作为牵头行所完成的最重要工作。本项目银团的信用结构包含了固定资产抵押、股权质押、股东连带责任保证和上市公司最高额保证,如此完备的信用结构在我国信贷市场是极其少见的,这无疑让银团成员行和份额受让行大大增强了信心。
五、对理论创新的启发
我国银团贷款的实践给国外成熟银团市场理论提供了来自我国的观察经验,并对我国银团市场理论进行了发展创新。具体而言,本项目对实践和理论层面有以下启发:
(一)保证人声誉
文献研究多关注借款人声誉和牵头行、代理行声誉在减轻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对借款人声誉的度量采用以往获得贷款的成功记录,而天辰耀隆为新成立、无贷款记录的借款人。这种情况下保证人声誉发挥了重要作用:天辰工程前身为化工部第一设计院,总部在天津,在石化工程承包建设领域享有很高声誉,经营能力强,负债率低;耀隆化工是福州当地国企,融资方面获得建行的大力支持,是其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中国化学作为一家A股上市公司,实力较强,在二级市场上声誉良好,有能力做出16亿元最高额保证担保。这三家保证人虽然声誉的形成和表现不同,但都对银行有很大的吸引力。
不同于借款人声誉的直接作用,保证人声誉通过愿意承担保证职责来体现对借款人的信心,在保证人本身值得信赖的前提下,对于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有很大帮助。在我国信贷市场上,保证人的声誉有时候比借款人的声誉更重要,因为我国很多借款人就是一个项目公司,还款来源往往系于一个项目的现金流之上,之前并无贷款记录,借款人声誉无从谈起,这时保证人声誉,包括财务状况、贷款记录和市场信誉等要素,就成了决定银团组建成败的关键。
(二)解决了对牵头行和代理行的激励问题
通常情况下,牵头行、代理行和参与行均缺乏激励机制。一方面牵头行与代理行不能向成员行收取费用,如果预期不能获得垄断企业结算等“好处”,牵头行和代理行必然缺乏履行职责的动力;另一方面参与行虽然节省了管理成本,但面临代理行的道德风险,一旦贷款质量出问题,则节省的成本毫无意义。
本项目银团在完善激励机制上有两个创新之举:
第一,牵头行和代理行为一家。在这个银团中,国开行是毫无疑问的核心,从牵头组建银团、协调各方利益到落实各项贷款条件,并且积极争取到了代理行的角色,负责对借款人的监督和银团资金使用的监管。牵头行和代理行为一家,在银团组建阶段就给予牵头行动力,因为贷后管理也以其为主,前期组团阶段就需要尽职尽责,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这可以有效减轻牵头行与其他成员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信任问题。在现阶段我国信贷市场,牵头行和代理行为一家,有利于银团的组建和稳定,能更好地实现授信、合同、提款和管理阶段的顺畅衔接。
第二,设置两家联合牵头行。引入联合牵头行,较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风险收益平衡等问题。在初始的银团组建中,三家银行各具信息优势,借款人与中行接触最早,天津农商行和天辰工程的合作关系密切,国开行凭借强大的评审实力对借款人的行业有深入的了解和准确的预判,应该说三家银行都具有成为牵头行的可能性。在综合考虑资金实力、管理能力等因素后,国开行成为牵头行,同时为了平衡成员行的风险收益,约定将中行和天津农商行设为联合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的设立让它们有资格收取银团安排费,满足了收益要求。从根本上来说,安排费只有牵头行有资格收取,但其他成员行在开发的过程中也付出了成本,需要相应补偿。在考虑借款人的承受能力之后,国开行牺牲了一部分自己的利益,把安排费的利益拿出来由大家共享,来换取银团组建的尽快成功。
(三)股东信心
本项目银团还有一个创新之处就是“股东信心”的引入,这体现在资本金先期全额到位的要求。对资本金到位的普遍要求是和贷款同比例到位,本项目银团则约定了更严格的条款,即要求资本金136886万元在贷款首笔发放前全额到位。该条款的设置充分体现了股东对本项目的信心,也显示了股东的资金实力,这有力地减轻了信息不对称,一个值得股东先投入约13.7亿元资金的项目对潜在成员行无疑是极有吸引力的。
这种资本金先期全额到位的情况是个例,但启示在于资本金到位时间、比例的约定对减轻信息不对称的意义。一般来说,股东最了解借款人和项目的情况,所以股东信心的引入可以帮助减轻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于股东信心是一个难以直接应用的指标,需要用可量化的指标来表现,而资本金到位和贷款到位的比值,即资本金到位金额/贷款到位金额,就是一个简单易用的指标。该比值越高,则显示股东信心越强,减轻信息不对称越有效。
六、政策建议
相比于国外银团市场发展的成熟程度,我国银团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但这种初级并非单纯的低水平,而是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产业转型升级和金融改革发展合力之下形成的具有鲜明特色的银团市场,这也为我们研究银团贷款提供了更加鲜活的素材。
通过对本项目银团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银团实践既印证了银团贷款研究文献的普遍性结论,又因为我国信贷市场特点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为进一步深入理论研究和更好指导实践,提出建议如下:
第一,重视银团实践经验的总结,充实理论创新基础。相对双边贷款而言,银团贷款是一个新事物,无论实证还是理论,相关的研究相对较少,更缺乏以案例为基础的研究。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高速增长后,我国银团贷款的实践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研究素材,从中发现具有我国市场特色的银团贷款理论创新十分重要,既可以丰富银团理论体系,也可以指导我国银团未来的健康发展。
第二,加强相关宣传,增强发展银团贷款的意识。银行之间需要加强合作意识,充分认识到合作对解决外部性问题、平衡收益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对于借款人而言,要充分认识到银团贷款对合理安排还款计划的作用。如果不组建银团,由于各银行现金流测算的方法、偿债覆盖率的要求不同,各自安排的还款计划可能导致在某些年份还款大量扎堆,令借款人不堪重负,甚至发生逾期或不良风险。
第三,建设法律生态环境,切实完善法治保障。任何市场的健康发展都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和规范,在银团市场发展迅速的当下,更是对法律生态环境的高标准建设提出了迫切的需求。这需要一方面合理提高银团相关规定的法律层次,把银团贷款置于更严格的约束和保护中,另一方面对现有规定的内容加以充实,尽快满足当下的急迫需求。
第四,着力完善二级市场,增强银团市场流动性。任何健全的市场体系都是一、二级市场协同发展的,一级市场为二级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转让资源,二级市场则通过交易的反馈来为一级市场释放流动性、修正定价机制。着力构建区域性或全国性的银团转让交易平台,让银团贷款资源在更宽广的范围内流动起来。
第五,在坚持以大银行为主导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银团的性质决定了它只能由大银行来主导,通过声誉机制等吸引各方投资者。目前需要进一步拓展潜在成员行的范围,吸引更多机构投资者如信托公司、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多元化主体参与到银团贷款中。这既为银团资金来源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也为邮储银行、农信社等大量的闲置资金找到了出路,而不是只能投入到同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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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oretical Enlightenment and Innovation of the Practice of China's Syndicated Loan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Case Study
Cheng Baichuan
(Department of Policy and Law,Ministry ofAgriculture,Beijing 100125)
Syndicated Loans have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way of financing in China′s loan market,and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emphasizes on the influence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syndicated loans an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a syndicated loan case,this paper indicates that the practice of China′s syndicated loans not only supports the literature′s conclusion,but also forms some innovative solutions,which can effectively mitigate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balance the risk and revenue of participants in the syndicated loans.
syndicated loans,information asymmetry,incentive mechanism,sponsor′s reputation
F830.5
B
1674-2265(2016)03-0046-06
(责任编辑 刘西顺;校对 RR,XS)
2016-2-15
程百川,男,安徽歙县人,英国曼彻斯特大学金融与经济硕士研究生,供职于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